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1602字,阅读时间约3分钟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个王朝的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督。因为,作为高高在上的帝王,他们的精力有限,所以他们所能做到的,也都是极为关键的。
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转。
所以皇帝陛下必须要有一群对他忠心耿耿的臣子,
来协助他管理政务,维持社会稳定。
不过官员的存在也是要被监控的,因为他们手里有一定的权利,难免会有异心,
与皇帝对抗,
所以皇帝也要设立一套监督的制度来约束百官的行为。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
天子的权力逐步扩大,
监察百官的监督体系也日趋完备。明代,为加强对官员的言谈举止的监督,朝廷把原来的监察机构改为监察衙门。
监察院是监察一切事务,仅对皇上负责,
有权弹劾百官,
不受他人干涉。
明代给予监察官较高的职位与职责,使其充分发挥其优势,以提升监察效能,维护官场秩序,维护皇帝权力。
可以说,明代所确立的监察体制,
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监察体制发展的顶峰。
一、健全监察制度
1、设立御史
明代的监察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许多法规都是继承了前朝遗留下来的,并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明代的监察体制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首先,明代皇帝把御史与都察院合并,以加强监察权力。朱元璋在统治时期对都察院进行了改革,使两个机构实现了整合,并在体制上进行了改革。
只是都察院虽然名义上看起来很风光,
拥有监察百官的权利,但其实他们的职位并不高,可以防止御史对皇室的威严造成威胁。
不过御史的存在,
还是给了官员们很大的压力,
所以朝堂上的官员们都变得谨慎起来,不敢轻举妄动,生怕成为众矢之的。这样,封建的统治得以维持,皇帝的地位得以提升,封建体制得以发展。
2、给事中的安全意识
御史有权监督朝堂上的官员和各部门,一旦有什么问题,就会进行严厉的批评。但是,
给予人的存在,
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给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进行弹劾,
双方互不干涉,如果遇到别的情况,可以相互弹劾,而御史和给事虽然表面上是监督,
但其实差别很大。
御史会在事后进行弹劾,
但给事中要求提早做准备,
及时改正,
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同时,由于监督体制的健全,各地的监督体制也变得清晰,各个机构相互独立。
在地方方面,
明代设立了各种行政机构,
并设立了监察机构,在全国设立了按察司,在地方设立了按察分司。
同时,监督体系的健全也为明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有助于从法律的高度上制订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的监察法规。
重典官下的体制就是由此而来。
二、限制官员的权利
1、维护皇权
明代的监察制度,
主要是为了约束百官,防止某些官吏不受约束而犯下错误,其存在的意义也是维护封建制度。
皇帝要使监察机关能有效率地运用自己的职权,使它脱离各个部门,仅向皇上一人行事,而不受其他部门的指挥,
从而防止权力被束缚。
所以,
在挑选监察院的时候,
明面上的规矩非常严格,
如果监察院的人出了什么差错,
那么他的下场就会更加的凄惨。
2、严格的考核制度
由于监察院具有很大的职能和职能,
因此,
统治者非常注重对监察人员的甄选,
以免有疏忽。
明代对于监察人员的选择也不尽相同,
如果长期任用同一人,必然会产生内讧,给吏治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使其丧失原有的监督职能,
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因此,明代采用了“临时换人”的办法,
有效地防止了监察机关与一般官员的串通,
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管理水平。
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
皇权的高度集中,
是人类无法抗拒的。
统治者通过对历代王朝覆灭的深刻反思,
不断完善自己的政治体制,
采取有力的手段来维持封建统治,并逐步提升皇权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防止“一家独大”,建立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明代的监察体制改革是有目共睹的,
可以与明代的需要相适应。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御史的权力比较大,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争权夺利的情况,对培育良好的官风也是不利的。而且,这种缺陷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恶化,
到了最后,
就再也无法维持王位了。
参考资料:《监御史九条》,
《明史职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