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代是如何对待冤假错案的?又是怎样追究的呢?

宋代是如何对待冤假错案的?又是怎样追究的呢?

宋代冤案如何追究责任?很多年前年前,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一对名叫张高平和张辉的叔叔被认定为凶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分别被判处迟缓和15年监禁。10年牢狱之灾,真凶落网,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

历史上也曾发生过类似的错案。宋代发生了一起错案。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封从边境寄往朝廷的军事密信被私拆,里面塞着匿名信。经朝廷彻查,火思是池州的棋子,即传递军事信件的士兵。王青的民营企业制度。当时宋朝在边境与金国对峙,王庆违反军纪,事关边角,后果十分严重,因此被判斩首。谁知几年后,别人的眼光才发现是其他棋子所为,朝廷才意识到王庆被冤死,冤案铸成真相,当然必须补救。宋代的做法与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措施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给了卿家一个15年的粮食,也就是政府供养王卿的妻儿15年。二是追究法官责任。在古代,法官的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离人罪、学人罪、入人罪、失人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寂寞,宁可输,不可惊。而是改为现代说法,即疑罪从无体现在对法官的问责上。宋代对失人罪的处罚很轻,几乎没有处罚,而对失人罪的处罚却很严厉。失人一人罚,失人百人无罪。因为这种做法有鼓励法官轻判的臂膀,对于法院来说,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后来在官吏的建议下,改为失去死刑。五人死亡比一人损失,三人因罪留守比一人损失。但所判之刑重于所判之刑的倾向,仍反映了宋朝对宁可杀顾,不可输而不经的司法理念的坚持。俗话说,人命关天。宋代特别重视丧人死罪,创制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丧人死罪律。遗憾的是,这个历法并没有被后来的元明清所继承。根据宋神宗时期的立法,犯死刑者误识第三承担首要责任的法官被分配到千里之外的监狱城。如果他误认为两个人是首要责任,法官就会被派往遥远邪恶的地方负责。如果他误认为一个人被送到千里之外的酒店,其他负有责任的法官也将受到撤职、降级的处罚。如果囚犯没有被处决,法官的责任可以减轻一度。当然,最严厉的惩罚是入人罪,以权力罪惩罚入人罪,即把受委屈者所受之罪的惩罚还给法官。此外,宋朝法律还规定玉官失入人、犯死罪,终身不禁。遗失第一次入境图有两人以上或实际遗失两次出入境图有一人以上的,不得拆填法部。意味着因疏忽而犯出入人员罪的官员不能再担任法官。宋仁宗时,刑部举荐一人为副官,是负责审查刑事案件的法官。仁宗想起了他的名字,说此人因失身之罪,一直无法扶棺,所以无法认出他的神通。推荐人联系罚款。回到之前的王庆案,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翠忠。冤案被发现时,他已经离任,被调到外地观看。说起来,赵翠忠并不是一个糊涂的官员。主政池州时,君正以惠济民。可见,他虽不是一个无可挑剔的侦探,但也是一个好官。他对王青案的误判,应该是失人之罪。但根据宋朝的司法制度,即使是好官,即使是湿官,也要追究责任。因此,赵翠忠因此案被免去官职,其他涉案官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余泽发穷,这案子终于了结了,但不知道冤死的王青能不能明目。毕竟,给予冤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再优厚,法官的追责再严厉,冤死者的生命也是可以挽救的。因此,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完善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案的发生,显得更为重要。应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方面,还是有一套非常周密的程序。虽然不可能完全过滤掉错案,但至少可以大大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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