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宋朝小妾的生存环境其实很险恶,地位不仅卑微,还要受非人的待遇

宋朝小妾的生存环境其实很险恶,地位不仅卑微,还要受非人的待遇

好办法

宋代是一个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学者们认为,“这是近代变化最为剧烈的时期之一”,是宋代女性地位和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

有学者指出,宋代是女性生活的过渡时期。80年代以来,他对婚姻、法律权利、意识形态、经济生活、种姓结构、妇女教育和妇女就业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学者多为宋代女性。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许多伟大的成就。其中包括宋代下层妇女的奴隶、仆人和使者角色的变化。相比之下,宋代下层妇女很少受过教育。

一、王朝后妃形成的原因

事实上,宋代妃子形成了一个社会圈子。受制于环境,男女比例始终保持在1:1,所以宋代妃子至少占女性的5%(因为统计妃子数量时不考虑妃子数量).当时,宋朝的妃子不同于普通女子和下位女子。

因此,对宋代妃子的研究十分重要。也可以说,它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女性的合法性,以及宋人婚姻观和女性观在其他方面的变化,这无疑有助于拓展和深化。.宋朝。妇女史研究。

在宋朝,妃子在整个后妃传统中并没有占据很大一部分。宋朝的这种后妃制度,不得不依仗战乱状态等特殊情况,如兵马畏惧,以及官府的权力。财富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它与这些类型的人有关。

2.通奸的类型

士兵以暴力方式纳妾:在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在少数民族政府下,强迫妇女参战是一种野蛮的做法。比如与宋朝并肩作战的金朝,每次征战都掠夺了很多汉族女子。胡韩大臣说:“俘虏都是批发的。”史料中经常记载宋代士兵在战争中纳妾的事例。如宋朝开国时,与蜀国有战事,“诸将多娶妻”。

王仁善亲自娶妓女给蜀将王廷贵,引起蜀兵起义,推翻了王仁善。一些将领还纳叛军的妻女为妾,以平叛。如太祖干德三年(965年),朱光绪“纳世雄氏及其爱女为妃,衣食尽尽”。仁宗庆历四年,宝州发生叛乱,“宰平与将领李昭良、冯伯温等人暗中纳妾。

政府领导强纳妾:不法之徒,无论是军官还是文官,都仗着权势纳妾。比如宋太祖干德年间,大将李汉潮在关南,张梅在沧州,他们就强行纳了皇帝的女儿为妃。建炎年间(1127-1131)巡抚杜信谴责王继先。这是王继先十大罪行之一,其中之一就是“强奸妃”。又如福建名士林芝山“强买人妻为妾”。甚至还有小官“强纳百姓为妾”。

富人与平民的争强好胜做法:权贵女子争夺妃子,很多都是靠着朝廷的保护和纵容。谚语云:“谨小慎微,厚积薄发,与有求必应的当权者为友,与无耻的当权者为友。”。由于他们的邪恶,他们是市里的狡猾官员。例如,著名的杨子高“命令区吏听风,拥护官军,做劳工……强奸自己所爱的女人,纳为妾。他们都是靠着朝廷的庇护和家族的势力。

2.倾心为妃

”元才道:“欲买婢女,须立约,问其从何而来,免得庶子动心。原来,宋代有一个妃嫔的案子。这些方法与当今用于贩卖妇女的方法相似。

《清明集》中有两个案例,记录如下:一、大夫之子吴子惠“懒惰家贫”,娶妻陈氏,无房可住.雷四虎“趁穷”,把陈夫人诱骗到自己家里,“陈夫人在他家住了一晚,然后做了一笔交易”,成了陈继元的小妾。二是苏兵的下人阿顺着手将营女阿叶引诱至苏兵家中藏匿,伺机租售,因犯案未遂。分析两起案件,前者陈某上当受骗是走投无路,后者上当受骗是因为不满足于现状。做妃子的诱惑,不等于“小”。欺骗别人的人是基于女人是顺从的假设。因此,在这两起案件中,吴子慧的妻子陈实和阿野都受到了处罚。

三、宋代买卖妃嫔的行为

1、卖身为妾

“妾交易”——《韩非子·内储说下》最早出现在周代文学中。《礼记·曲礼》还说:“买妃子的时候如果不知道昵称,可以告诉她。”买妃子是直接用钱谈的,所以不能在准备六礼的时候请妃子。宋代买卖妃子的方法如下,即买妃子的方法、妃子的价钱、卖女人为妃子。

(一)买妃子的方法

到了宋代,买卖妃子的做法更加严格,也更加全面。宋元蔡对此有详细记载:

买家政的,问问自己是哪里来的,免得被老百姓的孩子给胁迫、引诱。买妃子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适不适合。如果你不能做出保证,你就不能签订合同。如果他不富裕,不受宠,必须提交担保委员会确认。或者你不同意,这样被录用的人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如果有亲戚认识,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娜娜纳妾。雅家在宋代就组织了妃子。嫁为妾前,卖主先将写有姓名、年龄、产地的“桂纸”或买卖合同交给衙家,并注明价格,或直接卖给衙家。买贵妃,买主必须要甲鱼或契约书来阅读,听牙医的介绍和实践,再考虑贵妃的美丑和身体的长短。只要卖家愿意,来源合法,买家同意,就会进行下一步。

下一步是签署合同。这一步非常重要,必须非常小心地完成。协议签署前,需经安理会审议。如果他不知道如何解释他的来历,带来他的人会在合同中解释。由于承保人本身是政府认可的承保人,“京官”往往被省略。合同签好后,买家还要通过保监会的检查,只需要详细问问他是哪里人就可以了?如果是强行盗窃的,一经发现,将受到严惩。

他和卞肃一样,也是因为强买百姓之女为妾,被朝廷免职。契约除了说明买卖妃嫔的理由和是否合法外,还可以附加其他条件。比如淳熙仲就是司农王城的弟弟。拉诺,签了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签合同了,妃子一定要写上自己的名字,方便以后核实。

最后,呕吐。取决于以下情况:牙医作为中介参与妃子买卖,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牙医从中受益。如果雅家是卖家(即转售商),买家直接向雅家付款,然后雅家将部分货款转给卖家。在此期间,雅家可以获得比原来差价更高的回报。.如果是无效的,买主需要付钱给他,或者像元才说的:减少金额,等亲戚知道了,家人可以帮他收回成本。

付了钱,买完房子就可以把小妾带回家,整个买卖过程就搞定了。如果购买后发现妃子的出身不合法,他仍然可以“给原妃的家人送钱”。

4.禁止纳妾的情形

1.禁止非正式婚姻。无外乎这两种情况:

一、丧期。与女人相比,妃子的地位要低一些。所以,亲人死后娶妾,不仅是增刑减刑(以下是指与夫、妾同禁者,均有此特点),近亲也是。有“丧亲”和“杀妻”两种情况。

不能在“父母葬礼”上娶妾。它最初由标签设置并进入法律。《宋刑统》北宋初年沿用唐律:“父母亡,终身悲,三年乐,实礼。”据说这里的丧期为三年,实际上只有“二十七个月”。若在此期间结婚,则入狱三年,妾降为三痕,并休。妻女嫁妾”,女子“以葬为妾,必将夫罪降三度,不为无私。”普通大众是上面提到的对象。一名官员“葬礼娶妃,放同居一官”。

2、禁止同姓妃子联姻。同名禁令可追溯至周代,顺应了政府、社会和道德的需要而及时产生。故宋律维持前法:“同姓者,即同宗者,为夫妻,法不异。”也就是触犯法律者,无论男女,都要坐牢两年。但是,这条法则分明是被保存下来没有被使用的旧法。这是现行的法则:“因古人得名绰号,因善行,

3、亲属禁止娶妾。宋代为防止“尊卑相混淆,断人伦”,维护和巩固家庭或家庭的道德伦理,宋律严禁外戚娶妻。妃子。

4.禁止不服从。禁止妃子和不守规矩的妃子之位,旨在“以公正的尊严来规范家庭,使妃子秩序井然”。

结语:宋代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后妃的地位。但是,与奴隶不同的是,妾作为家庭成员的地位是被法律和社会习俗所承认的。妃子是家族的一部分,但总的来说,宋朝的妃子在家族中的地位并不高。妃子将孩子的次要照顾权交给了夫妻,这意味着她们的母性被剥夺了。宋代妃子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后妃不分家产是通例,但宋代法律赋予了特殊人群——寡妇和后妃——财产继承权。

参考:

大唐宝剑《宋代妾的买卖》

王彦中《宋代奴婢实态研究》

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吴宝琪《试析宋代育婚丧俗的成因》

娇姐《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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