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算是普通大众相对陌生的一个朝代了,根本原因在于元代的中央朝廷存在感的确相对薄弱,很少出现唐宗宋祖、秦皇汉武这样的代表性君王。所以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很少能对这个王朝有太清晰的印象。但是实际上元代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朝代,这段时间中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有相当深刻的影响。
元朝也有很多很有意思的冷知识,比如有这么一个流传较广的,即“杖刑减三下”。
啥意思呢?就是元朝打板子打的都不是整数,而是以“七”为底的。元朝最轻微的的笞刑分六等,以七下为始,至五十七为止,每等以十为进位,尾数总为七;而杖刑分五等,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每十下加一等。
这种奇怪的规定让不少人好奇,甚至连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也觉得新奇。他说,靼人的司法制度大致如下:“一个人犯了盗窃罪而不应处死时,就要受到一定数目的杖责,如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或一百零七下,根据所偷物品的价值和盗窃的情节而定。” 中国史书中对元朝杖刑的记载为:“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元人自谓“国朝用刑宽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减为七。”
元朝为什么会有这么奇怪的规定呢?坊间很流行的说法是这是源于元世祖忽必烈大帝的指示,据说忽必烈表示: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于是元朝的肉刑都减了三下。
这个说法是源于明人著的《草木子》: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止杖一百七。
当然,忽必烈有没有说过这句话很难证明,但即使是元朝的人,也认为这种方式实际是体现出朝廷的宽大。《至元杂令·笞杖则例》这么说:“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圣聪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
忽必烈大帝
那么,真是这样的吗?这种说法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如果元朝朝廷是为了表示宽容,而降低了刑罚,这在封建政治伦理中属于大大的德政,值得大书特书。但似乎元代官方并没有为此歌功颂德,也没有解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于是,这就要后人来研究出现这种事情的原因了。
有一个正常的思路是:这是蒙古人的习惯法吗?
这个思路合乎逻辑,因为元朝在汉地的律法确实是根据宋金律法编的,但是宋金律法中规定的杖刑都是正常的整数,出现这种区别,是不是蒙古人融合了自己的习惯法呢?
这的确有可能,因为蒙古人的确是有“喜九厌七”的习俗的。喜欢文物古玩的朋友应该知道“重九恶七”的俗语,即元青花饰纹饰的层次非常多,主要纹饰和辅助纹饰层层相接,往往可达八九层之多,其中九层最多,但七层的几乎没有。这也是源于此。
甚至有些蒙古官员在写汉字“七”的时候都故意反写(不是右勾而是左勾),这甚至还引来一些不明就里的汉人嘲笑,认为他们文化水平低。《草木子》记载:北人不识字,使之为长官或缺正官,要题判署事及写日子。七字钩不从右七转而从左转,见者为笑。
这实际不太可能是这些当官的蒙古人真的不认识汉字,要不然,其它字都会写,为何偏偏这么简单的“七”字会反写呢?显然有其它因素,最有可能的就是避讳。
至于为何蒙古人讨厌“七”,这和旧时蒙古民族的丧葬习俗有关。丧葬的民俗多以七为底数,根据《蒙古秘史》记载,早在成吉思汗之时蒙古旧法就规定:该值班而脱离的士兵,第一次责打三下柳条,第二次责打七下,第三次则责打三十七下。
于是,这个“以七为底”习惯在元朝建立后也保存了下来。然而,汉人并不明白这是蒙古旧俗,就按照自己的习惯进行理解;而统治者蒙古阶级呢?既然说的是好话,那也就默认没有进行辟谣。
至于为何没有官方解释,也许是蒙古人并不觉得这是什么大事,只是根据习惯顺手这么规定,觉得没什么好解释的;也可能是蒙古人认为引入蒙俗进入刑罚,也许会激起汉人侧目,就故意藏着掖着。具体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的。
但,元朝也是有以十为底的杖刑和鞭笞刑的,比如逃税、贩卖私盐、私宰马牛等。元朝的法律规定是很混乱的。
作者: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