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一件奇案,折射出朱元璋心向百姓,对官员不友好,难怪很多人恨他

一件奇案,折射出朱元璋心向百姓,对官员不友好,难怪很多人恨他

宣德五年,山西有一个知县使用酷刑,杀死了一家二人,并且想方设法制止受害人家属上控,最终被巡按御史查访出来,奏闻皇帝,押解进京审讯问罪。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该知县所杀乃一家非死罪二人,而按照《大明律》的规定:“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该知县是在公堂上实施拷讯的,致受害人身死,也算是依法拷讯,邂逅,也就是偶然致死,应该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司审讯之后,将两议情况提奏皇帝裁决。

宣德帝酷爱斗蟋蟀,有“促织天子”之称,但他却是明朝排得上号的明君。

宣德帝认为,身为知县,应该是民之父母,竟然敢以私意杀人,这是残害人民的民贼,力主将该知县绳之以法。该知县是如何使用酷刑的呢?在援引法律过程中,法司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意见呢?宣德帝又是如何认为该知县就是残害人民的民贼的呢?且从案件经过谈起。

唐代诗人杜荀鹤《山中寡妇》诗中有云:“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历代统治者征用全国人力资源,称之为徭役。那个时候的男子每年要为国家无偿服役20—30天,有时还要增加。服役年龄一般规定20—60岁,有时为23—56岁,最多的则扩大到12—65岁。徭役是强加给人民的最不堪忍受的负担,在明代,孤寡老幼皆不免徭役,空闲人户亦令出银以免徭役,直到嘉靖以后实行“一条鞭法”,人民的徭役转化成货币或实物,无偿徭役也成为有偿劳役。

宣德时期还没有进行赋役改革,人民必须为官府服徭役,而如何差发徭役,官府掌握着主动权。比如说成年男丁每年要为官府服役一个月,若是官府看你不顺眼,你是江南人,偏让你去甘肃修长城,官府既不给路费,又不给食粮,路途往返就要半年,再加上服役,这一年就什么都干不成了。若是官府看你顺眼,就让你在本地服役,白天干活,晚上可以回家,不但可以省去不少盘缠,还可以省去不少时间。当然了,顺眼不顺眼,要看你孝敬多少了。

却说山西平阳府赵城县,东屏中镇霍岳,西耸罗云明珠,北依太岳余脉,南展葱茏沃野,汾河纵贯其中,当时有八景:霍峰叠翠、汾水拖蓝、娲陵古柏、广胜流泉、伏牛土台、出佛石峡、简子故城、豫让断桥。从传说时代的女娲,到春秋时期赵国先祖赵简子、义士豫让,显示该县的历史底蕴。宣德四年,知县张秉上任,因为他后来犯罪被杀,连地方志都不收录其名,故此不知道他的出身和籍贯。

张知县上任以后,难免要派发徭役,这也是他敛财的绝好机会。差徭有朝廷大差,有本府中差,也有本县小差。百姓要躲避朝廷大差,就要出银买免,一般要出银三四两,若是大差去修长城、修陵寝、筑河堤,这三四两银还是值得的,毕竟这一去一回的开销巨大,费时费力。三四两银对一些富户,可以说不算什么,但对穷苦家庭来说,则是莫大的负担。

按照朝廷规定,凡是家庭困难及家庭遭变故的,可以申请免派大差。本县民人许余,因为上有七十岁有病老母,下有未满周岁吃奶的孩儿,生活比较困难,就以母老子幼为名,向县里申请免去大差。制度归制度,制度还要人来执行。朝廷规定家庭确实困难者可以免派大差,但也规定出银买免,如何决断,还是官府说了算。许余的申请被张知县驳了回来,依旧派其当大差。许余认为张知县就是有意偏袒富户,是派发徭役不公,就到县衙去喊冤。张知县认为许余是刁民,喝令衙役将之赶出县衙,并且威胁道:“若是再到县衙喊嚷,定按咆哮公堂予以治罪!”许余还是不服,认为张知县不讲理,既然县里不讲理,天下总会有讲理之处,你一个知县算什么!许余决定到平阳府去投诉,若是平阳府不讲理,就到京城找皇帝,就不信这天下没有讲理的地方。

要是许余悄悄地到平阳府去投诉,张知县也奈何不了他,但许余在县衙之外喊嚷,希望让全县的百姓都知道,也就引起了张知县的关注。从许余的所作所为来看,他只不过是虚张声势,希望让张知县免了他的大差,并不想去平阳府乃至京城去投诉。要知道诉讼是有风险的,按照《大明律》的规定:“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不管你投诉之事是否属实,只要是越过本管官司,就要笞五十,若是到京城告御状,则要杖一百。再说了,诉讼也要收费,若是打赢官司,费用由被告出,要是打不赢,则要原告出,而在诉讼过程中的费用都要由原告先行垫付,这才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理拿钱来之说。

以许余来说,去平阳府投诉是虚张声势,但在张知县看来,这个刁民真的有可能拼个鱼死网破,于是喝令衙役将许余带到大堂问罪。许余自恃有理,我母老子幼,就应该免去大差,所以毫不畏惧,依旧喋喋不休,惹得张知县恼怒,喝令皂隶将许余重责二十大板。古代《官箴》都讲当官者切戒胡乱用刑,因为受刑者如果没有钱给行刑皂隶,官长下令行刑,皂隶们往往不会顾人死活,在臀腿处狠打,轻者使受刑人残废,重者则立毙杖下。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即便是邂逅致死,也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许余连买免大差的钱都不肯出,当然也不会给皂隶们钱了,也就怪不得皂隶们下毒手了。

开始几板子,许余还能喊叫,渐渐地就悄无声息了。按照惯例,用刑的时候如果见血,就自动停止行刑,这叫作“见血而止”。问题是这些皂隶都练就了打人的功夫,板板都是内伤,就是不出血,县太爷也不好喊停止,毕竟是自己确定的责打数目。二十板打完以后,许余已经一动不动了,皂隶将手放在许余的鼻孔处,见没有了呼吸,便禀告云:“人犯不耐刑杖,已经身死。”事到如今,张知县也只能将错就错了,让皂隶将许余的尸体抬出去,交给许余的亲属安葬,从县库内支银十两,算是官给安葬费。

一个好好的大活人,居然被县太爷给打死了,许余的妻子如何能接受这个现实。许妻也不安葬丈夫,就在院子里搭个席棚,把棺材放在院中,自己身穿重孝,在棺材前哭诉一番之后,便向平阳府赶去,要找知府为丈夫申冤。许妻的所作所为,早就有人告诉了张知县,若是让她告到知府处,张知县难逃滥刑之罪。如果许余是强盗,或者是因为人命案件,是死罪,按例是可以进行刑讯的,而如今许余仅仅是以差徭细故,他就进行刑讯,显然是违反法律,即便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违律用刑,也难免被革职,这可是关系自己政治生命的大事,岂能让一个农妇给断送了?张知县派亲信骑马追赶,将许妻带到县衙。

张知县先是对许妻讲:“你丈夫是无理取闹,本官责罚他也是不得已的事,谁知道他身体如此脆弱,仅仅二十板就被打死了。本官也认为他可怜,不是拨官银十两给你安葬他了吗?你为什么不安葬丈夫,却要到府城去告状呢?别以为本官怕你告状,要知道你越诉有罪,到府衙就要笞你五十,你看你这柔弱的身体,如何受得了五十板呢?恐怕你也会命丧黄泉,那时候,不但你丈夫无人安葬,想必你也会被抛尸山野,岂不惨乎!本官劝你,还是把你丈夫安葬了,好好地过日子吧!”

当官的十两银子就能买一条命,许妻如何肯服,所以一面骂张知县无耻,一面仍然坚持要上控。张知县见软的不行,便来硬的,要给许妻用刑。此前让皂隶打许余二十大板,把许余打死了,如果再打许妻,恐怕也会要命的,张知县不敢再让皂隶打板子了,就让皂隶点起火盆,把烙铁烧红,烙许妻的身体。殊不知杖下能死人,在烙铁之下也能死人。许妻一是有丧夫之痛;二是有覆盆之冤;三是劳累一天,水米未打牙,身体已经是极度虚弱。故此烙铁加身,急火攻心,竟然一命呜呼了。

因为一件差徭之事,张知县竟然连毙二命,虽然于良心上也有些过意不去,但想到自己的官职,也就顾不上什么良心了。在张知县心里,民命事小,官运事大,所以在连毙二命之后,他并没有自觉举。所谓的自觉举,就是自我检举,如果是因为公事,是可以免罪的,若是因为私事,也是可以减等的,但自我检举以后,免罪不免罪,减等不减等,就不是自我检举的人所能决定的了,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官员若遇到事情,大多数都愿意隐瞒,而不愿意自觉举。张知县除了饬令本县官吏等人不许胡乱传言之外,还把许余所在村庄的里长找来,要他安葬许余夫妇,并且约束本里之人,不许随便议论。

对下固然可以实行高压,钳制言论,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水淤积到一定程度,一旦决口,就会不可收拾,更何况一个知县所管辖的地方有限,知县还有许多上司。知县虽然可以压制百姓,却挡不住上司彻查,更何况上司往往还在各地设有耳目。张知县的所作所为,被山西巡按访知,当即对张知县进行弹劾。宣德帝得知,即传谕山西巡按,速将张知县押解刑部审问明白。

在众目睽睽之下,用刑使两人丧命,罪证显著,事实清楚,但如何拟罪,刑部官员却出现了歧义。按《大明律》“杀一家三人”条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应该凌迟处死,如今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减等也应该是斩首。但按照《大明律》“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张知县也是依法用刑,本意并不想杀死当事人,应该算是邂逅致死,按律应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按照《大明律》“决罚不如法”条规定:“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虽然刑部大多数官员都倾向于以“杀一家三人”来量刑,将张知县斩首,但也有异议,就不得不奏请皇帝裁决。

宣德帝览奏之后批示道:“县令民父母,当爱民如子,今以私意杀一家二人,是民贼也。无故伤人畜产,食人瓜果,尚有罪,况杀人乎!斩之如律。”也就是说,作为知县,是民之父母官,就应该爱民如子,如今张知县竟然以自己的私意,杀了一家二人,就是残害人民的民贼。

要知道《大明律》的规定,“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而记号拴系不如法者”,其主人是要被治罪的。《大明律》的规定:“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吃了别人一些瓜果,所养畜产伤人,按律都应该予以治罪,更何况是杀人了,所以应该依照法律,将张知县处斩。宣德帝圣旨讲得很明白,残害人民的民贼以私意杀人,是不能轻易饶恕的,既然有相关的规定,就应该是杀三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杀二人者斩决,杀一人绞决,这原本是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事情,刑部官员为什么还要将法律复杂化呢?所有持异议的刑部官员,均交部议处,罚俸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刑部只好遵旨,将张知县押赴西市斩首,持异议的官员予以罚俸。

有人会说:张知县固然是因为下令用刑,使一家二人死亡,但他下令用刑,并没有想置当事人于死地,是那些皂隶们下手太黑了,难道皂隶们就不承担责任了吗?皂隶们当然要承担责任了。按照《大明律》的规定:“行杖之人,各减一等”“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今张知县被判斩刑,皂隶们既是行杖之人,又是听使下手之人,按律应该减一等,自己则是绞刑,更何况听使下手之人还要罪坐所由,只是因为没有给钱就下黑手,则要加等量刑,是可以斩首的。罪坐所由要区分首从,首犯加等,从犯不加等。即便如此,这些下手的皂隶们也难逃一死,该斩的斩,该绞的绞。中国古代司法,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一命一抵,唯独在官吏贪赃枉法的问题上是不遵循这个原则的,不管你们致死几命,只要是贪赃枉法,涉案的官吏不管多少,都会被处死的。

在朱元璋亲自督促下制定的《大明律》,不能说是十全十美,朱元璋因为自己的生活经历,对官僚很不友好,极其严格。朱元璋在位时,官员因贪腐被杀者不计其数。而且朱元璋深知子孙后代不会有自己那种品尝民间疾苦的经历,所以他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群臣若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可以诛九族。

宣德帝有乃祖之风,他认为:“恩滥,民不贵而无所劝;刑滥,民必冤而无所措;由是不知兴于善,而有离畔之心矣。”滥加恩赏与滥用刑罚,都会失去民心,滥加恩赏使民不以恩赏为贵而难以以此劝他们向善,滥用刑罚使民有冤屈而无从申辩,不知所措,最终会使民不知向善的好处,到头来就是分崩离析,会威胁到王朝的统治。正因为此故,宣德帝对地方官滥刑杀人是深恶痛绝的,这里他称张知县为“民贼”,而绝不能法外开恩。史称宣德帝凡是知道有地方官酷虐殃民的,都不轻饶,不是按律予以处死,就是加等予以枭首示众,甚至是凌迟处死,可见宣德帝对酷吏的痛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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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王正兴,原解放军某野战部队军官,曾在步兵分队、司令部、后勤部等单位任职,致力于战史学和战术学研究,对军队战术及非战争行动有个人独到的理解。其著作《这才是战争》于2014年5月、6月,凤凰卫视“开卷八分钟”栏目分两期推荐。他的公众号名亦为“这才是战争”,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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