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转经营贷火热之际,已有借款人被银行起诉要求提前还款。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布消息称,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
据广州中院介绍,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某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肖某的上述行为,其实就近几年较为火热的“转贷”行为。在“LPR+加点”的贷款定价机制下,目前存量房贷利率的加点数是固定的。由于前期加点较高,即便LPR有所下调,对存量贷款客户而言利率依然较高。
相比之下,当前,经营贷的利率要远低于存量房贷利率,一些此前在房贷利率高位购房的消费者,受限于资金实力无力提前还贷,但仍然愿意通过转贷的方式“铤而走险”。
此前,已有多地银保监局提示“转贷”风险。浙江银保监局在去年12月发布的风险提示中直接指出,经营贷换房贷,不是“馅饼”是陷阱。一般情况下,“贷款中介”会先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用于结清房贷,再让借款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借款人用该笔经营贷款偿还“贷款中介”的借款并支付一定服务费。
浙江银保监局强调,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贷是指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而部分“贷款中介”宣称“包办注册公司流程”,“帮助”借款人顺利获批经营贷款,实际却是利用借款人信息注册了一个无业务、无流水的“空壳”公司。
辽宁银保监局在今年2月发布的风险提示中介绍称,经营贷是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借款人须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如伪造经营资料获得贷款,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贷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违规使用将会被提前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