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浅谈:唐朝时期,婚姻解除制度的优越性和弊端

浅谈:唐朝时期,婚姻解除制度的优越性和弊端

无论在任何时候,社会的安定与的和谐都是非常重要的,更是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的基础,而一旦婚姻无法继续下去必然面临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

在我国历史上,与婚姻有关的制度出现的时间非常早,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隋唐时期更是将婚姻关系安纳入到了立法范畴之内。

在很多眼中,我国妇女的地位普遍低下,但也有几个特殊的时代女子的地位相对较高,唐朝就是其中之一,在法律内容和立法形式上都比较完善与成熟。

可以唐朝时期对于婚姻制度的思想观念和立法理念,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着一定的影响力,甚至于对于后世的男女婚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先进性与合理性

“和离”这两个字相比很多都不陌生,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它的具体含义便是在尊重男女双方的基础上,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关系。

许多都听过“休书”这两个字,一般而言是男性将女性驱逐出去并解除夫妻关系,这是一种对女子的压迫思想。由此观之,和离要比休书不知道优越了多少,属于一种跨时代的变革的。

如上述所言,休书是男子对女子单方面的压迫,而和离则是建立在男子、女子平等的基础之上,体现了我国古代一种“重用”的思想和理念。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古代常见的婚姻制度,而这样一种婚姻多是建立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尤其以门阀士家、地主豪门中最为常见。

因为这样一种婚姻多为政治和利益联姻,所以夫妻关系不合也是比较常见的,但男子想要单方面解除婚姻却是不现实的,必须是男子、女子站在同一级别上提出“和离”才能够达成。

这样做的原因也非常简单,古代的大户家都比较重视家族的体面,若是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肯定会对家族造成负面影响,唯有双方和离才能够保障家族的尊严。

和离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意见,夫妻双方关系不合、感情出现了问题才能够离婚,若是因为其它原因则不再考虑范围之内。

也就是,和离是建立在女子和男子两的意愿之上,并不其它因素。

和离这样一种思想体现了古代男女平等的理念,在这样一种行为关系中男子和女子都有着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这是一种时代观念进步的体现,封建王朝时期尤为难得。

唐朝制定的和离制度即使到了现代都有极大的意义,现如今我国的婚姻法中多有唐代和离制度理念的影子,给予了男女双方表达个意见的权力,双方只要达成一致便可以离婚,并不受外力的阻挠和影响。

这样一种夫妻关系制度,对于维持夫妻之间的和睦与和谐有着极大的意义,夫妻关系稳定的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由此也可看出唐朝妇女的地位有多高。

唐朝制定这样一种和离制度在技术上存在很大的合理性,同时也依据当时的历史背景对“七出”做出了一定的改善。其一便是“无子”,也就是没有子嗣便可以离婚。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对于子嗣的延续非常看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旦女子不能为家族延续血脉,那么只有和离这样一条道路,除非男方对此并不介意。

“无子”之后便是淫佚、口舌和盗窃等,这三条无论是哪一条都对整个家族的发展不利,甚至于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女子若是犯下了这三个错误也有被离婚的危险。

嫉妒与恶疾也是七出中的两个,唐朝时期的风气比较开放,女子的社会地位也比较高,所以这两个问题是因时代背景而导致的一种弊端,若是女子不能够进行自我认知与自我检讨,也会受到被离婚的处罚。

在许多看来“七出”是一种腐朽思想,其实若是结合唐朝历史的背景来分析就不难发现,此思想主要是维护唐朝家里的和谐与伦理关系的正常运行,若是没有这些限制对和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唐朝时期我国就出现了类似于现代诉讼制度的离婚现象,这样一种现象被称之为“义绝”。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是女子自己的丈夫,亦或者男子自己的妻子。

男女双方都可以通过向官府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这其中到了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就是必须是当事主动告发,第二当事因被殴打至,其它任何都可以告发。

夫妻问题是常见的问题,所以里面存在的诸多因素难以分清是非,即使立法再怎么完善也无法顾及到方方面面,所以才有了当事主动告发才有效这一(被另当别论)。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男女会存在一种“周瑜打黄盖”的思想,外看来这是一种虐待,可是夫妻双方本却没有这样一种想法,所以此类情况即使外举报也不会被采纳。

简单来,若是夫妻双方的矛盾比较小,“义绝”只有夫妻双方任何一提起诉讼才有效果,否则的话将不会被提升到法律层面上。不过,一旦了便属于刑事,此时任何提起诉讼都可以。

二、《唐律》中的一些局限性和缺陷

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其优越性,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使《唐律》再怎么完善与优越也必然有覆盖不到的,思想局限和制度缺陷必然存在。

唐朝的律法建立在唐朝经济与政治的背景下,所以律法的特性必然受历史背景的限制,虽然符合时代发展的大去趋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和弊端。

唐朝时期与婚姻有关的法律条文多存在于《唐律》、《唐令》和《唐律疏议》等中,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婚姻法律规章制度,主观上便造成了唐代法律的不完善,也可以是婚姻法律意识淡薄。

其实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与唐朝本身的背景有极大的联系,我们都知道唐朝经济、政治和文化虽然高度发达,但是它从根本上来依然是封建社会,必然有着诸多封建思想的影响,这便是唐朝立法思想的局限所在。

或许也是因为如此吧,唐朝在婚姻关系上的法律条文并不足够详细,以至于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矛盾重重,大多数是以“礼”的手段来解决法律化的问题,以至于无法可依、执法不严。

以上面的“七出”为例,虽然“七出”的存在有利于维护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可是,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仅仅是古代伦理的一种体现而已。

为何会如此呢?追根究底就是唐朝时期的婚姻法并不是以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为基础的,而是侧重于维护古代的伦理制度,为了维护皇权对天下的统治。

理解了这样一层意思再来看看七出,再来看看唐朝与婚姻有关的法律,便能够看出它背后真正的意义,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仅仅只是打着法律幌子的“礼制”而已。

唐朝对婚姻制度的诸多立法管理并没有从根本上纳入立法范畴内,而是将这样一种社会关系交由礼仪制度来规范,严格来属于一种道德的范畴。

也就是古代的婚姻法并不是建立在法制社会上,而是建立在一种情社会里,以至于封建时期许多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无法用法律来解决,只能由社会舆论和社会礼制来消除。

法律完善的一个标志除了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还要具备相关的管理部门,但纵览我国封建王朝的发展史,即使如唐朝如此繁荣的时代也没有婚姻部门。

古代的婚姻不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基,只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纸婚书即可,这样的婚礼既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也违法判定它是违法行为,后期法律又如何能够审理相关的问题呢。

三、总结

总的来,婚姻也是一种流程、一种法律流程,只有将婚姻法律化才能依据法律来管理,若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婚姻管理部门,没有一个具体的婚姻法制定流程,很显然这样一种问题会造成婚姻法缺少一定的权威性。

唐朝时期的婚姻大多建立在道德伦理方面,所谓的离婚也仅仅是依据“七出”、“义绝”与“和离”。

这样一种解除婚姻的手段并不像是法律层面上的解除,更像是一种合同上的解除,与现代的立法思想、执法思想相比存在很大缺陷。

当然,唐朝的法律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以道德伦理为依托来束婚姻的做法,也是值得我们现代借鉴的,在维护和睦、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错的效果。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唐律》、《唐令》、《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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