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四民以“士农工商”为序,虽然农民排在工商之前,但收入不如普通工匠,比起商人,更是天差地别。
所以即使政府一再降低商人地位,对商人作出各种限制,仍阻挡不了百姓的经商之心。
到了唐代,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土地制度的变迁,农民的收入激增,社会上逐渐形成不仕则农的风潮。
(一)农业生产工具的革新
唐朝时期,农业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农业生产工具的革新。在众多的农业生产工具中,以曲辕犁和高转筒车最为重要。
在唐代以前,我国农民使用长直辕犁耕地。这种直辕犁起土费力,在转弯时也不灵活,所以农民耕地的效率并不高。在唐代,水稻产量闻名天下的江东地区率先发明了曲辕犁。
曲辕犁灵活轻便,耕地时犁身可以摆动,转弯时十分轻松。
江东地区水田面积狭小,但农业技术水平高,曲辕犁的出现适应了当时农民的要求。
随后,曲辕犁以其独特的优势取代了传统的直辕犁,推行全国。
隋朝时期,劳动人民已经开始使用筒车取水灌溉农田。筒车的使用原理是以河水的水流转动车轮,通过车轮将水灌入木槽,将其导运到需要灌溉的地方。
面对一些河岸较高、水位不高的河流时,普通的筒车往往派不上用场。于是唐代农民发明了高转筒车,以更加湍急的河水冲击筒车,提升水流的高度,解决了这个问题。
(二)水利工程的大量修建
唐代的水资源十分丰富,“凡天下水泉三亿二万三千五百五十九”,为了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唐朝在中央设置工部尚书和工部侍郎掌管水利屯田。其下属的水部设有水部郎中和水部员外郎等职,专门管理兴修水利之事。
至于重要的京畿地区,则专门设置都水监一职,掌管河渠修理和农田灌溉事宜。
此外,唐代专门颁布了管理水资源的行政法规——《水氏部》,使水利工程的修建更加规范化。
由于制度设计的完善,在二百八十九年的统治时间中,唐朝统治者共修建了将近三百项水利工程,形成了完备的水利体系,对农业生产的帮助极大。
对于水利工程修建的时间,《水氏部》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春天开始打通沟渠,修建堤坝和防御设施,到冬天停止。
夏秋两季如果河水泛滥,冲毁堤坝,则要随时修葺。
(三)农业产值的提升
农业技术的革新和水利工程的修建,自然会带来农业生产的繁荣。
据史料记载,初唐时期的普通有牛农户,其农业生产总值是魏晋南北朝农户的三倍。到了盛唐时期,甚至达到了四倍,并且生产效率还在不断地提高中。
农业产值的提升还有赖于人口与耕地的增多,以及农田单亩产量的升高。
隋朝末年,天下大乱,战乱不休,造成人口暴跌。
到唐高祖李渊建立唐朝时,天下仅剩两百余户人家。到了太宗朝,天下承平,人口迅速恢复到三百万户。
人口的增多造成了耕地的大面积开垦,到了盛唐时期,唐朝的耕地面积已经达到惊人的八百五十万顷,农业产值惊人。
同时,唐朝单亩农田的产量较之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有了显著提升。南北朝时,农田亩产三石粮食,与汉代相比,提升了大约五分之一。
唐代的亩产却接近五石,足足是汉代亩产的两倍,但人均口粮的食用却没有增加。
正因如此,唐代的官方储粮高达九千六百万石,普通百姓家中也是仓廪丰实。诗人元结曾说:“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
可以从中想见当时的盛况。
(一)均田制的崩溃
唐朝初期,沿用北魏时期创建的均田制。所谓均田制就是将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再按一定的比例分发给农民。
农民耕田达到一定的年限,就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这本是一种带有土地平均主义色彩的田制,但在唐朝时却更大地拉开了贫富差距。
唐制规定,授予普通健全男性一顷——即一百亩田地,残疾男性四十亩,寡妇、妻妾等普通女性三十亩。
政府授予的这些土地中,只有十分之二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其余十分之八归国家所有,持有人一旦死去,土地收归国家。
一个唐朝健全男性可支配的土地只有二十亩,少得可怜。但是亲王却可以拥有一百顷,也就是一万亩可自由支配的永业田。
一品官员则是六十顷,最小的九品官员也有两顷。除永业田外,官员还会被赐予职分田,一品大员十二顷左右,九品小官二顷左右。
在田地分配顺序上,唐朝统治者优先满足贵族与官员的需求,以至于肥沃的土地都被上层阶级占有,农民只能在贫瘠的土地上耕耘。
更重要的是,由于官员数量不断增多而耕地面积增长缓慢,唐朝一度到了无田可授的地步,只能按每亩两石粮食的产量给予官员实物补偿。
唐朝农民的实际获田量,也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数额。据统计,能达到应受田份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不到一半,还有很多农民受田数不足应有的五分之一。
唐朝分田制度的不公,加上后期赋税的不断加重,导致许多百姓无以为生,只能变卖世业田,沦为流民。
频繁的土地买卖加剧了贵族地主的土地兼并,当贫苦者无立锥之地之时,均田制宣告崩溃。
(二)均田制下的租佃制度
为了防止大地主、大豪强霸占人口和土地,给国家的赋税收入造成损失,所以唐朝法律规定,凡是将自由民变为贱民者,处以两年徒刑。
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农民成为豪强地主的附庸。
但所有政令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当社会状况发生改变,富人通过土地买卖田连阡陌,却无人可用,农民生活破产,卖地求生而无田可耕时,租佃制度便适时兴起。
这种租佃模式由来已久,在均田制实行初期,由于土地分散,农民之间也会互相租佃。
但那时的租佃比较平等,属于农民之间各取所需。而唐朝中后期豪强地主与失地农民之间的租佃模式,则带有强烈的剥削色彩。
地主往往只提供土地与部分农业工具,却要农民支付大部分种地所得。农民辛勤劳作,得到的粮食只能勉强维持生活所需。
除了豪强地主之外,官员也开始租用失地农民作为劳动力。前文已详,唐朝官员受田数量巨大,又缺乏管理的时间,只能以租佃的形式雇人打理。
失地农民一无所有,只求温饱,是最合适的人选。与普通地主不同的是,官员往往还可以依靠政治力量招揽流民,在租佃模式中更具优势。
(三)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初期实行均田制,与之配套的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所谓“租”指田租,每年的田租大致是两石粟。
“庸”指力役,要求百姓每年服役二十日,替政府工作,也可以用财物代替。“调”则是男性专属的赋税,一般是缴纳乡土的特色产出。
均田制的分田制度并不公平,但缴纳赋税却是按人口计算。这样一来,拥有几百顷土地的王公贵族,与只有一顷土地的普通百姓缴纳的赋税等同。对农民的压迫可想而知。
唐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无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却依然要缴纳按人头征收的租庸调税。
唐代的陆贽曾评价租庸调制:“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失地农民一无所有,却仍然免不了沉重的赋税。这种情况导致逃民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唐朝的财政收入。
唐德宗时期,杨炎开始实行两税法。所谓两税即地税和户税,按照财产多寡评定缴税的等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四)农业生产的集中化、规模化
唐朝不断的土地兼并,导致地主拥有的土地越来越多,越来越集中。而失地农民通过租佃制度被地主雇佣,使用统一的农业工具,按照整齐划一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使得唐朝的农业生产出现规模化、集中化现象。
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土地亩产的不断提高,农业财富增值变得十分可观,与汉代相比,唐代的农业生产增值到达三倍,比起商业经营也不遑多让。
于是乎,唐代的社会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改变,从原本的盲目从事商业变为推崇农业。正如《齐民要术校释》中所记载的:“夫治生之道,不仕则农。”从事农业生产,已然成为无法出仕的唐朝人最优的选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商人虽然是四民之末,遭到官方的歧视,但因其获利甚多,在社会上形成了“治生商贾”的价值取向。
到了唐代,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土地制度的不断变迁,使得农业生产变得规模化、集中化。
地主的财富增值率大大提高,“不仕而农”的思想成为主流,逐渐形成流传后世的“耕读传家”的行为范式。
1.《旧唐书》
2.《齐民要术校释》
3.《唐代均田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