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等人制”的概念影响很大。历来治元史者多把“四等人制”看作元代政治、制度、社会的特征,认为元朝把治下民众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他们在仕宦、刑法、禁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这一说法不仅影响着治元史者,而且还曾进入中学历史教材,几成民众常识性历史知识。然而,这一概念近年受到不少学者质疑,一些新说法也相继被提出。
“四等人制”说。这是传统说法,自清末民国逐步形成。清末民国时期,由于《元史》编纂粗糙,不少人致力于重编。魏源《元史新编》、屠寄《蒙兀儿史记》即是其中两部。两部著作中虽未明确使用“四等人制”的说法,然而文字表述中“分内外三等”“大别人类为四等”等语句,透露出种族等级观念。
同时期,在日本有“三阶级”“四阶级”的提法。箭内亘对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中所载蒙古七十二种、色目三十一种、汉人八种进行了考证,进而以“三阶级之差别”为标题,论述蒙古、色目、汉人在任官、科举、荫叙、刑法等方面的待遇差异,并得出元朝优待色目、冷遇汉人的结论(《元代社会の三阶级(色目考)》,《满鲜地理历史研究报告》第3册,1916年)。箭内亘的论述成为“四等人制”概念形成的基础。尔后,倡导蒙古至上主义的羽田亨指出,元代以蒙古至上主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分为四个阶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世界文化史大系》第9册,东京新光社1935年版)。
1938年,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出版,第二章标题“元代法定之种族四级制”,基本确立了“四等人制”的概念。1985年,丁国范发表《元代的四等人制》(《文史知识》1985年第3期)一文,参照蒙思明提法,使用“四等人制”一词,并将其定义为“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同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中“四等人制”条目的内容与丁国范观点大致相同。《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权威性使得“四等人制”说法几成定论,在学界影响很大。直至今日,采用此说法者仍大有人在。
“四等人制”虚构说。20世纪末以来,不少学者对“四等人制”说法提出质疑。船田善之发表一系列论文,提出了否认“四等人制”存在的观点。他首先从“色目人”这一概念入手,指出“色目人”是汉语词汇,源于“诸色目人”,意为各种各样的人,大约至忽必烈时期成为一种制度术语而指蒙古人、汉人、南人以外的人。但是,在同时代的蒙古语或波斯语等文献里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他认为“色目人”是汉族认知世界的产物,所谓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等人制”,是汉族人虚构出来的。其次,他又从“根脚”“参用”等角度,指出地方志户籍上注明的民族或部族中,并未见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种简单划分;元代高级官吏多由蒙古、色目人充当,其实是元代政权重视“根脚”的反映,并不是基于“民族四等人制”;汉人与色目人“参用”的用人原则,也不是为了牵制汉人和南人。总之,“四等人制”不是元代统治制度的基础(《元朝治下の色目人について》,《史学杂志》第108编第9号,1999年;《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重新探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划分的位置》,《元史论丛》第9辑,2004年版)。最近,船田善之又撰文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总结扩展(《元代“四阶级制”说のその后:“モンゴル人第一主义”と色目人をめぐって》,《アジア游学》第256号,2021年)。
对“四等人制”持有疑义的,还有杉山正明、刘晓、杜冠颖等学者。杉山正明认为,在统治阶层——蒙古人以外,并未特别设置身份差别或阶级制度,元代社会四阶级几乎是一个极端误解,元朝几乎未对人种、语言、宗教、文化的差异有过什么限制(《クビライの挑战》,朝日新闻社1995年版)。刘晓认为,将元代人口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并规定其差别待遇的“四等人制”,从未见诸任何元代官方文件。所谓“四等人制”,只是后人将元朝相关零散规定加以概括总结而形成的一种理论假设。蒙古统治者对被统治民族的防范始终是存在的,但这种政策是否已经完善到严密的“四等人制”,还存在许多疑问(《元代司法审判中种族因素的影响》,柳立言主编:《性别、宗教、种族、阶级与中国传统司法》,“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版)。杜冠颖认为,元代族群分类形式多样,并不都按“四等人制”分类,且族群分类的形式、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一个从一而终的分类体系(《元代族群分类的演变》,台湾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20年)。
“二等人制”说。关于“色目人”一词的来源,胡小鹏撰文对船田善之观点提出商榷,指出“色目人”一词虽然是汉语,但在用于族群划分时是相应的蒙古语词汇“合里”(qari)或“合里·亦儿坚” (qari irgen)的译语。“色目人”一词涵盖的对象在蒙古语世界与汉语世界并不完全一致,其边界是动态的,有一定的模糊性。他进而提出了“二等人制”说法:蒙元政权的多民族政策,从根本上讲,是蒙古至上主义,即蒙古(国人)与非蒙古(“合里”)的二等人制,四等人制是细化的说法,汉文化意识在其中起了一定的作用(《元代“色目人”与二等人制》,《西北师大学报》2013年第6期)。关于“色目人”一词在蒙古语中是否有对应的词汇,张帆也认为这个对应词汇是存在的。“蒙文直译体”是由蒙古文原稿翻译过来的,现存的“蒙文直译体”文书中,“色目”一词多次出现,这说明蒙古文原稿中一定有一个对应的词汇(《张帆谈元代的“四等人制”》,访谈录,2017年)。
“四圈人制”说。近年,张帆在演讲和访谈中,对“四等人制”概念进行了修正,提出“四圈人制”的说法。他指出,元朝文献中并没有“四等人制”这样明确的提法,“四等人制”是后人概括的概念,然而这一概念并不太合适。首先,不应当叫“制”。“制”容易被理解为一项正规制度,然而元朝对此并没有系统规定,只有一些因具体事例颁布的政策。其次,“四等人”的说法也不太准确。“等”字容易让人联想到印度种姓制度那样严格的等级,“四等人”让人感觉到的是高低上下的等级差别,而元朝实际状况其实是核心与边缘的内外差别,元末明初人叶子奇“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等语句,反映的就是这种核心与边缘的差别。作者将蒙古人的七个圈层结构概念加以推衍,认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圈层式结构。因此,与其概括为“四等人制”,不如“四圈人制”更恰当一些(张帆《元代蒙古人的“圈层式”结构》,演讲提纲,北京大学伊朗文化研究所“波斯语文献与蒙元帝国”国际学术研讨会,2013年;《张帆谈元代的“四等人制”》,访谈录,2017年)。
“族群内外制”说。黄二宁从元代族群关系的角度,指出“四等人制”的说法是学界对元代族群关系以偏概全的总结,从而提出“族群内外制”的说法。他认为,元代四大族群之间更多的是内外之别、亲疏之别,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等级之别。这种“族群内外制”的成立,既是蒙古人“圈层式”结构的延伸和对辽金制度的继承,同时与儒家文化中以“五服”制度为核心的天下观念精神相通,是人类各地域族群以自我为中心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的体现和实践(《元代族群关系再思考——以“族群内外制”为中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总之,“四等人制”概念的形成,是由于以往研究将不同时期、不同事件中对不同人群的规定加以简单概括总结,缺乏动态的、对具体历史问题的详细考察导致的。这种过度概括无法准确反映历史的复杂性。近年各种新说法从各个角度对这一概念的修正,使得元朝的族群关系、用人政策等问题更为明朗。我们期待关于此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深入下去。
(作者:蔡春娟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