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畜牧业管理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制度。宋初参照《唐律疏义》颁布了《宋刑统》,南宋中期又制定了《庆元条法事类》等律令,用完备的法律条文对有关畜牧业的种种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惩治畜牧业活动中的不法行为,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牧地保护的规定
牧地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农户的牲畜如果在官营牧地上放牧,依据践踏牧草牲畜的数量,主人要受到笞刑或杖刑,最高将遭受杖刑60的处罚。牧草是官营畜群的饲料来源,牧草的卫生与质量对牲畜而言至关重要,政府制订法律禁止私畜任意践踏是必要的。
二、官畜养饲的规定
宋朝很重视畜群的饲养,不仅对从业人员提供饲养技术的培训,还对饲养不如法,导致牲畜病瘦死损的相关人员予以一定的处罚,饲养供给大祀的牺牲,牧子如果不如法喂养导致牲畜痩损,依据痩损的数量,要受到杖刑60到100的处罚。牲畜如果死亡,罪加一等,死1头(只)要受到决杖70的刑罚;牧子放牧官畜,如果此群牲畜为100匹,10匹痩损为一分,要受决笞20的刑罚,多一分罪加一等,痩损九分或100匹皆痩,要决杖100。
律令对牧子放养牲畜中出现瘦损的情况进行了量化,并制定了严酷的处罚措施,有利于提高牧放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牲畜的健康成长。律令的颁布体现了宋统治者企图通过严刑峻法来保障畜牧业发展的意图。
三、官畜孳育的规定
牲畜的交配繁殖关系到畜群的数量和质量、畜牧业的发展兴衰,甚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宋政府对此尤为重视,早在宋初就沿袭唐代颁布了一些有关牲畜交配繁殖的律令,加强管理。
(一)牲畜游牝的规定
所谓游牝,就是在农历三月牲畜发情期让其自由交配。当游牝时,如果不让其适时游牝,牧子要受到相应处罚。游牝之后,牲畜流产,继任的牧养者要承担责任。
(二)牲畜孳育率的要求
牲畜繁殖是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宋政府对此比较重视,早在建国之初就对牲畜孳育率作出了一些规定。目前马的受胎率往往达90%以上,驴的受胎率也在85%。
古代畜牧科技没有现代发达,牛、驴的繁殖率为60%基本上可以接受,但就国马来说,牧子想完成60%的孳育率还有些困难。因为宋代,尤其是南宋,气候和地理环境总体上讲不大适合养马,再加之很多马匹来自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风土驯化4有一定的难度,影响了马匹的孳育率,所以一般很难达到要求。
宋初规定马的孳生率为70%,超过此数,诸坊使臣予以升迁。这一比率已超过《宋刑统》中所定60%的10个百分点。宋初实际每年马匹的孳生率为40%,到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已下降到25%。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又降到一分四厘即14%。宋高宗绍兴年间,饶州孳生监养马562匹,根据南宋监牧分群每群100匹母马,23匹公马的原则计算,562匹马中母马当有422匹,而孳生驹子仅为27匹。孳生成活率还不到6%。
宋孝宗乾道年间孳生率更低,湖北郢、鄂之间的孳生监,10年孳生率仅为4%左右。导致马匹孳生率不断下降的原因除人为影响外,“马生西北,骤至东南,已失其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宋代律令中所定马匹孳生率为60%,对牧子而言实在是强人所难。
四、官畜在道寄留的管理规定
宋代大牲畜用于骑乘、交通、驿递等诸多方面。这些牲畜在途中的饲养及出现生病、死损等情况如何管理呢?
在道寄留的官畜养饲、生病、死损的处理方法,简单易行,既便于管理人员操作,又可以有效防止有关人员的营私舞弊行为。如,“官畜在道寄留者,当职官验实养疗,月一报所属”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牲畜的健康、减少死亡和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心。
五、官畜走失的处罚规定
宋代官畜在牧放的过程中,有时由于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导致牲畜走失。牛羊司对牧放中导致羊群走失的处罚情况进行了量化,从牧子到巡羊使臣各级牧放和管理人员,根据所承担责任的大小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谓有轨可循,有利于加强督导、减少畜群的死损、提高牧放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六、故杀、误杀官私畜的处罚规定
为了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宋政府规定对故杀、误杀官私畜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宋刑统》法律条文依据故、误杀官、私牲畜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又根据肇事者与牲畜所有者关系的亲疏远近给予不同的处罚,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人治”的特点。
比较宋初颁布的《宋刑统》和南宋中期的《庆元条法事类》两部律令,可以发现,宋朝在制定法律时能够实事求是,对故、误杀官私牲畜量刑上区别对待;对故、误杀马、牛的处罚上较其它牲畜更重,说明宋政府充分认识到马、牛对于军事和农业的重要意义;南宋在对故杀、误杀官、私畜的处罚量刑上较重,内容上也更为详尽、完善,表明宋代法律的制订逐步走向成熟。南宋为了保护有限的马、牛等大牲畜,严刑酷法是必要的手段之一。
七、盗杀官、私畜的处罚规定
宋代对盗杀官、私牲畜的处罚,量刑上较重,体现了政府打击偷盗官、私畜产的决心,有利于保障人民财产的安全和畜牧业的正常发展。宋代关于盗杀官、私牲畜的处罚律、敕的三个特点:1、处罚量刑的适用上南宋较北宋重。北宋对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而南宋则“流三千里”,这一特点前面已谈到;
2、对盗杀马、牛的处罚较驼、骡、驴、犬等杂畜重。这是因为马是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牛是农耕之本;3、对盗杀官、私畜产知情并帮助销赃者,也要受到处罚。以上律令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和孤立盗杀官、私畜产的犯罪分子,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八、屠杀怀孕畜产的处罚规定
宋朝统治者从爱护畜产、保护生物资源的角度出发,明令禁止宰杀怀孕孳乳的母畜,否则将施以重刑。对违犯上述禁令者,不仅犯罪嫌疑人要受到惩处,连包庇纵容者也同罪并罚,宋政府打击屠杀怀孕畜产的犯罪行为力度很大。
九、放畜产损食官私物的处罚规定
畜产在牧放、饲养的过程中,损毁或吃掉了官私物品,宋代律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故意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品,损食虽少,即受笞刑30的责罚。损食严重,畜产主人以赃罪处罚。牲畜因亡逸而损毁、吃掉官私之物,减罪二等,赔偿所损物品。假如官府牲畜损食官物,不同私物,治罪而不赔偿。
十、畜产伤人的处罚规定
畜产本身为动物,有些又属于猛兽,管理不到位,难免会出现伤人现象,诸畜伤人,不仅畜产所有者要接受处罚,连畜产本身也要受到惩处,以免继续伤人。犬是民间普遍饲养用以看门护卫的家畜,正因其多以及特殊职能,难于管理,也会出现伤害人、畜的事件。总之,宋政府关于畜产伤害人、畜的处罚规定非常详细全面,大到马、牛,小到家犬,可谓面面俱到,为解决因此类事件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一、骑乘官畜的规定
官员在骑乘官畜时会受到一定限制,如果私驮物超过10斤,或官畜在骑乘时受伤,要受到笞刑或杖刑。这种规定对保护官畜的健康和延长其役使寿命有着重要意义。
十二、举报屠杀官、私畜的奖励规定
为了打击屠杀官、私畜产,危害畜牧业发展的行为,宋政府对那些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钱财奖励,鼓励他们勇于揭露和举报危害畜牧业发展的不法行为是正确和必要的,有利于社会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对保护和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总之,上述有关畜牧业管理的诸种律令,较为科学、完备,
有利于约束和规范牧养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饲养、护理牲畜的责任意识,保证畜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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