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王叔叔到银行取钱,来到柜台说要取50000元,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将钱给了他,随后收到短信通知,他一看却被吓了一跳。自己的卡里只有55470.14元,自己刚才取了5万,按理说余额还剩5470.14元,怎么余额还剩105407.14元?他觉得是系统搞错了。
当时,王叔叔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钱。他想起了他卡里还有55470.14元,就去银行取款。银行每个窗口都排着队。所以他拿了号码坐在边上,耐心地等着。
等了一个小时后,他说他将提取5万元。银行职员核对信息后,数了5万元,交给了王叔叔。然后操作了电脑,但有一刻,银行职员疏忽大意,期权操作出错,把提款变成了存款。
提取5万元后,王叔叔的账户上本应该还有5470.14元,但由于银行职员选择了“存款”,他自己的5万元没有扣除,而是增加了5万元,因此余额为105407.14元。
直到事情都完成,银行职员都没有发现出错了,王叔叔收到短信通知,账户余额为105407.14元。王叔叔没有反应过来,所以他站起来离开了。
就在离开银行后,王叔叔意识到钱有问题。
于是王叔叔想出了一个办法。他还欠他的朋友老刘50000元,所以他试图转账。页面显示转移成功,王叔叔欣喜若狂。他打电话给老刘,问他是否收到了钱?
在得到朋友老刘的肯定答复后,王叔叔又把5万元转到了他的另一张卡上。这“意想不到的钱”让王叔叔很高兴。由于银行的错误,他不仅还清了钱,还赚了10万元。
当天下午,银行发现有10万元的欠款,联系王叔叔还款。但是王叔叔说钱已经没有了,没有钱可以偿还。这是银行职员的错。无论谁犯了错误,都应该打电话给谁,这与他无关。钱应该银行职员还。
双方的谈判毫无结果,银行向警方报案。在警方的协调下,王叔叔承认这是不当得利,会退还这笔钱,但后来王叔叔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偿还这笔钱。
最后,银行带着将王叔叔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叔叔不退钱是违法吗,因为他以“离柜概不负责”而不是自己的过错?
银行职员必须对此负责。毕竟,是她的错把提款变成了押金,这导致王叔叔收到了额外的10万元。然而,王叔叔的行为也很可疑。
首先,王叔叔在银行时,收到了一条短信。他可以马上告诉银行职员,但他认为这是一个系统错误,并忽略了它,这几乎没有得到解释。
其次,他首次向老刘转账5万元。从这一刻起,他很幸运。当他得知自己很富有时,他很快把钱转到另一张卡上。这时,王叔叔完全被利润迷住了,没有意识到这些钱不是他自己的。
在这种情况下,王叔叔是一个典型的不公正的赢家。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同时满足四点:一方获得利益;对方遭受损失的;损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王叔叔拿走了5万元,卡里本来应该扣5万元的,但由于职员的错误,金额增加了5万,也就是说,卡里增加了10万元。如果超额收费是由于出纳员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王叔叔属于盈利方,没有法律依据。银行是受损方,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他返还不正当利益,
因为他或她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虽然王叔叔被动地接受了这一点,但他不能以这不是他的错为由拒绝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988条,如果受益人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则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如果王叔叔拒绝归还,严重的案件也将构成贪污罪,甚至他的朋友老刘也会卷入其中。
最终,王叔叔败诉。两年后,他仍然没有偿还这笔钱,他成为了法庭不诚实行为的执行人,俗称“老赖”。
关于这件事,一些网友表示,如果钱太多,他们会要求相关方退还,但如果钱太少,则与银行无关。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胡言乱语有什么区别?难道它不应该有双向约束力吗?
一些网友说,他们想问,当我从银行取款时,银行给的钱少了。最后,我发现如果我去银行,银行会给我吗?如果没有,请将案件提交法院。法院能判决银行败诉吗?另一位网友表示,如果5000元的卡少于50000元,银行应该说它不负责离开柜台。它应该是双向的。建议尽快出台出柜相关规定,约束双方责任,进一步提高银行员工的责任心!
事实上,所谓“离开柜台”是不负责任的,但也要视情况而定。银行给你多少钱可以通过监控看到,而且有证据。当你从银行取钱回来说你的钱少了,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银行给你的钱少了。你可以叫警察来检查监控。
现在银行给你的现金有了所有的前缀代码,直接可以知道多少。
尽管银行在工作中犯了错误,但不能免除邱叔叔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因此,王叔叔不仅要还款,还要承担利息损失。
通过这次事情我还提醒所有朋友,当你从柜台取款时,最好亲自检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你付出太多,不要想把它当成你自己的。如果我们少付出,我们也必须努力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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