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讳是为中国古代帝制社会时期一种现象,即对于统治者抑或尊长之名讳表示尊重,故而避免在各种情况下使用。该制度起源于周代,且古语早已有之,《公羊传·闵公元年》有言:“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是为其条纲。而论其避讳之法,则有“改字法”、“改称法、“空字法”、“缺笔法”等,可谓名目众多。
随时代之发展,避讳制度亦日趋完善,至于明代,更是缜密。不仅在公文上奏以及日常生活中得到严格执行,在举子出仕之途——科举考场之中,亦得到展现。从考试拟题之步骤开始,便有规定,试题必须避皇家名讳,若犯则严加治罪。这便首先给主考官们出了难题,因为明代皇家名讳虽因五行之排系而有生僻字眼,然而大多数仍为常用字,即使多加注意,亦难免有疏漏。
明人王世贞《弇山堂别集·科试考》及《大明英宗皇帝睿实录》均有记载,明代宗景泰年间,太常寺少卿兼翰林侍读刘俨典顺天府试,在出试题时,“累有凶恶犯讳之字,如《四书》题‘人欲自绝,伤于日月’等语,《易》题故犯‘宣宗章皇帝御讳策题,则言正统有无等’词。”而被弹劾。明人沈德符曾于《万历野获编》中记载明世宗时事:“世宗朝……至中年,而乡、会试录,尤多讳忌……嘉靖十六年丁酉,顺天乡试,次题为:‘天地之道博厚也’一节则触犯御名上一字。”更有甚者,因出题犯讳被举报而遭祸,嘉靖朝官员叶经“按山东监乡试。试录上,嵩指发策语为诽谤,激帝怒。廷杖经八十,斥为民。创重,卒。”下场极惨。
至于考生,因出于下势,对于避讳之说小心之极,然而对于其群体之犯讳,朝廷亦有规定。在乡会试之中就十分严格,订立考规,若在答题之中并未对尊上避讳,最终该举子之试卷将会被贴出,其人按例除名并不准参加考试。同时,使贴出试卷单列一榜。
生于古代之考官、举子都是不易做,除饱览诗书,对于朝廷中之规定亦需铭记于心,稍不小心就会受到处分,甚至是杀身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