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由西周“井田”的国家制度向郡县制的封建制度演变。
从周代至秦,“井田”逐渐变为“井奴制”。
从先秦到秦朝的历代皇帝也曾多次对此进行改革,但在封建专制统治下都未能彻底消除井田制的弊病。
秦朝自《诗经》始,人们逐渐认识到土地是生产的基础,因此人们对土地产生了许多认识。
但到了汉代以后,土地开始出现私有所有制,封建制度开始确立。研究历史上井田制的演变是历史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西周“井田制”的确立
西周的国家制度是“井田制”,这种“井田制”又称“方田制度”,即由中央分配土地给各诸侯国,诸侯国根据土地的多少向中央缴纳赋税。
西周时期国家的赋税征收是通过分封诸侯实现的。诸侯的封地也可以为其所用,其封地的收入由中央分配而来。
由于西周时期生产力水平较低,因此“井田制”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制度。
春秋时期,诸侯国都普遍实行分封制,但是在诸侯与卿大夫之间也有封土,这就是典型的封建制国家制度。从周王室到各卿大夫之间还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与私有制关系。
西周的“井田制”是在奴隶制国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具有奴隶制特征。
同时,在西周时期土地还不能自由买卖,而且其经济状况又较为落后,因此西周“井田制”实际上是一种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制度。
西周“井田制”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家田制,国家在对卿大夫、诸侯、士等社会成员的分配上采取“公田私有制”,卿大夫及其家臣只能拥有私有土地;而对于平民则采取一种“公田私有制”。
这种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贵族拥有私人土地的同时又掌握了私有土地。
因此就形成了一种由贵族占有全部农民、由农民占有大部分田地、由地主占有小部分田地的“公地私有制”。
而普通农民和工匠只能在属于他们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耕作、只能为王室服务,不能随意出卖自己所耕种的土地。
因此可以说西周初年国家所拥有的土地是有限的,而且这一状况也一直延续到春秋中期才发生了变化。
周王室在全国范围内分封了大量诸侯和卿大夫,但这部分诸侯、卿大夫与贵族却仍然占有相当多且集中在他们身上甚至是整个社会上层的公地和私有财产。
随着这些公地和私有财产被大量分给周王室及其子民,国家与贵族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一方面这些公有土地在周王手里成为国有,而周王又对贵族进行剥削。
另一方面那些拥有私有田地却不愿为其耕种、无法享受周王恩惠而在社会上散布谣言、危害周王室及其子民、阻碍国家建设。
于是在这些情况下西周政府只能通过“公田私有制”来实现对土地使用权及相应收入进行分配。
西周时期,天子有权制定各种礼仪制度;而各诸侯国的统治者只负责执行礼仪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诸侯和卿大夫拥有独立的“公室”和独立的土地占有制度;“井田制”则由天子对各个诸侯国实行分封统治。
周代诸侯对王室分封到各封国后所占有的土地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拥有权,但是这种土地并不能完全发挥其效用。
因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各诸侯国都已经开始发展农业生产了,周王室也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大量分封了。
周代贵族阶级和诸侯国之间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与私有制关系,而且各个诸侯国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兼并战争现象。
周代井田制中的“一井”是为祭祀而建的,即为了满足祭祀和生产之需而有一定面积的土地。
“一井”所种庄稼主要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井田制在保证西周时期贵族对土地的垄断时,也为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
西周时代,周天子与各诸侯国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各诸侯国对周天子只有一定程度上的臣服,他们之间的臣属关系并不明确。
西周井田制实行之后,各诸侯国都纷纷效仿西周井田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证国家对土地的垄断。“周天子”也成为周王室在土地制度上对各诸侯国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象征。
诸侯分封和井田面积的扩大
战国时期,随着诸侯争霸的激烈斗争,井田制不断受到破坏。在公元前357年,周厉王实行“暴政”,“焚其书而灭诸侯国”。
公元前221年的最后一次战争中,秦国战胜了晋国。从这一时期开始井田制向郡县制转化。战国后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只有贵族拥有土地(井田)逐渐演变为诸侯分封后“公田”与“私田”并存(私田)、公家占有更多的土地而私有少量土地(“公田”)并存(公家占有更多的耕地)。
战国后期至秦统一六国之前,各国均实行过“公田制”或“井田制”。各诸侯为了争夺土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兼并战争,他们把一些被兼并的土地和人口分给自己手下的卿大夫作为封地。
周天子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各地贵族纷纷拥兵自重、称王称霸。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扩大土地面积、增强国力,不断进行兼并战争,诸侯争霸在春秋战国时期愈演愈烈。
战国时各诸侯国纷纷将自己所占领的土地分给下面有战功或者有贤能之士、能征惯战之士和能言善辩之士的贵族和大夫们作为封地;诸侯分封是当时最主要的一种方式。
“井田”是指在土地上开有整齐的井道,井内种植作物,四周是良田的土地。 这种田中“井”形的结构,就是因为在同一时期种植了很多不同种类的作物。
由于土地使用面积扩大,人们为了取得更多产量而提高了耕地面积,所以才出现了一种既有“公田”又有“私田”、既有大农场又有小农场的特殊形式,即“大农场”和“小农场”。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公田制”。 公田在古代就是贵族、官员或国家政府所拥有或经营的土地。
公田制就是国家根据贵族、官员或国家政府的需要与要求所划分出来的一种土地,由国家或贵族直接管理。
在当时,井田制已经被郡县制取代了,而在此时,仍有一部分贵族保有或占有少量井田。
“公田制”和“私田制”是以土地占有方式来划分的,公田即指国家所拥有的井(或称国宅)面积之田,私田即指个人拥有或占有的数量有限的耕地。
春秋时期,晋国在实行“井田制”以后,由于井田面积扩大而使贵族拥有土地增多。
晋国卿大夫为获得更多的封地和食邑而经常把自己拥有的井(或称国宅)面积大、质量好、产量高的田地分配给自己和同族人,造成了公田制度与私田并存和“私田制”的产生。
春秋时期的诸侯封地是随着井田制的破坏而产生的,但此时仍有一部分土地由贵族占有。
“田制”发展与郡县制的建立
“井田制”作为西周时期的一种国家制度,一直沿用到战国时期。当时,井田制的出现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是在“宗法封建制”社会基础上产生的。
所谓“宗法封建制”是指在血缘家族关系、宗族关系和土地占有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社会组织形态在“井田制”形成之初,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未具备国家性质。
但它一旦建立起来,就开始为社会各阶层所利用并具有国家性质,从而开始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公元前202年,秦以六国之兵伐楚,楚被灭亡。楚地虽然在文化上仍是诸侯国,但其经济却在军事失败的影响下,迅速崩溃。
“春秋战国之际,诸侯兼并,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在‘井田制’瓦解之后,贵族和平民开始大规模地转移土地。”
秦汉之际“田制”的发展与郡县制的建立是紧密相连的,下面将具体阐述秦汉之际“田制”发展与郡县制的建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历史作用及其历史地位。
郡县制下“田制”的发展与井田制变革,这两个过程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秦汉之际,随着郡县制的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郡县制下,郡国一体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由诸侯国土地制度转变为封土兼有公田的土地制。
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中,土地占有由“民”向“国”转变。 郡县制建立之后,井田制受到挑战,井田范围被不断扩大。井田范围的扩大对井田制产生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