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自然基金委)通报了2020-2021年度部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3月15日,国家自然基金委通报称,国家自然基金委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分别对浙江、云南、海南、江苏、新疆、青海6个省(自治区)的136家依托单位开展对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合计1859个项目,涉及项目资金总额146513.45万元,涉及创新群体、“杰青”“优青”、重点、面上、青年、地区、联合基金等10类项目。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自然基金委下达整改意见函共计135份,责成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截至2022年底,各依托单位全部完成整改,按要求退回了超范围支出等不规范列支资金共计3043.1万元,同时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
通报称,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了部分依托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主要集中在内控制度建设、“放管服”改革以及资金预算管理使用三大方面。
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少数依托单位的个别制度条款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相符;相关管理制度缺失、未结合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制度内容不够合理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制定的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个别依托单位对“放管服”的改革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到位,采取的措施只顾降低科研经费被滥用的风险而不顾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没有把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很好地“接住”“落地”。
在资金预算管理使用方面,部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调整合作单位;未按预算拨付合作经费;专项经费未能做到单独核算;超预算列支项目资金;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调账依据不充分;劳务费/专家费发放不规范;结余经费使用不规范;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不一致;部分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项目决算金额与账面支出金额不一致。
该通报显示,国家自然基金委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抽查检查了浙江25家依托单位的624个项目,项目资金55402万元;海南12家依托单位的173个项目,项目资金8120.1万元;云南15家依托单位的151个项目,项目资金12078.3万元;江苏53家依托单位的585个项目,项目资金54291.05万元;新疆21家依托单位的283个项目,项目资金14608万元;青海10家依托单位的43个项目,项目资金20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