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使用奴隶或称奴婢现象,生死掌握在主人手里。上层社会大量使奴唤婢,而且奴婢的社会地位十分悲惨。即使在号为政治非常开明的盛唐,法律也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唐律疏议·名例律》)
就是说,奴婢与牲畜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户婚律》),生死掌握在主人手里。
宋代虽然也沿用“奴婢”一词,但宋代的“奴婢”和以前朝代的意义已经完全不同:在宋代,“奴婢”也是平民,是被人雇佣的,类似于今天我们所说的“保姆”、“阿姨”或者“司机”。他们不是主人家的私产,而是自由民。
宋代法律规定,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期限和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就解除了,双方地位完全平等。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代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因此在宋代,雇主不能像以前的朝代那样随便处罚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