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公的政治实践始于庆历二年地方任职,次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士大夫,开启了北宋第一次政治更革。这次改革的核心议题是整顿“吏治”。范仲淹提出“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十项改革主张,代表他“约前代帝王之道,求今朝祖宗之烈”的政治抱负,以实现“法制有立,纲纪再振”的秩序社会。然而新政由改革吏治入手,触犯庞大官僚阶层的利益,导致新政于庆历四年在重重阻力中失败。庆历新政失败的教训,于后来的改革者其鉴未远。然其以“前代帝王之道”以求“今朝祖宗之烈”的以“道”论“治”之模式,则为嗣后改革提供了经验。
另外,整顿“吏治”导致改革的失败,促使安石思考解决弊政的有效手段。嘉祐三年,王安石任掌管财税统计和支调的度支判官,有机会全面了解国家财政状况。在他呈送的《上仁宗皇帝言事疏》中,指出“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故其变革以“理财”为核心,而非从吏治入手,此必源自其身任度支判官而能清晰了解国情,也不可否认与庆历更革受官僚集团掣肘的教训有关。所以,荆公得君行道的政治实践以“理财”开始,而主导理财的机构,就是变法中设立的制置三司条例司。
一、从三司到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二年二月庚子(三日),王安石在神宗的大力支持下,出任参知政事,迅即着手谋划变法事宜。此时距他庆历二年步入政坛,几近三十年。由于长期任官地方,王安石几乎缺少任职中枢的经历,所谓“本远人,未为中朝士大夫所服”,他的变革主张必定倚靠皇帝这一“权源”,以获得变法的掌控权。这实质是王安石以训释经书所得之“道”,获得皇帝据有的“势”的支持,以“道—势”的结合,完成变法之“术”地推行。
因此,在获知由皇帝之“势”赋予的权力后,王安石迅速着手变法事宜,其关键行动即设置三司条例司。关于此机构的性质,历来有几种观点。其一是认为三司条例司是安石变法的财务机关,或曰“经济计划委员会”。
从“理财”的角度切入政治经济变革,是王安石熙宁之政区别范仲淹主导的庆历新政整顿“吏治”的地方。或许,他与神宗都认识到改革“吏治”之举,会在变革中遭遇集团性力量的阻力。因此,设立三司条例司之目的,就首先限定在理财方面。在神宗所发布的诏令中即体现这一点:“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取索三司应干条例看详,具合行事件闻奏,别为司名曰‘同制置三司条例’。”
另外一种看法则认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是“变法的总枢纽”。事实上,这两种看法古人早就有揭示。《宋史·职官志》指出:“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以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引文“掌经画邦计”之定性,表明其为变法指导机关,“通天下之利”反映变法以理财入手,目的是以收利权,实现摧抑兼并均济贫富。其实,这两个主要观点并不矛盾:前者是从其实质职能来说,后者是从其工作开展的内容来说。
那么,为何要设置这一新机构呢?众所周知,在宋代的政府机构中,理财之权本属三司,而三司归于两府,即中书所辖。作为参知政事,王安石仅为中书之下的副相,其上还有两府的四位宰执秉政,他们分别是首相富弼、次相曾公亮,参知政事唐介和赵。对于这四人,王安石也做过仔细评估,故在出任参知政事前,预估变法必遭极大阻力。
他言与神宗:“天下风俗法度一切颓坏”,其原因是“在廷少善人、君子,庸人则安常习故而无所知”,政治上的“昭然独见”亦恐“为异论所胜”。这里所言“庸人”恐是指安于古训、无所作为的执政者。由此看来,荆公欲进行经济上的变革,同样难以绕开两府、三司以推行其理财政策。那么,设置一个独立于这两个部门的机构以助变法,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荆公由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而获得了理财之权,为变法所需权势的获得奠定了基础。因为从独立于两府切入变革,且借用皇帝敕命推行之。
这实际绕开了反对意见的掣肘,如此一来,实际上完成了权力的移转。有人就指出,通过三司条例司的设置,“权”“势”“位”三者相济,意味着一次权力转移。因为在实际运行中,三司条例司的职权实际远远超出理财的界限,理财也只是荆公之政改中一个部分。故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绝非仅为理财张目。而是在借助理财机构之设立,完成“势”的借代,以便于“道”的推行。
二、从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废罢到司农寺的设置
三司条例司的设立,在机构组织上绕开了三司、两府,但对原有行政机构之权造成事实上的入侵,遭到因循祖宗之法的士大夫群体反对。其中,司马光就指出:“夫(制置三司条例司)侵官,乱政也,介甫以为治术而先施之。”这里“为治术”意即“推行治术”,司马光清楚认识到王安石为推行改革的具体治术,而设置绕开上级机关掣肘的制置三司条例司。
他抵斥这一新立机构,在于宋代“朝廷大事,无不出于二府”,议变旧法等本属行政之责,当归于“二府”权辖之内。然三司条例司之设置,举凡与理财变法相关事务,均只需由条例司奏请后,即可以实行之,而原先的决策长官“但事书敕尾而已”,此为司马光所谓“侵官”之义。
譬如,对提举官的监督权力以及人事任免的侵夺,尤不能让此权所属的原来机构所接受,在三司条例司所运转后,派遣官员(相度利害)分路巡查,察访农田、水利、税赋、徭役等利害。此后,又差多名提举诸路之农田水利之事,这类人事任命,在程序上绕过了两府,皆由三司条例司奏请神宗后发布。在行政程序上绕过中书,在某种程度上定然侵夺中书之权,此就在所难免了。另外,新政相对既有制度和祖宗之法,其实亦为一种破坏,这或是司马光所谓的“乱政”。
三司条例司的设置和运行,触犯原有行政机构的权力,引发众多士大夫的反对。《宋史》载:“青苗、保甲、均输、市易、水利之法既立,而天下汹汹,骚动恸哭流涕者,接踵而至。”此汹汹之议,即士人对侵权行为发出的控诉,其要求核心就是罢三司条例司、废新政之策。譬如,陈襄从“均权”的角度,反对“由条例一司独专其事”。苏轼以历来行政程序惯例立说,认为“事若不由中书,则是乱世之法”。
吕公著则认为三司条例司专权而中书不得共论,此“以为不可”。还有反对者认为“安石置条例司专任己能”,破坏士大夫政治“共治”的风气。其他上书言废罢安石新法的主张,因其主张大同小异,故此不赘引。这些诉求归结起来,就是追问三司条例司的权力归属、使用问题,也就是关于“势”的归属和如何使用。
在台谏官及其两府大臣的集中上章后,同时,双方又经过数次废与不废的交涉后,神宗的坚持开始动摇。这种动摇或是基于权力制衡,非对新法推行的怀疑,是就纯粹机构设计层面归属的取舍。
在熙宁三年五月九日,神宗经过对朝臣数次试探以后,再就三司条例司并入中书事宜征询安石意见,安石自然以为此不当遽行。他说:“待修中书条例有端及已置属,则自可并为一。今尚有合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安石之意为神宗一语道破,神宗反问安石:“岂防曾公亮异议乎?”盖在于,“修中书条例”且“已置属”,表明王安石企图改组中书的运转模式,以此降低行政上原有机构的掣肘。神宗也看出此点,但两府的设置乃立“异论”为分割相权所定祖宗家法,神宗出于维护“权源”地位,指出若压制作为宰执的曾公亮的异论,乃破维护权力的祖宗家法,自然无意更改原有的权力制衡机制。
此时,神宗虽然与王安石处于同一变法阵线,坚信君臣“道”合,然而他处置三司条例司之心已定。
熙宁三年三月十五日,三司条例司废罢而权归中书。两天后,即有奏称新法“宜付司农寺”,且选主官以“兼领农田、差役、水利事”,神宗准此了这个奏请,变法得以在司农寺的主持之下继续推进。这是透过机构职权的扩展,来推进变法的行动。同时,司农寺之主官任命,亦是凸显神宗对变法推行的决心。
三、三司条例司的权力转移与借代本质
熙宁变法是神宗与王安石君臣二人的共识,但君臣相遇却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道”与“势”的交涉与融汇。在嘉祐三年,王安石呈进《上仁宗皇帝言事书》,透露变易更革的治理主张,提出回归三代、复兴先王“法度”、以“道”致“治”的主张,然而并未获致权源(仁宗)的接受,表明王安石所揭之“道”,缺乏来自“势”的支持。而神宗在即位之初,求变与更革之念已生,他首先寄望于故旧大臣,得到的答复则是“信赏必罚”“即位之初,当布德行”,为治之先当以“安内为先”,如此之类的虚语。
从神宗求变之心来看,此类因循之说与其说是为政者之价值主张,还不如说是因循者老生常谈的空泛陈词。神宗非长于宫人之手,对现实实情多有了解,其奋发之志亦在此他人生的经历中决定。但神宗所有帝王“势、位”,其若不以正当方式推出,就缺乏运行的合法,所谓“朕不能调一天下”,故待王安石所论“道”与之遇合,就表现出君臣之间在“道”这个层面的相知相惜。
更为关键的是,神宗所据之“势”必由知识人所揭之“道”才可得以推行,故而君臣在“势”与“道”上存在达成合作的可能。明末清初的儒者王夫之指出这一点,他说:“神宗有不能畅言之隐,当国大臣无能达其意而善谋之者,于是而王安石乘之以进”,神宗亲政时谓文彦博养兵、备边、丰府库之语,是神宗“志定久矣”而“非安石导之”。神宗皇帝谓文彦博之语,透露其变法与理财的决心。
但皇帝的变易之志与古老大臣“宜务安静”之执政理念大为相悖,君臣志趣尚不能一,何况君臣相知呢?这就为熙宁初神宗与王安石的遇合,留下了契机。君臣之遇合内在地凸显了北宋政治中的一个现实状况,即政治实践活动的推行,需要“势”与“道”的结合,这是赵宋右文激发起士大夫政治热情的结果。
自“道—势”结合的视角审视三司条例司的设置,能够从中挖掘出这一机构内含着的权力运作本质。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架构里,帝王之“势”欲推而见之政事,若其主张与政府机构有异,其最不易绕过的就是中书机关。
尽管宋代帝王以敕命行比较常见,但若帝王之志与两府官员不一,其势必不能避开两府官员以及其后的士大夫集团之掣肘。前言神宗即位之初问政于故老大臣,君臣双方未能取得“道—势”的共识以推行更革,故神宗欲行其权势与改革的志向,就须绕开中书而行之,在他与王安石形成“道—势”的遇合后,设置三司条例司就成为必然,它的目的就在将帝王之“势”以合乎程序的形式,与“道”结合,从而获得更革变易的正当与合法。
总结
如此看来,三司条例司分割中书之权,只是行政运作中的表现,而这一机构的设立则表明:皇帝的意志在与两府主要官员冲突时,其意志和权力的推行,就需要找到一个绕开两府的代理机构,这个代理机构就是三司条例司,目的则是在“势”与“道”合中,实现对治理之术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