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政时代和共和国早期
由于年代久远,且缺乏像共和国晚期和帝国早期诸多文学作品和铭文资料,史学界对罗马这一时期奴隶的规模、待遇、主奴关系等方面的考察都较为欠缺,只有通过少量的法律文献和史料记载去管窥罗马社会早期的奴隶制特征。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作为习惯法的汇编,能够反映罗马社会早期的一些奴隶制情况。共和国早期的历史,一大主线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废除债务奴役是平民争取的重要权益之一,尽管罗马有“不奴役本国人”的理念,但正如上述法条所示,在涉及债务关系时,这种理念要让位于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
至公元前4世纪,这条法律被贵族利用,已经发展成恶意放债,使平民沦为奴隶,继而为贵族牟利,由此掀起了平民反对债务奴役的运动。据李维记载,公元前380年—公元前369年期间,发生了平民反对债务奴役的抗争,当时平民派贵族元老马库斯·曼利乌斯·卡皮托利努斯见到一位百人队队长因债务而要被卖为奴隶时,他斥责贵族债主的傲慢无情。
罗马平民反对债务奴役的斗争又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终于在公元前326年以“波提利阿法”的颁布而胜利告终。由此可见,王政时代和共和国早期,债务关系与奴隶制密切相关,奴隶制是保护债权人财产的一种手段。“不奴役本国公民”是罗马早期本就存在的一种思想,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开展,这一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得以实现,从此罗马就此彻底走上奴役外邦人的道路。
在罗马社会早期,人们就已经把奴隶制看成是对死亡的一种妥协,从词源上来看,拉丁语“奴隶”和“拯救”这两个词有着密切联系,即一个战俘本应被杀死,但他向胜利者妥协,接受成为奴隶,于是其生命得到了拯救,因此人们把战俘变成奴隶的行为视为一种仁慈。
沦为奴隶的人被视为所有权对象,其拥有者可以是个人、团体、组织、国家等,即奴隶是一种动产,所有适用于其他商品的经济活动同样适用于奴隶,例如买卖、抵押、继承等。然而,罗马人不光将俘虏来的敌人变成奴隶,也接受自己因战争变成敌人的奴隶。
一个罗马人若不幸被俘,被敌方卖为奴隶,那么他便被宣告社会死亡,其财产和家庭等关系皆会就此冻结,除非有确切证据表示此人已死亡,或此人已经回归罗马或罗马盟友国家。
当一个被敌人卖为奴隶的罗马公民回到罗马后,他的法律身份会因“归国权”而得到恢复,而如果他是被罗马人或罗马盟友买回罗马的,则原则上必须先偿付对方赎金才能享有归国权,因为未偿赎金前,法理上,他的身份是赎买者从外国人手中买来的奴隶,但现实操作中被赎买回的人往往不需要缴纳赎金,因为赎买他们的人是国家、亲属、朋友等,他们会默认赎回者已经偿债。
由此可见,古罗马早期社会将奴隶当作一种动产看待,但在面对自己同胞被敌人卖为奴隶时,又承认奴隶具有人的属性,甚至可以重新恢复其公民身份,正是这种既把奴隶当动产看待,又把奴隶当人看待的观念使古罗马奴隶制一开始就存在释放奴隶的习惯,且这种释放与公民权紧密结合,被释奴隶可以获得不完全或完全公民权。
此外,通过刑法使一个人成为奴隶也是罗马社会早期存在的一大特征,例如公民不履行兵役义务、逃避人口普查等,皆会根据《十二铜表法》中的内容而被判死刑或罚为奴隶。
古罗马奴隶制的发展是因征服而来,但早期罗马的战事多是同临近城邦或临近部族进行,对于敌人的态度主要是“同化”而非“征服”。罗马与阿尔巴城邦之间的冲突便反映了这种情况。据李维记载,当时罗马与阿尔巴发生冲突,双方各派一组三胞胎兄弟代表祖国进行战斗,统治权归最终胜利一方,但是在开战前,双方订立协定:
“不论哪方在战斗中取胜,胜利的一方都要以宽容和善良去统治失败一方的人民。”甚至后来国王图鲁斯对阿尔巴城邦发动战争,也只是将阿尔巴城市夷为平地,并杀死阿尔巴国王,至于大部分战败的阿尔巴人民则被迁入罗马城并授予公民权,而非将其变为奴隶。
这种化敌为友,甚至化敌为我的做法是王政时代和共和国早期一直所遵循的,因此,罗马早期的战争并不能给罗马带来太多的奴隶,这种国家层面的同化政策,以及奴隶制规模较小,主人和奴隶互相熟识等因素,让罗马早期奴隶主对奴隶的态度也较为温和。
(二)共和国晚期
公元前2世纪以后,罗马完全将意大利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并开始迈出意大利,进军地中海,罗马“大征服时代”到来。此时罗马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大量平民因常年在外征战而使土地荒芜,富人显贵们趁机巧取豪夺霸占土地。
例如,公元前2世纪初期,大多数公民还尚能保持着自己20—30尤格的份地作为生活来源,但到了公元前2世纪末,这种小农经济越发难以为继。土地兼并和集中为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创造了条件,罗马共和国后期对外大规模征服活动带来了大量的战俘奴隶,奴隶来源广泛、价格低廉。
共和国晚期大量富人显贵们将奴隶投入农业劳作,其优点在于奴隶不必当兵,奴隶全年在主人的驱使下劳动,其次奴隶能够组成更大的劳动单位,工作效率要高于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的自由雇工,例如,据科路美拉介绍,用10名男奴就能开拓出一个大农庄。
另一方面,罗马的社会观念使获得巨额土地的富人显贵无法大规模招纳自由雇工。“不奴役本国人”的这种思想在罗马平贵斗争中得到贯彻,罗马的奴隶自此皆来自外族或外邦,罗马自由平民即便贫困,但也仍在观念上视自己为高等人,罗马公民身份的优越感,让他们不愿与奴隶争夺劳动机会。
基于这一观念,罗马人没有发展出雇佣自由人的传统,根据罗马法,自由雇工在为其雇主工作期间可用“Loco Servorum”表示,该词与“奴隶”高度相关,甚至在一定语境下等同于奴隶,又如加图在农业志中使用“operarii”这个单词代表一种劳动力,其身份至今仍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他们是加图那个时代的自由雇工,也有学者认为他们是奴隶,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罗马对自由雇工和奴隶概念的模糊,因此大多数自由公民以成为他人临时雇工为耻。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观念的驱动下,罗马共和国晚期,奴隶制度在罗马获得了繁荣发展。公元前2世纪起,罗马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制社会。
这一时期,罗马的奴隶基本来自于对外战争掠夺,例如,公元前167年,罗马在第三次马其顿战争中将伊庇鲁斯15万被征服者卖为奴隶。公元前146年,罗马攻占迦太基城,将城中5万人卖为奴隶。公元前102年,马略在日耳曼尼亚俘虏了9万条顿人和6万钦布里亚人。
凯撒则仅在高卢就俘虏了10万人,此种现象不胜枚举。罗马将被征服地区分为三类,即文明水平低于罗马的、文明水平和罗马相似的、文明水平高于罗马的。罗马按照其文明程度与自己的亲疏远近,以罗马自身为同心圆圆心,为战败者安排不同的地位。
这种安排在政治上大致分四层:
第一层,文明程度和风俗习惯与罗马高度相似,距离罗马较近,罗马选择直接“化敌为我”授予其人民公民权;
第二层,文明程度相近,但距离较远,罗马则授予这些地方自治城市地位,给其人民以拉丁公民权;
第三层,距离较远、与罗马文明差异明显,战略上须对其进行直接控制,罗马则将这些地方变成行省,派遣总督进行协调、管理;第四层,文明程度和形态与罗马差异较大,战略上须与罗马保持稳定关系,罗马则将这类被征服者变成自己的附庸国。
这种政治安排在掠夺奴隶方面就体现为,越在同心圆内沿,则战后掠夺奴隶越少,对待奴隶越温和,越在同心圆外沿,战后掠夺奴隶越多,对待奴隶越残酷。在大征服时代,罗马对外征服大多在同心圆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区域内展开,且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罗马征服者对这些奴隶也没有王政时代和共和国早期的那种怜悯之心,将大量战败者贩为奴隶,促进了共和国末年罗马奴隶制的繁荣。
征服希腊地区对罗马而言较为特殊,相比较而言,希腊地区在罗马崛起之前就对罗马有着深刻影响,其文明程度远高于罗马,“大征服时代”前,意大利南部就是希腊的势力范围,希腊一直扮演着罗马“老师”的角色。
此外,大希腊地区被罗马征服之前就已进入较为发达的奴隶制社会,因此征服希腊后,罗马一方面在文化上要进一步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在经济上,罗马要吸纳希腊地区发达的奴隶制。
文化方面,罗马共和国晚期,出现了以老加图为代表的的“抵制派”,他们抵触希腊文化,对于文化程度比罗马人高的希腊籍奴隶态度强硬,反对给予其人道待遇,视希腊籍奴隶为败坏罗马传统的敌人,抵制派的核心主张在于保持罗马固有传统,使其不被希腊强势文化所吞噬。
另一派是以大西庇阿为代表的“接受派”,他们以欢迎的态度接受希腊文化,对于从希腊掠来的奴隶和人质予以尊重,其核心主张在于吸纳希腊先进文化。
共和国晚期,在抵制派与接受派相互斗争的过程中,罗马人对于希腊籍奴隶,乃至所有文化程度较高的奴隶在态度上基本趋于一致,即罗马人保持征服者的姿态,尊重希腊籍奴隶所掌握的文化及其背后代表的高度文明,对他们严慈相济,这为罗马全面吸纳希腊奴隶制社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