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代照明与当时社会文化及科举考试之间的关系

宋代照明与当时社会文化及科举考试之间的关系

由于照明与生活关系密切,宋人形成了与照明相关的一系列灯烛文化心理。宋人喜欢用灯、烛等字眼来给人物、山峰、街道、书籍、乐曲甚至植物命名,喜欢用灯烛阐明道理,甚至用灯的形象做成衣料的纹饰和头饰。

灯、烛等照明工具不仅给宋人带来了光明,更在夜间为其增添几分心理上的安全感。而且由于宋代夜市的发展,宋人文集中灯烛等照明工具出现的次数较之唐明显增多。此外,宋代科举考试实行“继烛之禁”的政策。然而,由于各个时期政策执行的力度不同,其效果也各异。

1.灯烛与命名

宋人经常用灯烛来命名,其命名对象很多样,诸如人物、街道、寺庙、山峰、乐曲、书籍之类,甚至是植物。命名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绰号、街道、山峰等的命名一般多来自于日常生活,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人的日常生活与灯烛等照明工具的关系之密切。

名字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灯烛字眼被用于命名的情况可以反映出灯烛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水晶灯笼也作水精灯笼,由于通体透明发亮,十分通透,因此宋人喜欢用水晶灯笼来形容一些治事明了、处事果断的官员。刘随在四川做通判时,因为刘随严明通达“临事明锐敢行,在蜀,人号为‘水晶灯笼’”。

田况治理成都颇具盛名,遇到有冤屈但是因为性格懦弱不敢申诉的人,田况“必委曲问之”,并为其伸冤。田况任三司使任时处事通明,“金谷利害,纤悉罔不备举”,被人称为“照天蜡烛”。当时的副使由于颇不晓事,因此被京师的人称为“皮灯球”。水晶灯笼、照天蜡烛与皮灯球一明一暗,用于喻人,十分形象。

宋人还将灯烛等照明工具的图案用于服饰和饰品中。宋人从灯笼的形状得到启发,做成了用于装饰头发的灯球,还将锦缎的花纹做成灯笼的样子。灯球是宋代上元时节妇女常用的一种头饰,用珍珠、料珠等穿在铁丝或竹篾上,做成灯球。

灯球是上元节非常流行的头饰,许多妇女都争相购买,“市上人家重时节,典钗卖钏买灯球”,一些家境贫穷的女子甚至典卖钗、钏等首饰购买灯球戴。可见,以灯的形象做成的灯球深受宋代妇女喜爱。

汪应辰将灯笼锦送进宫内,本想以此改善与宋孝宗的关系,但是宋孝宗认为汪应辰“近习揣上意”,汪应臣与宋孝宗的关系反而更加疏远了。可见灯笼锦深受宋人喜爱,实为不可多得的织物。

古人对灯也有着某种传承理念的寄托,比如佛家把继承衣钵称为传灯,宋人也喜欢用灯烛来喻理。由于受到佛家思想的影响,宋人经常用照明作比喻讲述一些道理,朱熹便是如此。宋代儒释道三教合流,朱熹更是三教合流的集大成者,因此朱熹尤其喜欢借助于灯烛做比喻讲解道理。

朱熹的弟子问他心宽体胖如何理解,朱熹回答说,“无愧怍是无物欲之蔽,所以能广大”,并且指着前面灯云:“且如此灯,后面被一片物遮了,便不见一半了更,从此一边用物遮了,便全不见此屋了,如何得广大”

吕祖谦说,“物畜然后有履”时,也曾用灯烛来做比喻“如灯烛,若一灯一烛固若见好,惟多后彼此交光,然后可观”,事物聚集在一起才能上下有序,就像只有一盏灯烛是没有上下之分的,许多灯盏聚集在一起,才能分辨出尊卑来。

照明除了给人们带来光明之外,也给生活在古代、笃信鬼神的宋人带来了安全感。绍兴年间,广西经略安抚使方滋德与其幕府一行人,在白沙驿站下榻。刚熄灯睡下,方滋德就感觉被鬼屋纠缠:“适睡犹未熟,有白衣妇人来,就床见逼,驱逐不去,且挽吾衣不置”。

众人听到呼救,点燃灯烛把他叫醒,方滋德及其随从“为之通宵秉烛不敢寐”。李德远与贾县丞相谈甚欢,一日与其他同僚提及才被告知此人十年前已经去世,李德远恍然大悟,“虽同饮啄语笑,然其坐常去灯远”。可见,在宋人心中妖魔鬼怪都是见不得光的,因此通夕点燃的灯烛能在他们最恐惧、无助的时候为其带来安全感。

1.宋代科举与“继烛之禁”

“继烛”是指贡举考试时,举子白天答卷未完,夜晚点燃蜡烛继续考试。但有宋一代,一直都实行不许继烛的政策。从“继烛之禁”的实际效果看,宋代的“继烛之禁”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北宋初期至咸平三年。宋承周制,不许贡试继烛。但是,由于政权刚刚建立,各项制度尚不够完备,因此北宋初期“继烛之禁”并没有严格执行。殿试、省试与地方考试没有区别,“国初进士科场尚宽,礼闱与州郡不异”,都十分宽松。

今后除了书案之外,不允许将茶、食品、蜡烛带进考场,如果到酉时(17:00—19:00),仍然没有完成考卷者,“驳放之”,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告诫、鼓励他们专心学习经史。北宋中后期,尤其是元丰年间贡院发生火灾之后,禁烛更为严格。

绍兴二十九年,王瞻叔始复禁之,然而“今秉烛挟书如故”,秉烛、挟书的习俗由来已久,虽有禁令,但并没有被严格遵守。淳熙十一年,仍然是只有国子监、尚书省礼部和两浙路在执行继烛之禁,“其他郡国率达旦乃出”,其他地方都是到第二天早晨才结束考试。可见南宋“继烛之禁”执行的力度并不够大。

南宋时,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赐烛者,然而唱名时,必须降甲、降等。淳熙十一年,按规定进士廷试不许见烛。然而,宫殿深远,天色尚早时,殿内光线已经昏暗,必须点燃蜡烛。当时,进士试策到黄昏时,仍有三人没有交卷,宋孝宗下旨赐给蜡烛。

2.继烛之禁的原因分析

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一直都实行着禁烛之制。宋代尤其是北宋前期一度严格执行继烛之禁,这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安全的考虑。其具体的原因分析如下。

严格执行继烛之禁可以有效地减少代笔的现象,“既不许继烛,他自要奔无缘更代得人笔”抄袭、代笔等作弊现象多由继烛造成:“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试院继烛达旦”。因此,继烛之禁是为了防止舞弊,保证科举考试的公正性。

元丰八年,开宝寺贡院就发生了火灾,吏员有40人都被烧死,考卷也烧得剩下不足三分之一,最后只好再次举行考试,损失相当严重,因此宋代“继烛之禁”也是基于消防安全的考虑。

照明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宋代文化的繁荣。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使宋代读书风气非常浓厚,而照明的发展也为广大士人寒窗夜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尤其是读书灯的出现,更为宋代读书人带来福音。

此外,燃料资源的开发也促进了宋代夜间照明的普及,使众多贫寒学子夜读成为了可能。这些因素都有助于读书风气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文化的繁荣。宋代夜市发达,许多娱乐场所如瓦肆等夜间经营,也有助于文化的传播与扩散,对于促进宋代文化的繁荣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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