武陵观察网 科技 科技进步法解读⑮|不同主体发力科技伦理治理

科技进步法解读⑮|不同主体发力科技伦理治理

【编者按】作为中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施行28年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2021年12月完成第二次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科技进步法》解读系列由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组织科研人员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撰写,澎湃科技获授权刊发。

·《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是针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制度建设,是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最新探索,增强了科技伦理治理的规范属性。

·《科技进步法》从法律层面对“不同主体如何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发力”作出回答,对政府、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各主体提出了具体的职责。

伴随合成生物学、脑机接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科技伦理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技术功能的演化与拓展并不等同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追求好的技术并创造出善的结果,这就要求科技在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小负面效应。

因此,如何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已成为当下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系统梳理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中与科技伦理相关的条款,结合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健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作分析讨论。

科技伦理概念厘清

科技伦理是指科技活动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旨在规范科技活动符合道德要求。《意见》中将科技伦理界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

从萌芽到发展,科技伦理总是伴随着科学研究或技术活动。例如,古希腊医术的发展推动形成“希波克拉底誓言”,至今仍是全世界医护工作者恪守的伦理规范。又如,二战后一系列新兴技术被创造出来,让人们看到技术可以带来高效率和便捷,也可能产生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类长久繁衍等负面影响。由此,以反思科技活动为主要研究内容的科技伦理研究逐渐兴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科技所造成后果的反思,包括科技对人类生产生活的直接影响,以及对思维方式和社会文化的间接影响;

二是对科技活动中工具应用方式的反思,比如追问人脸识别、无人驾驶、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的可行性边界;

三是对科技活动组织机制的反思,现代科技活动是一个多主体参与、有组织机制的系统工程,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对科技活动的走向有重大影响,这体现为一种制度环境;

四是对现行科技伦理规范的反思,这能够确保那些被用来对科技活动进行道德判断的伦理规范是合理而适宜的。

由此,科技伦理的研究对象可分为四类,即科技活动的社会影响、科技工具的应用方式、科技活动的组织机制、科技伦理规范的内涵。

科技伦理的四类研究对象与几类行为主体密切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技类社会团体以及科技伦理研究机构。这些主体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分别承担的角色是:良好的科技创新制度环境离不开国家、地方政府和科研机构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提供伦理规范和制度标准;恰当应用科技工具,要求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创造设计环节嵌入伦理意识,在无限探索科技前沿的同时守好伦理底线;在做好前两点的基础上,避免科技的负面后果还需要建立科技类社会团体,旨在支持社会公众培养伦理意识、监督科技活动,营造符合科学事实、尊重伦理共识的社会文化环境;对科学技术和伦理规范自身的反思要求建立专门的科技伦理机构,加强理论研究,支撑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

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要求在不放弃道德追求的同时,关注科技活动中的真实问题,将抽象的伦理理论和核心价值诉诸于可执行的社会规章制度和个人行为规范,明确科技活动的主体及其伦理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科技伦理在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福祉中的作用。

《科技进步法》修订概述

2021版《科技进步法》修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一方面呼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的论述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例如,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款可在2019年7月中央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12月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三次会议中见到相关要求,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可见于2020年12月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另一方面,《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是针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制度建设,是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最新探索,增强了科技伦理治理的规范属性。面对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和累积性的新兴科学技术,其在研发和应用中存在诸多伦理风险,有可能造成隐私泄露、偏见与歧视、危害生命安全健康等后果。因此,规范科技活动主体的行为亟须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补充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功能,确保审慎地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目前,学界围绕“科技伦理治理”展开了初步探讨。有观点将“科技治理”和“科技伦理”两个基础概念整合,主张从两个维度理解科技伦理治理的内涵,一是以治理推动科技伦理,强调以科技治理的方法和工具治理具体的科技伦理问题,二是以伦理保障科技治理,强调科技伦理的价值导向为具体的科技治理框架和实施提供保障。有观点认为科技伦理治理是多主体依据伦理原则解决科技伦理问题的各种方式的总和。虽然目前学界对科技伦理治理的理解没有形成共识,但是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多主体协同参与已经获得普遍认可。

《科技进步法》从法律层面对“不同主体如何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发力”作出回答。《科技进步法》中涉及的科技伦理治理主体主要为政府(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科学技术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包括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科技人员(包括科学家、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员),并且对各主体提出了具体的职责。

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的四大方向

在2021版《科技进步法》实施2个多月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意见》总共有六大块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伦理原则、治理体制、制度保障、审查和监管、教育和宣传,完成了科技伦理治理的体系化建构,有机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的相关论述和中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明确划分科技活动不同主体的伦理治理责任,为各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指导。《意见》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文件。综合《科技进步法》与《意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可沿着以下四个方向推进。

一、政府: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

政府在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政府要加强科技伦理制度保障。在总体要求上,《科技进步法》和《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其中,《意见》还具体提出制定完善的规范和标准,生命科学、医学以及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要制定科技伦理的规范和指南。

第二,政府要设立科技伦理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建设工作。《科技进步法》和《意见》均提出要建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具体职责是立足科技伦理,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制定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

第三,政府要有科技伦理审查机制。《意见》总体要求建立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以明确主体职责,围绕科技活动全链条建立审查、处置等规则,建立健全审查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科技进步法》还着重强调了国际科技合作中的伦理安全,明确要求完善伦理审查机制。

第四,政府要制定科技活动违规惩处机制。《科技进步法》严格要求禁止开展违背科技伦理的科技活动,违反法律要求开展科技活动的行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载入失信行为数据库。《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法律还未明确规定的,积极开展科技伦理治理立法研究,推动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政府要严格执法。

二、科研机构: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综合《科技进步法》和《意见》关于科研机构的相关表述,需要承担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科技创新的主体。

第一,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伦理管理制度。《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伦理管理制度。《意见》更具体地要求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伦理管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本单位的科技伦理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二是建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培训和教育机制;三是搭建科技伦理宣传和普及平台,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普及工作。

第二,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科技进步法》要求各类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机制,《意见》则提出科研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专门负责科技伦理审查的委员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科研机构应当避免本单位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流于形式。因此,需要合理设置委员会的章程、运营模式、反馈机制等。

第三,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活动违规惩处机制。《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若有科技人员违反科技伦理开展科技活动,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

三、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以科学家和工程师为代表的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创新的创造者,如果科技人员能够培养科技伦理意识且自觉践行科技伦理要求,能够尽可能降低科技活动中出现伦理风险的可能性。《科技进步法》要求科技人员在学术活动中遵守伦理规范,这从微观层面强调个人行为要符合伦理原则。科技人员主要有两种途径践行伦理原则,一是将道德“外化于物”,在技术设计环节将可接受的道德价值转化为技术功能,二是将道德和责任内化于心,进而规范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科研行为,进行负责任地创新。

《意见》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科技人员要增强自身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包括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将科技伦理知识整合到科技人员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中,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此外要求科技项目负责人强化对科研活动全程的伦理管理;二是科技人员要承担伦理宣传和普及的职责,比如就科技创新的热点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

四、科技类社会团体:营造注重伦理价值的科技文化环境

科技类社会团体也是《意见》重点强调的科技伦理治理主体。

第一,支持设立科技伦理学会。《意见》明确提出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和强化学术研究提供支撑。

第二,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促进行业自律。《意见》提出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与政府、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公众等科技伦理治理主体加强合作,净化行业风气,推动行业自律。

第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发挥好科技伦理宣传与教育的作用。《意见》指出,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搭建多方主体协同参与、民主商谈的对话和沟通平台,开展科技伦理普及,传播科技伦理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此外,新闻媒体也需要协同发力,秉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共同营造注重伦理价值的科技文化。

(作者陈秋萍,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科技与社会研究室研究实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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