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
3月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意在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通知》强调,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
早在2018年,银保监会便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通知》不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具体而言,《通知》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在异地联合授信方面,《通知》提出,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通知》明确要求,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
《通知》还对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等方面提出要求。例如,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打击逃废债上,《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