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所谓“带病提拔”,是指在官员晋升的过程当中,某些失德官员不仅没被发现或者查实其腐败行为,反而得到提拔的情况。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长期实行人治传统,再加上缺少有效针对官员腐败的监督系统。
因此中国历朝历代一直面临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
以至于民间出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调侃。
直到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吸取元末吏治腐败间接导致元朝灭亡的教训,加大对明代吏治的整治态度。
同时,朱元璋本人因为年轻时代生活困苦,对于官员的腐败问题更是深恶痛绝。
因此,在整顿吏治的过程当中,明太祖格外重视对官员腐败和“带病提拔”问题的整顿。
此举使得明太祖时期的反腐力度,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巅峰水准。
明太祖朱元璋
浊清界限见分明
朱元璋认为:解决官员的“病”,也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官员“带病提拔”的问题。
因此,他对“带病提拔”等一系列问题的整治,采取“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的态度。
其从源头着手,直接解决根深蒂固的官员腐败问题。
要知道,明朝针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法律惩罚之严苛。
可谓历朝历代之最。
明朝建立初,朱元璋亲自参与并主持《大明律》的修订工作。
该法首次将对官员贪污的惩处,列为单独的法律部门;并将“监守自盗”列为“明六赃”之首。
这足以看出明太祖对于官员贪污的反对态度。
不仅如此,《大明律》对于官员贪腐行为的界定也相当细致。
诸如,官员之间相互迎送、官员收受辖区地方特产等行为,均会被定性为贪腐而加以惩治。
同时,以各种形式和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获取利益的变相贪污行为,《大明律》中也设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而后,在明确贪腐行为界定的基础上,《大明律》又对惩治标准进一步严格化。
“监守自盗,四十贯绞;枉法赃,八十贯绞;不枉法赃,百二十贯止杖百,流三千里......”
彼时,即使是最轻微程度的贪腐行为,也会遭受相当严重的惩罚。
而对于严重的贪腐行为,《大明律》恢复了许多已经被废止的肉刑。
并且规定,如果官员因为贪腐遭受处罚,会面临永不续用的境遇。
明太祖时期,由于有《大明律》的制定,官员的腐败问题得到极大改善,“带病提拔”等问题也得到有的放矢的整顿。
后来,为保障《大明律》能够切实有效地落实,朱元璋进一步制定《大诰》。
该法通过判例的形式,将《大明律》的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
《大诰》共计二百余条法律。
其中仅关于反腐败的条款,就占据了一半以上的比例。
当时,《大诰》中记录了大量从中央朝政要员到地方基层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
而关于百姓违法行为的记录则寥寥无几。
足以看出,明太祖对于贪官污吏横征暴敛行为的痛恨憎恶。
《大诰》中记载:“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有而搜罪之。”
非但这样,在编纂《大明律》和《大诰》的基础上,朱元璋还多次发表敕令,进一步阐述其对于贪腐行为的反对态度。
在明代的实际司法过程当中,这部分敕令往往被视作明代法律的引申。
通过立法和掌握司法解释权,朱元璋统治时期,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这也为他此后整顿官吏贪腐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冷暖年来只自知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同样在于实施。
明太祖朱元璋颁布《大明律》及《大诰》等法律条款后,立即要求明代的司法实践严格遵循法律要求。
在他个人专制集权的推动下,明代初期的官员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明史》中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
明代建立之初,朝廷内部存在大量亲贵近臣。
这部分人自恃曾经协助朱元璋建立明朝,在生活作风上存在明显的特权倾向。
为了防止亲贵阶层的腐败行为,朱元璋在《大明律》当中限制了他们许多特权。
而对于他们的腐败行为,朱元璋在惩治过程当中也丝毫不见心慈手软。
如将军胡大海之子的贪污案件。
尽管贸然惩罚胡大海之子,可能导致正在前线作战的胡大海军心不定。
可朱元璋仍然坚持处死胡大海之子。
以此彰显其对反腐的严厉态度。
而相比对亲贵近臣腐败行为的严格处罚,朱元璋对普通官员腐败行为的处罚更为严格。
乃至被相当多的人认为达到了苛刻的程度。
根据相关统计,明代洪武年间,因为涉嫌贪污行为被惩罚的官员,数目达到万人之巨。
明代以至中国古代历史,反腐败的最典型案例为明朝洪武年间的空印案。
根据明代法律规定,每年各地方官员必须将财政报告上交户部审查。
如果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则必须发回重新审计。
只是,由于来往审核耗时过长,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官员会钻空子。
他们约定俗成,通过准备提前盖好印章的空白文簿,减轻发回重新审计的工作量。
显然,空印现象的出现势必会极大地助长官僚集团的腐败风气。
因此得知此事后,朱元璋立马对涉及空印的官员采取了极其严苛的打击手段。
彼时,大量官员被处死或流放。
通过数次严厉的反腐败行为,明太祖朱元璋成功使明代的吏治焕然一新。
官员的贪腐行为基本被严格抑制。
正所谓,“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只不过,虽然通过完善的法律构建和严格的法律执行,明代已形成一套比较有效的反腐败系统。
但是,朱元璋仍然担心无法及时发现官员腐败,导致“带病提拔”状况的发生。
这时,监察制度便油然而生。
清风两袖朝天去
为及时发现官员腐败的问题,朱元璋创设性地引入民众监督和特务监督两套系统。
如此一来,他便可以将官员的行为始终置于其控制之下,有效遏制了“带病提拔”问题。
朱元璋之所以选择民众监督,是因为他本人拥有相当长时间的民间生活经历。
因此,其对于普通百姓,保有很强的同理心。
根据《大明律》和《大诰》的相关规定,百姓有权利自行将贪官捆绑送至京城接受审讯。
届时,任何官员或关卡不得阻碍民告官的行为。
此外,朱元璋还特地在午门外设立“鸣冤鼓”,允许百信直接向他报告冤情,并由他本人亲自负责审理。
只可惜,虽然已经尽可能地为民众监督官员腐败扫清障碍。
但通过百姓反腐,依旧不能有效防止“带病提拔”的发生。
因为百姓很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官员的腐败行为,或者百姓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上报。
也正因此,明太祖设立了一套复杂的官员监督体系。
他要求相关人员,从各方面对官员的言行举止进行细致入微的监管。
这无疑对“带病提拔”的不良现象做到防微杜渐。
明代官员的监督体系包括中央常规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二者相互独立、相互掣肘。
同时,朱元璋通过训练专门的特务人员,形成了明代特有的官僚监察系统。
洪武年间,他设立锦衣卫,专门负责对官员的监察。
彼时,特务系统独立于明代的监察机构,其拥有全方位的监管特权。
这使得明太祖可以比较直接地了解官员的状况。
如此一来,官员不敢也不能贪腐。
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官员监督体系,朱元璋完成了其理想的反腐败系统。
并将官员“带病提拔”的顽瘴痼疾从根源上连根拔起,使明初吏治焕然一新。
结尾
朱元璋自起民间,对于官吏在百姓生活当中的影响心知肚明。
因此,在他的统治政策当中,反腐败始终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纵观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明代吏治得到极大改善。
官员的腐败行为得到根本的规束。
明初的“带病提拔”问题几乎荡然无存。
只可惜,朱元璋防止“带病提拔”的方法,很大程度上依靠皇帝本人的态度。
因此,明代统治后期,由于皇帝对贪腐问题逐渐听之任之,“带病提拔”的现象再一次死灰复燃。
总体而言,朱元璋设立的种种措施,有效改善了明初的政治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明代长期的吏治标准。
时至今日,朱元璋对“带病提拔“的零容忍态度,仍然值得我们学习。
参考文献:
《明史》
《大明律》
《明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