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之狱”是北宋年间的一起案件。
这件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就是,登州当时有一个叫做阿云的女子,她幼时父亲去世,之后母亲也去世。阿云的叔叔在阿云在给母亲服丧的时候,强迫阿云嫁给了一个韦姓大龄光棍。
这个韦姓光棍长相奇丑,阿云对这个男子并不满意。为了能够从这段被强迫的婚姻中挣脱出来,阿云在韦姓光棍睡觉的时候,用刀砍了他十几刀,这个韦姓光棍却并没有被杀死。
登州的知县判决阿云是谋杀亲夫,应为死罪。
而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在为母亲服丧的时候,被人强迫成婚。这场婚姻是无效的,因此阿云的罪行并不至于到谋杀亲夫的地步,因此死罪不成立。
当许遵将阿云的这起案件上报的御史台的时候,御史台当即推翻了许遵的判决。审刑院和大理寺认为,虽然阿云是在服丧期间成婚,但是阿云和韦氏光棍之间的订婚是成立的,既然已经订婚,两方就已经有了夫妻的关系。因此,阿云的罪名还是谋杀亲夫,要处以绞刑。
许遵反对御史台的判决。许遵认为,阿云在被抓的时候,如实承认了自己砍人的罪名,自首认罪的态度良好,看在她自首认罪,应该予以轻判。
御史台于是弹劾许遵,认为他妄视法律,许遵对于这样的弹劾当然是不服。
双方各执一词,直到宋神宗知晓了这起案件。宋神宗就让司马光和王安石一起商议这起案件的判决。
王安石认为,许遵的判决没错。犯人犯罪之后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是应该予以轻判的,并不至于到判处死罪的地步。
而司马光的看法正是与王安石相悖,司马光觉得虽然阿云自首,但是阿云伤了人还是事实,伤人这个事实是不能因为自首而被轻判的。
宋神宗听完双方的辩词之后,态度偏向王安石一方,翰林学士们经过多次讨论,最终还是在宋神宗的示意下,赦免了阿云的死罪。
结局已定,司马光一派仍然不服这样的判决,多次上书给宋神宗,让他再三思虑。这起案件几乎争了一年多,宋神宗还是赞同王安石一派,赦免了阿云的死罪。经过一番波折,阿云又重获自由身,嫁人生子。
这起案件应该到这里结束了,但是大概十六年之后,宋神宗、王安石皆已去世,司马光当上了宰相。
司马光又重新将这起阿云案件翻案,将宋神宗曾经颁布的“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条敕令废除。重获自由身的阿云,也被司马光重新召回,又被判处了死刑,最后被处死了。
从这起案件中司马光的做法来看,司马光其实是损害了北宋时期中央的政治权威,司马光在宋神宗去世之后公然翻案,无疑是否定了宋神宗的判决,也是违背了基本的法治原则。
参考资料:《“阿云之狱”与王安石变法》、《从“阿云之狱”看北宋变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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