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中国“以孝治天下”,奉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和“老有所养”的儒家尊老敬老思想。《礼记·曲礼上》载:“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60岁以上即为老人。
? 周朝时,老人的标准提前至50岁,并实行 “家庭养老” 模式。为了让儿孙更好地赡养老人,有“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家中有90岁以上的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
? 先秦时提出了 “国家养老” 概念。规定能享受国家养老待遇的主要是四类老人:一是相当于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当于烈士家属的“家中之老”;三是相当于离休老干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当于“五保户”的“庶人之老”。
另有颇为类似今天医保和体检的 “养疾之政” ,即官府设“掌病”一职,负责给老人“问病”。《管子·入国》言: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进行检查。有公职者,70岁以上3天一问;80岁以上2天一问;90岁以上每天问一次;对平民老者,每5天问一次。
? 汉朝是我国古代养老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出现了我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汉以“过五十六为老”,拥有相对完备的养老制度,特别是对“家庭养老”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不敬不养老人在汉朝系重罪,严重者将被弃市。相应的,老人在汉朝也享有更多权益:比如“免税”和“赐食”制度。
免税:汉律规定13岁--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缴120钱人头税,到了56岁就可免缴这笔钱。对于9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连家属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赐食:文帝刘恒时曾下诏: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1石,肉20斤,酒5斗;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赐帛2匹,絮3斤。
汉时还会向老人颁发 “老年证”--一种叫“鸠杖”的实物,是皇帝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代表特殊的荣誉象征。由高祖刘邦首开先河,宣帝刘询使之成为制度,规定凡80岁(一说70岁)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以鸠杖。为保证鸠杖的权威性,汉朝还下《王杖诏令册》,以600字篇幅规定了70岁以上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这份政令也被视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
? 魏晋南北朝时,养老制度有了新的突破。如北魏首创 “存留养亲” 制度,并一直影响到晚清。存留养亲类似司法缓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亲需要照顾,准许死囚在家“侍亲缓刑”、流刑犯在家“权留养亲”,等家里老人去世后再服刑。
? 唐朝对养老的重视再次升格。据《册府元龟》载,唐历代皇帝下发 “养老诏令” 的次数多达73次,其中以唐太宗为最,在位23年下诏28次。制度方面以“承汉制”为主,除保留给老人“赐杖”、“免税”、“赐食”等诸多做法外,还创立了 “给侍”制度 。“给侍”制度是本期将要重点分享的内容,这里暂且按下不表。
除了落实物质文明,唐朝还有“精神养老”一说,即所谓的 “色养” 。通俗理解,“色养”就是要求子女在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贞观政要·孝友》载,一代名相房玄龄不只为臣称职,赡养老人方面也堪称“道德楷模”,“事继娘,能以色养,恭谨过人”。
? 宋朝时流行建 “养老院” 等慈善机构。“养老院”雏形发于南北朝,梁武帝萧衍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南京)创办了“孤独园”。推广则是在唐代,武则天时曾开设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而真正让“养老院”流行起来的却是宋朝。
北宋初年有“福田院”,后有“居养院”,南宋则为“养济院”,虽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规定入院老人的年龄在50岁以上。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洪迈《夷坚甲志》记载了金国兴中府一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的故事。
? 元朝时,世祖忽必烈采纳汉臣刘秉忠建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养救助制度,于各路均设立一所“养济院”(元时用行省制,全国分省/路/府/州/县五级,大致对应现在的省/市/直辖市/县/乡),救助、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
? 明、清两朝继续着力推广由国家发展官办、民办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沿袭南宋和元之名“养济院”。明太祖朱元璋还恢复了汉时的“赐杖”与“赐爵”制,对孤贫老人实行物质救济和终身养老。满清更重视“赐食”制度,多次请全国老人到紫禁城内去吃大餐,并取名“千叟宴”,尤以乾隆年间最盛。
唐代独特的养老制度——“给侍”制
何为“给侍”?
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虽有免税、赐食、赐仗等国家福利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但究其养老体系基础,依然是沿自周朝的“家庭养老”模式,即以多子女(主要指儿子)赡养父母为主。
这既由古代社会较低的生产力决定,也和传统伦理价值观有关。在古人看来,生养儿子是提高劳动力和提供养老保障的唯一途径,依靠血脉关联实现家族兴旺与养老送终。
但这一模式下也存有变数。当子女不孝或遭遇病、亡、徙、罪等突发变故时,残破的家庭结构就会动摇社会养老基础。为解决这一问题,唐朝由官方规定为符合要求的老人(称“侍老”)分配专人(称“侍丁”),以服侍照料其生活。
这种在伦理道德基础上,以国家律法约束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以强制性法令将残破家庭的赡养义务从子女迁移至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外姓成员承担的养老制度,就是唐朝养老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给侍”制度。
唐代的“给侍”制规定了什么?
『《唐六典》:“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次取轻色丁)”。』
“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这是对享受“给侍”的人群设定了标准,即年龄达到80岁以上的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士。“笃疾”,是唐对“疾残”的分类,共三等,谓“三疾”,即“残疾、废疾、笃疾”。其中以笃疾最为严重,等同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照料老人生活的侍奉人员,必须是成年男性,即“成丁之男”,故称之为“侍丁”。“侍丁”在唐代有“亲侍”和“外侍”之分。
“亲侍”,要与侍老有亲属关系;“外侍”,则是与侍老无亲属关系。“亲侍”属于法定的侍奉人员,即直系亲属,人子不侍其亲是违法的,官员也不例外。唐律规定,除少数政府特别重用的官员外,其他官员不得委弃家中的老人而独自赴任,要么携老人赴任,要么请求停官回家侍奉老人,否则都是有罪的。
先看两个人子为官侍老的例子:
? 睿宗时,中书舍人崔沔,因“母老病在东都,沔不忍舍之”,“固请闲官,以申侍养”,皇帝改其官职为虞部郎中,满足了他的要求。崔沔是为了照顾生病的母亲,而申请调任闲职。中书舍人和虞部郎中都是官职,中书舍人是为皇帝草拟诏书的关键岗位,多由有资历声望的文学大家担任;虞部郎中则是隶属于工部的小官,职责是“掌京城街巷、苑囿、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供应及畋猎等事,并供应殿中省、太仆寺所管马匹刍料”,妥妥的低配版城管+公务员后勤管理。
? 德宗时,山南西道(今陕西南部、四川北部一带)节度使王起九十岁了,其子王龟时为左拾遗(官职,类似监察部门),“乞罢今职,以奉晨昏”,皇帝也同意了他辞职奉老的要求。
再看一个以亲戚身份为“侍丁”的例子:
? 天祐年间,左拾遗崔琢的堂叔母年将七旬,累月抱疾加甚,无兄弟可以奉养,崔瑑便请假“躬往疾侍”,皇帝予以准假。
为保证“侍丁”能安心履行赡养义务,唐朝还规定侍丁可免除徭役,甚至不服兵役或改变户籍,只需专心服侍老人。例如唐初有宋家三兄弟,因隋末战乱在边疆三个不同的地方落了籍,但是他们年过八十的老母亲姜氏仍留在原籍扬州。根据唐代法律的规定,边疆地区的人不能把户籍迁往内地,且宋家三兄弟都是军户,更难以改变户籍。但是,为了姜氏能够有“侍丁”侍奉,朝廷特批将他们的户口迁移到了老家扬州。
“侍丁”不仅能免除徭役,工资还是由国家支付。故,“给侍”制能够在唐朝被立为常制并发扬,是与唐朝雄厚国力和经济实力密不可分的。至唐玄宗天宝年间,国力更加富裕,“给侍”制发展的更为完善,且有进步:“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女七十以上,宜各给一人充侍,任自拣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侍老的年龄从唐初的80以上,下调为男75、女70以上即可配给侍丁。
令人遗憾的是,唐后期因割据战乱造成“人户减耗、徭役繁多”,导致青壮年劳动力极度短缺,国力急速衰退,“给侍”制度便渐趋消亡。
“给侍”制是儒家学说的巅峰产物
陈寅恪先生曾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中指出:“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纵观历朝兴亡,大多是以法家取国,以儒家立国,以佛道固国。法家长于实效,对短时间内提升国力有裨益,却失于严苛不得人心,故商鞅死而秦取六国,晁错亡而汉灭七国。儒家讲求礼法尊皇权,是维系皇帝和士大夫阶层这一统治集团的精神纽带,却失之言虚无实,赵宋亡国即为所累。佛道虽缥缈虚无,却有因果轮回一说可愚民,从而保证帝国最广大的农民阶层安心接受盘剥。
可以说唐朝“给侍”制度,是儒家“老有所养”“不独亲其亲”理念的制度化,更是中国古代礼教达到巅峰的产物,蕴有鲜明的教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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