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代朝廷征税,谁有资格担任乡村催税人?都经历了哪些变化?

宋代朝廷征税,谁有资格担任乡村催税人?都经历了哪些变化?

引言:

催税人顾名思义,就是催促他人缴纳税款的人,这一官职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称谓,在明代叫做粮长,而在北宋时期就被称为催税人。

这一官职在北宋前期,有村子中的上户人家充当的里正担任,称为里正衙前,在中期的时候又更改为户长催收,到了后期则是由甲头或大保长来催收。

一、北宋乡村的催税人

在宋朝前期,各州县的所有衙役,就是“色役”实行的是轮差民户法,又被称为差役法。其中又有分为“乡役”和“吏役”两种。

乡役里的里正主要是负责催收赋税,而户长主要是接受官府公文的,类似会计、秘书、文书之职,协助里正催督赋税。

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这一年的四月份,知并州韩琦上说:

“州县百姓的痛苦,没有比里正衙前更严重了。自从战事兴起以来,赋税就更多了,甚至有寡母改嫁,亲族分居的,有人把田地都丢弃给被人了就是为了避免多交税......”

朝廷也意识到了这一情况,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就废除了里正催收赋税的规定,改为户长来催收赋税。

到了宋神宗熙宁第五年(1072年),又废除了户长催收的规定;第六年,实行保甲法,开始设置保正副、大小保持长,主要的责任就是“稽察盗贼”。

第七年,改为主户每十户到三十户轮流派出一个保丁,来充当甲头,主管催租税、常平、免役钱,每一税一替代。

但是,到了哲宗元佑元年(1086年)的正月,朝廷又下诏废除了甲头催税的制度,重新设置耆长和青壮年,但并不是实行轮差旧法,而这是雇人来充当。

不过,随后又有了新的调整,规定耆长、户长和青壮年的公差,必须自己去完成,不准出钱招募其他人替代。

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年),根据李元弼撰写的《作邑自箴》记载,此时又实行户长和甲头催税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每年县衙在开始征税的时候,知县要发给户长一个帖子,让他们去催收赋税。

二、南宋的催税制度

南宋时期,催税人也是有许多的变化,而且各地还实行了不同的制度。在这一时期,税长和苗长也开始出现了。

在宋高宗建炎元年,福州地区废除了户长催税的制度,又再一次设置了甲头来催收。

而且在建炎第四年的八月份,广南西路转运司提刑司向皇帝上奏说:“现在请停止催税户长,依照熙丰的方法以村疃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交租税、免役钱等物,这样子就会长期有利。”

高宗同意了这一建议,同时又命令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福建、广南东路州军等地都按照这个来执行。

在绍兴元年(1131年)的正月初一,又发布了告示:

“东南各州县以保正、副,代替户长来催税......多导致破产。废除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乡村三十户,由甲头一名来催交,以缓解民众的压力。”

而且,还再次重申“仰逐路州县遵依照此规,迅速执行。如果有人敢违抗,允许越级投诉,提刑司应重罚。”

当然,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相同,各地很难实施统一的催税制度,比如在福建的福州,就在之前进行了多次的反复变更。

从宋孝宗朝至宁宗朝,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都副保正二名,主管本地有关盗窃、打架斗殴、烟火、桥梁、道路公事。下设有大、小保大八名,负责任“催交租税和随税所收纳的钱数”。

淳熙元年(1174年)三个月起,保增长的任务期缩短为一年,后来又减为“一税一个替代”,就是每使用一列(半年),前提是要自愿兼充户长“轮催纳税租”。

淳熙六年四月,孝宗采纳“大臣”所说的:

“差役的弊端,人们只知道保正受伤害,不知道大保长催征的受害尤其严重,大概数多于保正,而力量弱于大而已。”

下诏从今以后大保长:

“不许催科,只接受凭由,分发给人户,依照规定缴纳。”

如果遇上有“顽固的人家”、“欠多”,“就差保正被迫接受”,但在执行时,又出现了保正负担过重的问题。

在县衙“以文率勒令”保正符合“拘催”时,“其中有愚蠢傲慢,不肯缴纳的人,又有没有着落赋税,往往被迫以期限”,保正符合“不堪杖责”,县衙就“勒令代纳”。

理学家朱熹了解到:

“县道差招募保正被催促二税......事先借来借米绢,硬让空坐人户姓名,投纳在官......有三、五天一次,有五六天一次。”

针对这一弊端,朱熹认为两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的身份,不管用大保长催税,还是有人用甲头和都副保正催税,时间稍长,都会产生弊端。

一个是一般官户可以利用权势免役,完全不承担本都、保的催税的责任。二是上等户则使用“诡名使用户”的办法降低户等避战。

三是县衙门的考查官吏、“乡司”即本乡的头目、乡书手等,往往受上等户的“计嘱咐”,“抑勒贫困的家庭充催税保增长”,中、下户反叛而被迫充役,“年年被骚扰,不能休息”。

四是县里的官吏在保正或保长交赋税时,还对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势的催税人敲诈勒索,迫使承担逃户、绝后田产的赋税,以及“预备交纳管物”,“因为到倾家荡产”。

对这些弊端,每隔几年总有官员上书提出改革,有时讲“催税保增长”或“大保长代户长催税”,请求朝廷取消“催税户长”或“税长”,改不同甲头,有人还建议雇募。

结语:

宋朝时期的催税制度,一直都在不停的来回变换,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是用户长还是甲头的争论。

如果用户长催税制又因为人数比较少,无法全面的对税务进行督办。而甲头催税制又因其人数较多,难以管控,因此出现了很多麻烦。

虽然,宋朝的催税制度一直在变来变去,但总的来说宋朝的催税制度,也在这些变化中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对税务的督办也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苏辙《栾城集》

《续资治通鉴长编》

《宋会要辑稿》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

征税,赋税,户长,规定,乡村,资格,制度,州县,元年,保正,故事传记,赋税,户长,催税人,催税,甲头

武陵观察网后续将为您提供丰富、全面的关于征税,赋税,户长,规定,乡村,资格,制度,州县,元年,保正,故事传记,赋税,户长,催税人,催税,甲头内容,让您第一时间了解到关于征税,赋税,户长,规定,乡村,资格,制度,州县,元年,保正,故事传记,赋税,户长,催税人,催税,甲头的热门信息。小编将持续从百度新闻、搜狗百科、微博热搜、知乎热门问答以及部分合作站点渠道收集和补充完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