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拔制度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封建王朝进行社会治理的关键。人才选拔制度关乎整个社会各阶级能够进行正常流动、社会结构是否稳定、政权能否可持续性发展等诸多新的问题。
我国古代历史上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乡举里选制度。
乡举里选制度自西周时期建成称制,形成了一套适宜的制度体系。根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能者”。其中的“大比”,便是指从乡、里两类地方基础单位选拔基层官员。
《礼记•射艺》中也曾经记载诸侯选拔基层道德水准较高的能人志士进贡至西周2023。
这种由乡和里为选拔单位按照一定制度标准推举人才的行为统称为乡举里选制度,我国著名学者顾炎武认为乡举里选是“古之哲王”的制度。
该制度贯穿我国西周至两汉时期,其核心就在于乡举里选制度的选拔人才标准在于选举德才兼备之士。
乡举里选制度在秦汉时期达到巅峰,成为政府选拔人才的制度核心。
虽然我国古代选拔人才制度以科举制度为主,维持了上千年之久,但在科举制度诞生数百年后的宋代,乡举里选制度作为秦汉时期的旧制但依旧发挥着作用,甚至对于我国古代的学校教育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早期的乡举里选制度
西周时期,地方为地方选拔人才的行为被称作“献贤能”、“乡兴贤能”等等。
这一类选拔范围局限在府、史、胥、徒以下的小吏,大夫以上的官吏并不会依此选拔,而是依旧以血缘为基础实行继承制。
自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生产结构与所有制度发生巨大变化。整个地方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
脱离了奴隶制社会束缚后,社会成员们得到了更多向上实现阶级跨越的机会,社会管理人口的户籍制度也进行了变化,人们在相对平等的法律基础之上享受政治权利,可获得的政治权利范围也有所扩大,社会成员的身份大多也发生了转变。
同时,乡举里选制度也发生了实质上的变迁,过去的西周社会的以宗族和血缘为尚的观念不复存在。
春秋战国时期,各路诸侯纷纷在自己的领地内招纳贤士,且不受制度束缚,由此诞生了许多古代名臣,例如:管仲、百里奚等等,秦国甚至推行军功爵制,以军功为加官晋爵的凭证。
秦汉时期,选拔官吏制度大体上继承先秦时期的规范体系,由地方向2023举荐孝廉、秀才(茂才)、察廉、光禄等来丰富政府的管理体制。
但这种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官场之中容易出现负责选拔的官员在地方集结自身的势力,任人唯亲的现象在东汉时期比比皆是,也有部分人为了走上仕途甚至不惜在“清议”上造假,导致最终选拔的官员在道德和才学上完全不符合选拔标准。
在《后汉书·章帝纪》中,便有关于乡举里选制度下选拔官吏等相关环节的详细记载。
宋代的乡举里选制度变化与宋人的热忱
宋代,对于文人阶层和士人阶层的重视程度可达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之最,宋代整个朝堂的政治特点便是普遍的重文轻武。
科举制度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产生的,相对公平的人才选拔方式。
这一时期,科举制度作为选拔文官的制度,其完善水平已然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我国著名史学家钱穆曾认为,科举制度使得我国古代社会没有固定的特殊阶级,科举制度之于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作用自然不容小觑。
随着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科举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科举制能够避免地方官员在选拔官吏的过程中任人唯亲,形成地方权势垄断集团,也能够促进社会阶层流动,为统治阶级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
北宋时期,考试制度和相关手段更加完善,让考官面对考生的考卷时保持匿名状态,进一步保证了科考的公平性。
虽然科举制的优势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显而易见,但在儒学复兴发展的宋代,越来越多的官员渴望尊孔复古,他们认为科考对于社会发展存在明显弊端,滋生了追名逐利的社会氛围,而忽略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他们认为,乡举里选制度才是真正适宜北宋的制度。
首先,部分官员认为乡举里选制度对于地方发展而言,其优先级别远远高于科举制度。
而作为文人志士的代表人物范仲淹、欧阳修等人就曾经发表过有关官吏选拔制度的言论,他们的观点是科举制度必须进行变化。
北宋时期的儒学家们及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他们认为如果科举制度无法保证官员的道德水平,那么其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远不及秦汉时期的乡举里选制度。
洪咨夔在《进熙宁策士故事》也表明,自唐代以来的科举制度使得士人们利欲熏心,为官谋利而不思德。
在宋代,不论南宋还是北宋时期,包括王柏、蔡襄、彭汝砺、赵师民、朱熹等在内的许多官员,都认为乡举里选制度远远优于科举制度。
宋代理学学派作为儒学的分支得到确立和发展,理学家们认为应该采取复古的官吏选拔制度,效仿先人,举孝廉。
宋仁宗曾经一度采纳这种意见,变化以往的贡举制度。
但小幅度的改良效果极为有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考生们便好滞留在京城的现象,但并没有在选拔官员制度的实质上产生较大改善。
随着官员们对于相乡举里选制度的追捧,宋仁宗认为科举制度也需要进行一场彻底的变化。
庆历年间,宋仁宗命令范仲淹、欧阳修等官员着手开启变化。
官员们总结了《答手诏条陈十事》,汇编结合了许多大臣们关于科举制与乡举里选制度的看法。
所谓的庆历新政内容包括:要求各地建立学校,培养学生,教授学生的工作便由“通经有道之士”负责;要求科举考试的考生必先策论、再诗赋,以免出现官员只通诗词而不明道理的现象;主张优选全国各地人才,再置于教育机构内,多加培养;在学生之间实行淘汰制度,首先考察学生德行,后考察学生学识。
虽然庆历新政主张兴策论未能得到贯彻落实,但其重视学校教育的新规得到了宋代朝廷的持续落实。
乡举里选与保送大学生
庆历四年,范仲淹等人所负责的庆历新政中兴办学校这一点得到了广泛认可。
宋仁宗下旨命宋祁等大臣着手操办此事,他们命各地州府兴办学舍,以文学官员任职教授,且三年为一任。入学学习的学生需要由乡里保举,无不孝敬亲长等失德的行为,也不曾违反律法。
朝廷在地方兴办学校,保证了许多地方人才得以就近就读。
庆历新政的更新版本,不同于范仲淹等人提出的最初版本,其将乡举里选与科举制度相结合,更便于落实,也能更有效的选拔人才,促进宋代文化发展。
在乡里经过考核的人才方有机会到省级书院中学习,以便在日后参加科举考试。
自此,宋代所继承秦汉时期的乡举里选制度彻底从“保送官员”转变为了“保送大学生”,给了学生们走上仕途的机会,更进一步地拓展了朝廷的人才来源,为朝廷提供未来人才的储备军。
这一变化的推进,也成为了宋仁宗一朝人才济济的原因。
到了北宋中后期,这种乡举里选选拔学生再参加科举考试的制度已经演变为以学校取士,彻底成为“保送大学生”的制度体系。
八兴科与宋朝最后的乡举里选
北宋大观元年,为了宣传重视道德礼法的观念,朝廷上下进行了官吏选拔制度的变化。
北宋官方规定了以孝、悌、睦、姻、任、恤、忠、和为考察项目的八兴科选士制度。
而选拔符合该标准人才的任务便交托于“乡”著名。
八兴科选士的制度虽然尤其独特性与优越性。
但对于社会的长期发展而言,其制度无法选拔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人才。
虽然八兴科取士制也会选拔出一些道德教化程度比较高的礼贤之士,但他们的为官水平无法得到考证。
这一点与秦汉时期举孝廉制度的局限性类似,且更为新的的是,他们无法避免自身的局限性,道德教化水平并无明确的评分标准,该制度给予选拔官员的权力过大,很容易造成任人唯亲、贪污腐败的现象。
由于其自身局限性的存在,在北宋末年,八兴科取士制便走向了终结。
乡举里选与社会发展
不论是西周时期以地方官员选拔乡、里之中能人志士上贡于周天子,还是秦汉时期地方官员举孝廉、举秀才、举贤才等为官府输送新鲜血液,抑或是宋代将乡举里选制度再次改良,形成为朝廷做预备力量的学生储备军,各种人才选拔制度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与促进社会发展。
乡举里选的制度优势在于其能够选拔出道德水平较高的人才,这点便与我国古代重视道德教化的儒学思想观念有关。
无论知识多么渊博,道德素质低下,便无法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这也警示着我们当今世人,人行一世,要以仁、以礼待人,保持良好的道德观念才能成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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