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正统十年(1445),苏州府崇明县发生一起男子不赡养母亲,其余兄弟便将他打死的案件。遇害男子的儿子把叔叔伯伯告到官府,官府依据《大明律》的规定,凡弟妹殴兄姊致死者皆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将打死哥哥的弟弟判处凌迟处死。
刑部题奏此案,明英宗则认为非但不能凌迟处死,还应该予以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求将控告叔叔伯伯的侄子予以治罪。究竟是什么原因能使明英宗作出如此决定?明英宗钦裁的理由是什么呢?且从案情谈起。
苏州府崇明县有秦姓一家人,老两口生了兄弟五人,老大秦何兴,老二秦务忠,老三秦务孝,老四秦务义,老五秦务信。
在老五秦务信娶亲不久,老秦头去世了,兄弟也就分家了,秦母跟随长子秦何兴一起生活,故此在秦母名下的农庄也随之带去。
兄弟分家,务在公平,母亲因为同老大过活,老大就多了一处农庄,其余诸弟都没有什么意见,毕竟老大还要赡养老母,唯独老二秦务忠不服,认为老大多吃多占。
一般来说,兄弟都是从一个娘的肚里生出来的,本是同胞,应该是亲密无间的。不过,兄弟娶了妻就不同了,要是妯娌不和,吹枕边风说些瞎话,以致男子以妻子为重,兄弟相轻,若是再有些矛盾摩擦,变脸伤情是小事,弄不好还会手足相残。
秦家兄弟五人,都各娶妻生子,只因为妯娌不和,所以早早分家了,各过各的日子,老母在大哥之处,逢年过节,几个弟弟买些礼物来看老母,儿媳妇也常常带着孙子孙女来看奶奶,这也是常情。
唯独老二一家,逢年过节从不买礼物,一家人在大哥家吃吃喝喝,有好吃的还往自家里拿。老二媳妇是有名的悍妻泼妇,常常是偏护自己的孩子,或是讲些不中听的话,不是打街骂巷,就是无理取闹,以致兄弟及妯娌们都嫌弃老二一家。
嫌弃归嫌弃,一到有利可图的时候,老二两口子一定要争,兄弟们因他们不讲理,往往也不和他们计较,这更加助长了他们的气焰。见到老大与母亲一起过活,多了一处农庄,老二两口子一直不满。
母亲随老大生活,农庄在别处,交与管家经营,老二老婆得知,知道有机可乘,便挑唆老二到管家那里夺下田契,然后背着母亲把那座农庄卖给他人,等母亲得知的时候,已经是白纸黑字红印,不能反悔了。
母亲向老二要卖农庄的钱,而那钱进入老二的家,犹如进入虎口,如何能要得出来,气得秦母死去活来,常常骂这个不孝子。好在还有其他的儿子,秦母也不少吃喝用度,也没有必要与这个不孝子对簿公堂,惹街坊四邻笑话。
自此以后,秦母有什么事也不通知老二一家,只当是没有生养这个儿子。老二两口子自知理亏,也很少来看老母。
这一日,老母六十大寿,老大秦何兴把几个弟弟及弟妹都请到家里,为母亲做寿,唯独没有告知老二两口子,因为母亲不愿意看见他们。
那个时候六十岁是大寿,老大秦何兴想要母亲高兴,寿宴办得红红火火的,不但有上等美酒,还有时新鲜果,并且给老母做了大红锦绣衣服,为的是图个喜庆。四个儿子与儿媳妇都来了,还有十二个孙子孙女,人数颇多因此摆了两桌,八凉八热八大碗,菜肴也很丰盛。
宴席摆好,请出老寿星居中就座,先是兄弟及媳妇依次拜寿,并且送上寿礼;后是孙子孙女叩头颂寿,老大媳妇还给婆婆准备了红包,分赏给孙子孙女,然后大家一起举杯为老太太祝寿,之后便觥筹交错,吃喝起来,老太太非常高兴。
就在大家高高兴兴地喝酒祝寿之时,老二秦务忠不请自到了,他空着手就来了,进门还破口大骂,说什么母亲大寿也不请他,岂不是不把他当成秦家儿子?那架势根本不是来祝寿,就是来闹事的。
见到老二气势汹汹,老大秦何兴说:“母亲大寿,为的是让母亲高兴,你前些日子把母亲的农庄给卖了,母亲正生气,是她不让我们告诉你,说是不想见到你们夫妇。我们不敢违背母命,所以没有通知你。既然来了,也别说什么了,坐下来喝酒,先给母亲拜个寿,让她老人家消消气。”
老大秦何兴的意思是和和气气地吃完寿宴,不要惹母亲生气,也怕伤了兄弟和气,没有想到老二秦务忠犯浑,张口就说:“这个老太婆就是偏心,各兄弟的家人都来了,唯独没有我们家,难道我不是老太婆亲生亲养的?我才不给她拜寿呢!我就是看看这个老太婆把我当成什么。”
这一席话把秦母气得浑身发颤,用手指着老二,半晌说不出话来。老大呵斥老二不得无礼,要他滚出去。老二如何肯出去,一边骂骂咧咧,一边把桌子掀翻了,说什么不让我喝寿酒,你们也别想喝。
这一举动惹恼了老三、老四、老五,兄弟三个一齐上前,将老二按住。见母亲气得说不出话,老大喝令三兄弟将老二捆起来,听从母亲处置。
秦母歇了一会儿,拿起鸡毛掸子就抽打老二,原想让他服个软,谁知老二见母亲打他,居然破口大骂,连老不死的老太婆都骂了出来。秦母体弱,打了几下就已经是气喘吁吁,瘫倒在地,便喝令诸兄弟替她教训这个逆之子。
诸兄弟平时都怨恨老二,得到母亲的命令,便拳打脚踢起来。老二开始还骂骂咧咧,渐渐声音小了,不一会儿就悄无声息了。老大喝令住手,再看老二已经口吐鲜血,命丧黄泉了。
诸兄弟本来就想教训一下老二,却没有想到会闹出人命,因此十分害怕,都眼巴巴地看着母亲,而秦母正在气头上,说:“死了就死了,挖个坑给他埋了,连棺材也不要给他。”说完也哭了起来,无论如何,毕竟是自己亲生的骨肉。
人死不能复生,事到如今,只能安排后事,老大秦何兴一边安慰母亲,一边与弟弟们商议如何处理。弟弟们还能有什么主意,还不是要听从老大与母亲的安排。
以母亲的意思,悄悄地安葬就行了。老大认为老二有妻儿,要是不告诉他们,肯定不行,还是应该通知弟妹及侄子。问题是谁去通知,谁又能说服弟妹及侄子。
老大照顾母亲,再说大伯与弟妹很难说上话,所以不便前去。老三、老四平日就与嫂子不和,他们前去,非但说服不了嫂子,弄不好还会使矛盾激化。只有老五秦务信,因为年少,与嫂子关系尚好,只有他去最为稳妥,所以派老五前去老二家报信。
常言道,有其母必有其女,有其父必有其子。老二媳妇原本就不是个省油的灯,见到丈夫被小叔子、大伯打死,岂肯善罢甘休?而老二的大儿子已经二十岁了,他的凶悍超过他父亲,奸谋超过他的母亲,更不能让他的父亲白白被打死,因此母子俩合谋,将叔叔秦务信告到官府。
为什么他们不告秦母及老大等人呢?
原来《大明律》规定:“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告秦母,最多是非理殴杀,杖一百,还准许赎,若是确定老二曾经骂母,即便是殴杀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大明律》规定,兄姊殴杀弟妹,最多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兄姊是迫于父母之命而殴打弟妹,邂逅致死,还不承担刑事责任。弟妹殴打兄姊则不同了,如果是故意杀死,最重的刑罚是凌迟处死。基于此,老二儿子便控告老二最小的弟弟秦务信。
老二儿子的诉状是控告秦务信为谋夺田产故杀亲兄,说秦务信因分家的时候,认为自己的田地没有靠近水源,就想与父亲所得沿河的五十亩水田交换,父亲不同意,秦务信便到奶奶那里挑唆,致使奶奶愤怒,让大伯及叔叔将父亲捆缚,秦务信因怀恨在心,故意下重手,将父亲殴死,却恶人先告状,说是奶奶打死父亲,奶奶年老多病,如何能把父亲打死呢?分明是秦务信推卸责任,就是想得到那五十亩水田。
崇明知县见是人命案件,当即前往检验尸身,经仵作勘验,是群殴而死,其致命伤是太阳穴塌陷。崇明知县拘拿秦家兄弟,进行严讯,却也不知道这致命伤是何人所为。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是共殴伤人,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若都是致命伤,以最后下手的为重罪。
当时将老二秦务忠绑缚时,众兄弟都下手了,而老五秦务信打的是最后一下,因此崇明知县将秦务信定为重罪,而其余的人都为从犯。秦母是嫡亲尊长,殴打老二,伤人却不致死,免其刑事责任。
崇明知县的拟判主要依据《大明律》“殴期亲尊长”条规定,认为秦务信身为卑幼,故意将哥哥打死,应该被凌迟处死,而其他兄弟按照为从,分别予以杖一百、流二千里的处罚。
不知道崇明知县没有熟读《大明律》,因为按照他的拟罪,除了将秦务信凌迟处死之外,其余兄弟都进行定罪,虽然对于老大秦何兴施以杖一百的刑罚,可以留他奉养老母,但其他两个兄弟要被流放,一个家族就这样被他拆散了,显然是欠考虑。
因判处死刑,不在知县的权限范围内,崇明知县只能上报各级长官核准。崇明县归南直隶所辖,此案到了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李奎的手中,他提讯当事人,秦务信翻供称,兄弟们共殴老二的时候,他有沙眼,因为眼睛疼痛,根本就没有参与共殴,而崇明知县非说他最后下手,以弟故意杀兄来定罪,实在冤枉。
李巡按查看秦务信的眼睛,确实红肿,就信其所言,因此弹劾崇明知县草菅人命。其实李巡按也有不认真之嫌,因为凡是上司复审,罪犯没有不翻供的。
此时秦务信说自己患沙眼,而且眼睛红肿,但此时离殴死老二已经有半年多了,沙眼不可能半年多都不好,显然秦务信是为了逃罪。
无论如何,李巡按的弹劾被很快地送到朝廷,明英宗得知此事,当即就批示道:“不孝不弟之人,杀之可也。其子反诬罪伯叔,其即释之。”也就是说,像秦老二这样不孝顺母亲,不顺从哥哥的人,将他杀死是他罪有应得。秦老二的儿子却因此诬控大伯、叔叔,显然不对,应该将秦务信释放。
明英宗的批示,决定此案秦老二该杀,而秦老二的儿子诬告大伯及叔叔,应该治罪,秦务信无罪开释。是不是明英宗不顾《大明律》,妄自进行裁断呢?
其实不是,因为《大明律》有明文规定,子女违反教令,父母是可以实行责打的,如果失手将儿子打死,是没有刑事责任的。
如果父母年老,无力责打儿子,指使其他儿子责打,也视为父母责打,其他儿子是迫于父母之命,失手将哥哥打死,也不承担责任,只是弟弟不能责打哥哥,即便是在父母命令下,也不应该责打哥哥,如果听从父母之命责打哥哥致伤或致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最重是杖一百、流三千里,也不会是死刑,而哥哥受父母之命责打弟弟致死,最多也仅仅是杖一百,这是《大明律》尊卑有等,长幼有序的体现。
不忠不孝无礼义,没廉没耻是顽民。
古代王朝最痛恨不忠不孝之人,认为他们就是没有廉耻的顽民。现代价值观更提倡尊重生命,即便是子女不孝顺,也不能将他们杀死。古代则不同,子女不孝顺父母,有辱骂及殴打父母的行为,告到官府就是死罪,而父母直接杀死不孝子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可怜天下父母心,即便是古代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赡养和孝顺父母,但子女有不赡养及不孝的行为,父母也不愿意将他们告到官府,毕竟家丑不可以外扬,而家丑在熟人社会里至关重要,所谓的唾沫能淹死人。不告到官府,私下处置,也就难免出现更大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