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教科书提到:为保障蒙古贵族的统治利益,元朝在很多方面对不同民族实行差别对待政策,被后人概括为“四等人制”,依次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但是,有些学者也提出元朝没有出现过“四等人制”。那么元朝到底有没有四等人制度呢?本文为了大家客观讲述这个问题。
在元朝的典章制度和法律之中,从未发现有“四等人制度”的记载,这个“四等人制度”的概念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此后就被广泛地运用,一直到现在。北京大学历史系系主任张帆指出:元朝并没有就“四等人制”做过明确和系统的规定,“四等人制”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并非刚性规定,又认为将“四等人制”称为“四圈人制”会更恰当一些。
张帆的说法具有一定的依据。从蒙古帝国到元朝,等级制度是一直存在的,但这种等级制度是不是依据民族来划分的却有很大的争议。在“四等人制度”概念之中,蒙古人地位最高,为统治者;西域的色目人其次,他们很多就是高昌回鹘人(维吾尔);汉人,包括女真、契丹人,其地位又次于色目人;南人,也就是南宋区域内的民族,其地位最低。
然而,蒙元的等级制度并非如此简单。例如,蒙古人中又分为了贵族、平民和奴隶几个阶层。如果说蒙古人的地位最高,那也仅仅是以黄金家族为中心的蒙古贵族而言,对于广大和平民而言,大家并没有什么特权。而身份低贱的奴隶则更谈不上什么地位,只能被当做“说话的牲口”。
蒙古人中有高低之分,而汉人中也有高低之分。汉人之中主要分为官僚地主、平民两大阶层。从窝阔台时期开始,汉人(包括契丹人和女真人)在蒙古帝国中的地位就越来越重要,例如耶律楚材就担任了中书令(宰相)一职,这是蒙古第一位宰相。在忽必烈时期更是大规模启用汉族人士,其身边围绕着大批的汉族士人。当然,忽必烈也并非只重用汉人,而是同时重用蒙古、色目和汉人,形成了蒙古人担任武官,汉人担任文官的局面。
但是,这并不是说“四等人制度”就不存在,只是没有明确提出而已。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王朝,在制度、法律上必定会偏袒蒙古人,也更加防范南人。例如法律上规定禁止蒙古人和汉人、南人斗殴,如果蒙古人在斗殴之中杀死了汉人,就需要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如果汉人杀死了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而元朝对汉人的待遇也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忽必烈前期,其幕僚基本是汉人,因为十分重视汉人,汉人能够担任中书省的高官,甚至掌握军队。自从发生了李璮叛乱后,忽必烈开始刻意防范汉人,于是让蒙古人担任军事长官,让汉人担任文官,使其相互牵制。到了后期,忽必烈规定“不以汉人为相”。
南宋灭亡初期,对降附的南宋官吏暂时都优予高官,或仍留原职,以资招徕。1277年,“敕江南归附官三品以上者遣质子一人人侍”。1278年,忽必烈诏“汰江南冗官”。经过大规模的裁汰,原宋官员得以继续留任的就只剩下了吕文焕、范文虎等个别人物。当时的北方官员还将南方视为蛮荒之地,不愿意到南方担任官
元朝壁画
1314年,元朝恢复科举制度﹐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由于汉人和南人的人口远超蒙古,也就是使得这种录取缺乏了公平。
因此,元朝的四等人制度的确是存在的。当然,网络上流传的一些“初夜权”“不准百姓拥有菜刀”则是没有根据的谣言,没有任何史料可以证明,从逻辑上也说不通。元朝的确拥有“四等人制度”,但是这依然是我们民族内部的矛盾,不要相信日本和美国别有用心传播的“元清非中国论”和“元清殖民论”。
忽必烈给日本的国书
在古代,民族歧视长期存在。直到近代以来,提出“五族共和”之后,民族平等的观念才逐渐成为了共识。新中国成立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从根本上解决了诸多的问题。而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度”,也成为了元朝百年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