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封建传统思想主要提倡的道德为“三纲五常”。古代中国国土面积较大,统治这样一个国家在当时闭塞的交通条件和信息流通条件较差的情况下,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统治者也有其治国秘方,那就是这一种以伦理道德为前提的自下而上尊君为主的思想手段。
这一切的发展基础都是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正是这种面对天下的以身作则,俘获了全天下人民的崇敬,将天下人都深深囚禁于道德的思想牢笼之中。
一、儒家思想和法律法制
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层次结构为高级管理低级,整体管理地方。古代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对迂腐陈旧,主要是乡镇式结构的管理形式。作者的写作视角为“大历史观”,主要是从大范围角度来观察历史,进行历史叙述。
作者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看法是通过宏观的技术手段来集中式管理整个国家,但是古代中国的封建主义制度导致国家只能以流于形式的约束手段,即停留在思想道德约束方面的思想灌输来进行国家的集中管理,也就是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
实际上明朝帝国的灭亡归根究底就是书中所叙述的那样:人口基数很大导致人口负担很重的国家,人民的行为依靠儒家思想虚无模糊又难以固定的道德法则来进行管理,法律规定没有该有的规范性,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必然会受到牵制。即便是国家理念宽以待民,也无法弥补制度的缺陷。明朝的儒家思想作为普天之下的管理依据,法律法则得不到实际运用。
司法制度并非有相应的立法规定对其进行完善,而是儒家经典的“四书五经”作为法律评判的根本依据,这样的儒家思想的软弱政治约束和虚无法律限制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全面瓦解,造成“儒家伦理就是儒家伦理,事情评判自有其中奥妙”的现象。
大明王朝的政策提倡运用道德伦理的思想约束来对人进行控制,但实际上,大明王朝的统治是建立在暴虐的政治强迫行为之上的。如果道德代替法律成为了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那么国的社会进展的脚步和经济开放的程度也会随着道德的严重闭塞停步不前。国家的人才因为道德阶级等级的限制,无法发挥自己的真正才智,一腔热血得不到用武之地。
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一被废除,伦理道德建立起来的虚无屏障就会迅速垮塌,国家失去了统治重心,各种起义的队伍铺天盖地而来。社会制度的缺陷会让有心改变现状的爱国臣子找不到合适的途径,这也是万历年间泉涌而现的各种人才最终却没能力挽狂澜的主要原因。
在儒家思想和法律法治的具体应用分配方面,伦理是道义,法律是手段,法律制度是伦理道德的具体载体,伦理道德则可以对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限制影响。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的感性拓展内容,也可与法律同步采用。孔老夫子重伦理轻法制这是家喻户晓的,因此明王朝的伦理替代法制行使社会会管理的大权,也是一种正常现象。
二、历史学与法学的互通角度
历史学和法学的主要类似的地方是双方都着手对人类社会进行分析研究,主要的研究内容也是如何进行人与人之间关联的研究,旨在促进人的行动规范化,方便跟着社会发展的趋势进行管理。
历史学和法学都是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领域,促进法学的研究进展可以有效完善社会的管理机制,历史学则是社会发展经验的整合。二者的研究目的都是促进社会的稳定高速地发展,如果对任何一方的研究产生了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社会制度的崩溃。
明王朝的主要政治弊端表现在这些方面:小农经济体制下的低效率财政、松散的政治体系和军事管理体制。这种经济水平较低的小农经济体制难以承担起国家的正常运转,也难以促进国家的法律发展,所以地方的管理大多依靠当地习俗,当地习俗也多出自传统的道德纲常,因此就出现了道德伦理代替法律制度的颠倒现象。
这一社会制度会导致政府难以实现职能,朝廷重文轻武并且愚昧迂腐,国家军事力量薄弱,社会风气闭塞,社会难以得到发展,有人才但不得重用。即使有海瑞、张居正、申时兴等为人民疾苦而心系江山社稷的政治人才,即使他们对于中国的未来有着美好的抱负,但是也无法改变国家逐渐衰落的事实,难以和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势力作斗争。
从古代反观今天,社会的发展有很多类似的地方,统治者的统治思想较为抽象,且不依靠法律手段,仅仅是通过道德思想来进行行为的控制约束。但是人是一种复杂思想的生物,人的行为也是多样化的,对于人的评价也要从不同方面来进行。
道德对于人类行为的约束行为,难以达到法律的控制水准。道德与法律法则相比较为抽象,所以仅仅用道德作为评价一个人的标准是不客观的。人们成为了道德的俘虏,成为了道德现象的一种工具,但是社会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性的人家行为约束来促进,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进行控制管理。
总结
由此可见,国家的社会进步和稳定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约束,正如孟子所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统治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状态制定合适的法律规定,并且有自身坚守的原则所在,还要适应社会的变化需求,避免出现难以管束国家的情况,单纯的道德伦理的管制难以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统治,法律的作用难以被道德伦理所替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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