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迎来明确监管。
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办法》适用于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行表示。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调整了过渡期的安排。
办法实施后,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
目前获得央行设立许可并正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两家,分别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附属机构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从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内部管理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提升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控股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效衔接。
此外,《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每年对交易限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可以适度调整,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办法》同时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的8类关联交易,其中包括不得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不得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等。
在报告和披露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央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022年8月末,央行曾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1家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针对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概念表述的建议,央行已予采纳。为避免产生混淆,《办法》删除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表述,统一使用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三个概念,其中金融控股集团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
针对明确“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范围的建议,央行在《办法》第九条(四)“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后增加“即可能对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表述。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适当延长了信息报送期限。将《办法》第十九条中董监高人员、股东等报告关联方的期限从“十个工作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将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和披露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期限从“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延长至“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