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朝的产生到唐朝的正式运用为宋朝时的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据《日知录》记载: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
封驳制度在宋朝也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看到唐朝灭亡的先例后,宋朝统治者格外忌惮权臣的出现。对他们而言, 将权力下放到众多不同官员之间,使他们互相形成平衡,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地位与权力,从而维护自身的统治。也因此 ,宋朝的政治运行体制较为繁杂,官员众多。
但是,在这种权力比较分散的情况下,门下封驳司的权力反而没有唐朝时的大,无法发挥到本来应有的作用,"今门下虽有封驳之名,而诏书一切自中书下,非所以防过举也"。 但是, 在参考并借鉴了唐朝的封驳制度之后,再加上封驳这一制度本身便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其后的宋神宗便开始了对门下封驳司的改革。他首先设立了由给事中统领管辖的门下后省,并将封驳权转移到给事中这一机构身上, 其后还把通进司也划分到门下后省之中。
这一系列的措施直接加强了给事中的权力,它所拥有的封驳权限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从而在日后的北宋政坛中发挥着较大作用。而最重要的, 便是这场改革将封驳制度化,"封还词头"成为宋朝封驳制度的正式体现形式。 宋代以封还词头为表现形式的封驳制度,具有深厚的发展基础
宋初的封还制度本身就已经初具规模 门下封驳司在被纳入银台封驳司管理的同时,许多其余机构,如通进司、银台司、进奏院等本身就处于银台封驳司的管理之中, 这在间接之中就扩大了门下封驳司的信息获取渠道和其他职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
封驳制度在宋朝期间进行的具体过程
在元丰改制之后,中书舍人的职能就变得更加固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根据皇帝的旨意来拟草诏书,也就是"词头"。但与此同时,他也就拥有了一项其他大臣都不曾拥有的特权,那就是如果他认为这些诏书不合法规或者情理, 那么无论这些诏书是根据皇帝还是宰相的旨意而立,他都可以拒绝起草诏书,即封还词头。 与其他事务不同,这一权利是受到宋朝法律保护的: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 因此,即便皇帝或者其他大臣心有不满,也不能明目张胆地进行报复,要么放弃本次诏书,要么新立中书舍人。 宋代封驳制度在当时的政治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 当封驳权力被写入法律当中之后, 那么即便是丞相甚至皇帝也无法完全违背这种封驳,必须给出一定的回应和退让,否则便是在光明正大地违反法律。比如当初宋神宗和王安石欲将一品德败坏之人提上监察御史里行的位置,便遭到了强烈的反对,无法以正常方式进行破格提拔。
有利于良好政策的制定 在皇帝的权力没有得到限制之时, 如果他竭力想要推行某种措施或者规定,那么作为下属的大臣们是很难对此进行阻拦的。但是,当封驳制度在宋朝成型之后,正如前文所说,中书舍人能决绝起草其中不合规定与情理的诏书,即便是被撤职也绝不后悔。 再加上群臣的舆论,皇帝便也不能一意孤行,一些不适宜的诏书就这样被抹杀在萌芽状态。 其次,众位大臣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写成札子,从而汇聚成草书, 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从而提高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并且,由于封驳制度中将皇帝的权力稍有限制, 他们不能随意提拔自己的亲信,一些趋炎附势的小人和奸臣也就失去了高升的机会, 从而促进了整个宋朝政治环境的清明,再最终反馈到政策实施当中。
受制于大环境而始终有所局限 正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般, 虽然封驳制度从法律上将皇帝的权力稍有限制,但作为一国之君的皇帝,却总能想到其他办法来避过封驳制度的管理。皇帝无奈下选择走"旁门左道",由一些翰林学士直接起草诏书,并不需要全部都经过中书舍人的观察和同意; 而这些诏令也是直接由宫内往外发出,并不需要经过一些政府机构,虽然显得有些隐秘,但作为皇帝诏书,仍然具有很大效力。
无论是哪个制度,它的诞生、完善与结束都需要在一定的环境之下才能进行,从而才能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用,封驳制度也是如此。任何虽然封驳在唐朝期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个确切制度, 但由于当时政体的复杂性,再加上封驳权力的转移,一定程度使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大大降低。
但宋朝却将这一制度写入法律之中,除开对宋朝本身的政治大有裨益之外,也对后世的法制观念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正如宋英宗时期的封驳大臣韩维所说:法者,天下之公器,非天子所得私。这是十分进步的一种思想,也是值得学习的。 参考资料:
1、《中国历史上的封驳制度》
2、《宋代封驳制度蕴含的法治精神探析》 本文为一点号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