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北宋司马光犯错,被朝廷罚铜20斤:古代“罚铜”制度是怎么回事?

北宋司马光犯错,被朝廷罚铜20斤:古代“罚铜”制度是怎么回事?

北宋元丰年间,苏轼因为乌台诗案获罪,他在朝中的友人也多被牵连并受到处罚。其中,他的伯乐与恩师张方平被罚铜30斤,儿时就以“砸缸”闻名于世的重臣司马光则被罚铜20斤。

在宋代,罚铜的现象相当普遍,官员、平民都有被罚铜的记载。

一位名叫孙准的官员,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妻妾争宠闹得满城风雨,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于是被罚铜6斤。

宋仁宗时期,濠洲一位9岁儿童因伤人致伤,但考虑到年纪较小,且非故意害人,最终被罚铜120斤赔偿受害人家属。

“罚铜多少斤”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多少有些匪夷所思:为什么不直接罚钱了事,而是要罚铜呢?其实,“罚铜”的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传承和经济、文化背景。

01 从西周到宋:“罚铜”做法的一脉相承

罚铜,有时也被称为“赎铜”,是古代刑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宋代时期得到普及。

根据《尚书·吕刑》,西周时期规定:“师听五辞,五辞简孚。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其中五刑是指墨、劓、剕、宫、辟;五罚则是对应的罚铜等级:百锾、200锾、500锾、600锾、1000锾。对于未经核实,不能用五刑定罪的案件,适用“疑罪从轻”的原则,可以用罚铜赎罪。

唐代贞观年间,尚书长孙无忌被唐太宗召见入内宫,因为负责安保工作的校尉一时疏忽,没有让长孙无忌解下佩剑就走进了东上阁。按照律例,“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伤。”校尉的罪责严格追究起来会被处以伤刑,长孙无忌也难逃责罚。

这件事情在当时的朝堂上几经讨论,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校尉免于一伤,而长孙无忌被罚铜20斤。

此外,《唐律·名例律》中,也有用“赎铜”代替“徒刑”的记载。

所谓徒刑,是指犯人被监禁并被强制劳动的刑罚措施。徒刑时间越久,需要赎铜数量越多:1年对应赎铜20斤,2年40斤,3年60斤。

到了宋代,刑罚体系变得越来越完善,罚铜、罚金、罚俸、罚钱等多种“罚刑”并存,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人群。

通常来说,罚钱是直接罚没货币,主要用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在王安石变法期间,为了保证“市易法”的推行,对于超期不支付官府借贷利息的,要被加收2%的罚款。这和今天的信用卡逾期、贷款逾期等有相通之处。

罚俸,亦称“罚直”,是对有公职人员的处罚,从每个月的俸禄中扣除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数量上,以“半月”为一量,依据品级高低罚俸数量有所差别。

罚铜,在宋代有18个等级,从1斤到120斤不等。在官员误判案件、失察渎职、违反法纪、过失害人、贪赃等案件中,都有罚铜的先例。

官员罚铜,通常是适用于微小失误的处理,或者与监禁、降职、流放、取消官职等结合。

苏轼在乌台诗案中,先是被抓进监狱之中待了百来天,之后又被罚铜8斤,官职也一贬再贬,最后流放到海南儋州。

罚金,从字面意思来看,是要罚没黄金,但由于宋代黄金产量有限,所以在实际缴纳时,多用铜代替。在一些场合中,广义的罚金也将“罚铜”包括在内。总体而言,罚金的适用范围要比罚铜要广泛一些。

02 铜铁货币本位:“罚铜”的社会经济学依据

罚铜的做法延续了数千年,一方面是由于铜是铸币的主要材料,是维持货币体系的新的因素。

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有这么一条:金银天然不是货币,而货币天然是金银。 一种货币形式的产生,往往与其“稀缺性”有关。由于自然条件所限,我国的金、银矿藏量并不丰富,铜取而代之,成为铸币的主力军。

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就有铜贝币,齐、燕、赵等国则多用“布币”。秦代时“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圆形方孔的半两钱得到推广和普及。汉、唐、宋等也基本延续了铜币为主要流通货币的形态。

除了铜,铁在货币体系中也有其不可忽略的影响力。

特别是在宋代,受交通运输不便等因素影响,四川被规定为铁钱区,人们日常贸易往来只能使用笨重的铁钱,带来了诸多不便:外地客商来四川做生意时,要经过几次兑换,而且携带大量铁钱也十分累赘。然而,正因为如此,最早的纸币“交子”也出现在四川地区。

另一方面,铜≠铜币,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罚铜独立出来,这与货币“不足值”的特征密切相关。

根据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中提出的观点,货币的价值在于人们对它有共同的认知和信念,而非其本身的价值。

货币作为流通工具,是由政府以法定名义铸造并投入流通领域的,在货币的演变史上,“不足值”的法定货币是一种常态,铜币也是如此。

在流通过程中,由于民间私铸多种铸币同时流通,出现套利空间,人们倾向于囤积高价值货币,买卖商品时使用劣等货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市面上流通的多为铜含量低、质量偏低的货币。

政府通过“罚铜”,可以直接收回高质量的红铜资源,用来铸造更高面值的铜币,这是更有利的一种做法。

03 祭祀礼器与实用器:“罚铜”的文化依据

罚铜,除了经济因素的考虑,还与古代的祭祀、饮食等文化因素有联系。铜被广泛用于祭祀礼仪、墓葬、日常生活、兵器等环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可用于铸币的铜。

在夏商周时期,甚至更早,人们就在铜中加入锡或铅,制成青铜器。这些器皿中有一些为祭祀礼器,最著名的后母戊鼎重达832.48公斤。日常生活中也常用青铜器皿,盛放食物、酒水,演奏音乐等。

在古代贵族的丧葬仪式中,青铜器皿也十分常见。在西汉海昏侯的墓葬中,就发现了3000余件青铜器,其中有青铜编钟、铜磬、铜铙等礼仪乐器,也有诸如青铜尊、鼎、釜、豆、壶等实用器。

三国时期的曹操离去时,在遗嘱中提出了“薄葬”的要求,不在墓葬中放置金玉、珠宝、铜器等物品,可能也部分出于不浪费有限的铜器资源考虑。

春秋至秦汉,兵器中的“剑”多以青铜铸成。秦始皇时期,为了维持统一稳定的局面,将天下兵器尽数收缴,并浇筑成12个铜人。然而到了东汉后期,董卓起兵时期由于军费不足,又把其中10座铜人悉数毁掉,用于铸币。

明清时期,大航海时代带来物种大交换的同时,来自美洲的白银经过通商口岸,被源源不断地输送到我们。铜、铁的地位逐渐被白银所取代。随着白银货币化时代的道路,“罚铜”的做法也逐渐成为历史。

在无数关“罚铜”的案件和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司法体系臻于完善的过程,也可以了解到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演变趋势。

参考资料:

1、《2023帝国的财政密码》,郭建龙

2、《宋代刑法史研究》,戴建国

3、《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

4、《未来简史》,尤瓦尔·赫拉利

注: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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