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据微信公众号“丹东发布”,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相关要求,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促进丹东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按照新政,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同时,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12个月以上间隔时间限制,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此外,扩大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范围。在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为新的合作银行,增加市场资金投放量,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
新政还提出,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发展,将冻结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由10%下调为5%。
在此之前,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月9日发布关于《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明确丹东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在首付比例方面,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