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以下是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请参考它们。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登记和志愿服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3)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的学生;
(2)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三)以欺骗手段报名,非法参加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度高考(包括全国统考、省统考和单独组织的高考,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参加高考,处于暂停期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3。报名方式。
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应按其户籍所在地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考委)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
省级招考委可结合本地实际,以考生户籍为主、在当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为原则,对报名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农民工及其他非户籍从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在当地参加高考。考生不得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同时报名参加高考。对于不符合流入地或流出地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已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可凭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到有关省级招考委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考委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点、考试局等。以下统称省级招办)要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要求全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切实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填报。
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方式要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填报志愿的方式、时间和方法由各省级招考委根据当地招生实际情况规定。
考生应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当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参考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考生参加高考诚信记录(主要指入学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报名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材料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应符合高校招生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生办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和核实,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的一致性,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按照规定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考生无工作单位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综合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或省级招生办公室设置的专门附加表格中。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考生,应当提供其错误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检查
十一岁。所有报考高校的考生均需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省级招考委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必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师。主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的、准确的结论,并负责
十五。全国和省统考、自主确定高校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指南),应按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必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如遇失密(泄密),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招办报告。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招考委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密(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可选择其中一项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国考于6月7日开始,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考和高考时间由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的考试中心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考委批准。
20。民族自治地方用民族语言授课的院校或专业(班)的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自行组织考试。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和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回答笔试问题(外语除外)。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院校,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单独提出,不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用国家通用语言答题。外语学科试题的中文部分可翻译成本国语言,试题可用学科语言回答;其他科目可以翻译成母语,用母语回答。有关省(自治区)在测试汉语的同时也可以测试少数民族语言,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分数报教育部备案)。且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可录取。
21。全国和省级统考答案的评价由各省级招考委组织,高校联考答案的评价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和我校考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和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要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应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