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赵立波
洪武十三年( 1380), 太祖废中书省,罢丞相,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的权力扩大。朱元璋担心六部的权重威胁皇权,对谏官系统进行了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罢谏官,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至此六科给事全面走进了大明的官僚制度中。
朱元璋画像
明朝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 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吏科四人, 户科八人,礼科六人, 兵科十人, 刑科八人, 工科四人,均为从七品。万历九年(1581)裁兵科五人,户、刑二科各四人,礼科二人。明朝给事中的设官编制品秩等, 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六科给事中是直属于皇帝的独立监察机构。都察院名义上是最高的监察机构,但管不了六科。六科“俱系近侍官员, 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直接对皇帝负责, 有自己的官衙。六科在工作中与都察院的十五监察御史有不同意见,“上疏互驳, 皆控御前”,皇帝做裁决。
明朝六科给事中的职能
明朝六科的职能范围广泛,权力很大,“国家毗倚甚重”。六科给事中掌驳正的制度是朱元璋制定的。洪武十三年( 1380),朱元璋度中书省,罢丞后,大权独揽, 政务繁多,于是命令六科给事中掌驳正之职。朱元曾对六科给事中说: “联代天理物,日总万机,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将为天下之害: 岂惟一身之优,将为四海之忧: 卿等能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因此,六科给事中掌驳正违失成为制度。
明代官员
明朝六科给事中每天收到六部各衙门的题奏本章,有凡御批的,要具奏目,置文簿陆续编号,开具本状送司礼监, 其余的逐一抄写书册, 五日一送内阁以备编纂。《大明会典》卷213(六科)载: “凡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门题奏本章, 逐一抄写书册, 五日一送内阁,以备编纂”;“凡各衙门题奏过本状 ,俱附写文簿, 后五日,各街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过期延缓者, 参奏。”也就是说,六科对“科抄”与“封驳”章奏, 必须在五天内处理完毕。 总之,明朝的六科给事中通过封驳与注销,监督控制六部的全部工作,强化了对六部的监督机制。
管制演变图
谏诤侍从,充任言官
给事中原属于言谏系统,其职能为谏诤侍从。明朝的六科给事中仍有谏净待从的职能。《明史》卷74《职官三》载: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曾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焉”。也就是说,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在朝会、延议、延推、审狱中均有谏言的职权。
弹劾两京大臣
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在稽查六部的同时, 还要弹劾两京大臣的失职行为。《大明会典》载:“两京大臣方面等官, 有不职者”,六科给事中“皆得奏劾,或大班面劾。及诸人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劾奏”,“若系重事特旨令科道官记著者,即时纠举,不得隐漏。六科给事中弹劾的方式可以“各陈所见" ,也可以“共同举奏”。如果六科给事中有隐漏弹劾行为,要受到惩罚。明世宗时,工部尚书赵文华骄纵其子违背礼制,世宗“黜文华为民,戌其子边卫”,礼科给事中因“失纠劾,令对状”,都给事中谢江以下六人,“并廷杖削籍”。
相关画面
明朝六科给事中的弹劾职能与监察御史略有区别。监察御史弹劾的范围比较广泛,而六科给事中主要偏重于对两京大臣违法失职行为的弹劾。
对口监察六部
明朝六科以六部的划分而设置,对六部实行对口监察制度。对口监察的范围是:“户科,监光禄寺岁入金穀,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莅之,皆三月而代。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占侵夺者,纠之。礼科,监订礼部仪制,凡大臣曾经纠劾削夺、有玷士论者纪录之,以核赠谥之典。兵科,凡武臣贴黄诰敕,本科一人监视。其引选画凭之制,如吏科。刑科, 每岁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上一岁蔽狱之数,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工科, 阅试军器局, 同御史巡视节慎库,与各科稽查宝源局。”
明代官员图案
明朝的六科给事中除上述主要职能外,还要充任各种差遣。如“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
清朝六科给事中的设置与组织结构
清朝初年,因袭明朝的制度,设六科给事中,“六科自为一署”,为独立的监察机构,“给事中无员限,并置汉军副理事官”。顺治十八年(1661),六科定各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满、汉均各一人,都给事中由左给事中转,左给事中由右给事中转。大科均设汉给事中二人,罢去副理事官。满、汉笔帖式一百零七人。
清代官员
康熙三年(1664),清圣祖玄烨对六科的设官进行了调整,六科官削减六员,只保留满、汉各一人。康熙五年(1666), 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六科官员往往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干预朝政,影响朝廷的决策,使六部在执行政务时无所适从。
清朝六科给事中的职能
雍正元年(1723),清世宗“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所谓“内升外转”就是将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由康熙时的七品升为正五品,与都察院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平级,或略高一级,使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机构。乾隆二年(1737),清高宗裁减六科笔帖式二十七人,保留八十人,其中礼、工各十人,户、吏、兵、刑各十五人,进一步精简了六科机构。
相关记载
此前顺治十八年(1661 )规定, 六科各差一员给事中稚查六部各院执行政务的情况并注销文卷。如果延期或执行不力者,即行参奏。六科给事中的分工是: “吏科分稽铨衡,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 户科分稽财赋, 注销兵部文卷;礼科分稽典礼,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文卷; 兵科分稽军政,注销兵部、銮舆卫、太仆寺文卷;刑科分稽刑名,注销刑部文卷; 工科分稽工程,注销工部文卷”。
驳正违失
清朝顺治十八年( 1661 )规定: “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封还执奏。如内阁票拟本错误,及院部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的清朝在制度上,六科给事中虽然有驳正的职能, 但由于密本及军机处的“廷寄”等文卷,六科根本不能预闻, 所以驳正只不过文具而已。
清朝官服图案
清朝六科给事中封驳职能虽因袭明朝,在封驳的程序上,与明朝已不可同日而语。正如明清史专家孟森所说: 明朝“设六科给事中,专掌封驳”,清朝的六科给事中“有科钞而无封驳,一次奉依议之旨,即付施行”,而明朝“凡交部议之件,部复奉旨, 再交科, 科不驳;再钞交部,部乃再覆奏;此时以其已经科臣费同, 故并行稿同具,但候再奉一复述之旨叙入稿中,故明有题行稿而清无之,奉旨施行之程序不同也”。 此外,清朝六科给事中还要参预巡视京营,参加皇帝御门听政,经筵等侍班。吏科给事中有参预考核文武官员,刑科给事中参预重大刑狱案件的复审、行使司法监督等。总而言之,明清给事中的职位都非常重要,尤其明代而言权力更为广泛,清代后期随着体制逐渐改变,该职务有所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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