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义利观的变化,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在沿袭唐朝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新特色。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规定之完备详实和立法技术的高超,之前任何一个朝代都无法与之媲美。研究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形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定继承
在古代传统封建社会中,财产继承制度还是为了维护男性的财产权利,男性子嗣可以延续家族。从国家这一角度来看,家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家族制度进一步扩大为宗法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我国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主要还是以传统宗祧继承权为主流的,受到这一制度的制约,要想继承家族的财产权,必须先行获得宗祧继承权。
宗祧继承便是宋朝遗产继承的前提和核心,宗祧继承中两字皆意有所指,其中宗所指的为前世祖先的宗庙,而祧所指的是远世祖先的庙宇,宗祧所指的是用来祭祀祖先的场所和设施,象征着宗族的传承和血缘的延续。宗祧继承是以男性血统为主,继承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和义务,此为维系家族财富积累、观念更迭、血统延续的重要途径。
实行宗亲继承制的手段之一的便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男性子孙主要拥有继承权。宋朝法定继承是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的,其中讲究诸子均分。自古以来,这样的原则便流传已久,甚至在现行民法通则中也能找到其精神的重现。宋刑统中明确规定,对于晚辈对于父辈祖辈的财产进行继承的时候,其评判标准是无论嫡子还是庶子,也不分其年长年幼的,一律一视同仁,平均分配的。从些许以往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当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江南地区这个新的遗产分配原则是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并且很好的调整了当时膨胀的私人权利。其意义在于它冲破了之前以宗祧继承为核心的作为取得财产的限制,但是也囿于时代的局限性,未能摆脱这样的时代格局。
男子作为家族的继承人,有资格继承家族财产,而女性依旧没有拥有平等的享有同等于男性的继承权,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曾经作为家庭附庸地位存在的女性现在也拥有了继承祖业的权利,对于男权社会的古代中国来说,女性地位的极大提升。而所谓的法定继承的说法,最早来源于民间父死子继,兄弟均分的说法,意思即封建家庭的家族大家长死后,应当由嫡长子立为下一任家长、以来主持家中事务。而在家中没有家长遗嘱的情况下,民间也一直采用这种习惯风俗的形式来继承家产。如果家长生前留下遗嘱的话,其遗嘱内容也基本按照这样的精神来实施,其精神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法定继承在继承法的各个领域也都有所体现。
遗嘱继承
学术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对于古代遗嘱方面的研究已经卓有成效,早在20世纪初期,敦煌有唐五代遗书,欧洲学者从家产共财角度看遗嘱分配,相关学者通过大量的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得出分割家产的文书存在。也就是遗嘱。学界认为有关于古代社会的家族秩序,父子一体、兄弟一体、夫妻一体的理论,并且支持遗嘱也受这样这样的规则所制约。遗嘱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特别是保护古代封建社会中家庭秩序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宋代时期的遗嘱法,看似规定的是遗嘱的适用制度和范围,实则就是遗产继承法的一个分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早期的遗嘱继承属于民间家庭事务处理的范畴,内容广泛而且多样化,使用自有,且官方很少干预其中,这就同当下的遗嘱继承就已经是完全不同的范畴了。
宋朝遗嘱继承主要适用于户绝财产继承,但法律也允许非户绝家庭使用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宋刑统》中提到遗嘱继承分属于《户绝财产》当中,可见遗嘱继产原则上只能由没有男性法定继承人的前提下,即户绝情况下,才便于使用该项原则,只有这样操作才可以被宋律和风俗所认可。立遗嘱者不得无缘无故的剥夺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将财产遗嘱于他人,只有户绝的情况下才会甚于法定继承,并且遗嘱要处于被验证清楚的状态下,必须是立遗嘱人在精神正常、理智尚存的最后一次表达,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在宋朝,社会家庭中使用遗嘱继承极为普遍,且遗嘱继承在法律上优先使用,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才能被适用。
宋朝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同宗人亦或是异性人,都享有继承权。宋朝的法律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这也是宋朝所独有的现象,之前的朝代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随着立遗嘱的情形越来越常见,宋朝有关这一方面的规定也趋于完善。口头遗嘱与遗书遗嘱都是宋朝规定的遗嘱形式,所谓的口头遗嘱,就是口头把遗嘱说出来,但是必须有中立人在场。遗书遗嘱就是立遗嘱的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盖章的文书。口头遗嘱没有遗书遗嘱可信度高,因为口头遗嘱无法存留证据且很容易被人造假。除此之外,不过无论是口头遗嘱还是遗书遗嘱,若想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就是得到官方的押印。而且还需要在一定的法定时间内去进行。只有经过官方的公证,这份遗嘱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此次遗嘱行为则被认为是无效的。官方的认证意义在于,运用法律的规定保护遗嘱的真实有效,防止遗嘱的造假。
遗嘱继承在被纳入官方合法使用的轨道上时,就证明了遗嘱继承已经成为了和买卖田地等转移所有权的契约无异,因为作为买卖契约的核心要素,转移田宅所有权也成为遗嘱的主要内容,这样看来,遗嘱被广泛使用于民间,也确实是事出有因的。而且,遗嘱继承中发生重大变化。[6]北宋末期有人这样觐见:“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这是在说官府作为统治阶级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问题,平衡多方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遗嘱给印的时候收缴一笔文凭钱。南宋时期,王之望在四川期间,“凡嫁资金、遗嘱及民间葬地,皆令投契纳税,一岁中得钱四百六十八万”经过这一事件之后,到了南宋后期,户部便做出规定:“人户今后遗嘱与人户今后遗嘱与缌麻以上亲,至绝日合改立户及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
这其中非常地将遗嘱当作契约看待,“估价赴官投契纳税”中本指的是指买卖、交易过程中的纳税手续,这实际上是要对其征收一定的遗嘱继承遗产税,这个与原来经过官押时交的一笔印文凭的钱还略微不太一样,这里的是经过较为精准的遗产评估后,在根据当时的估价进行一定比例的征税,由此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税种。南宋的遗嘱继承的前提是在摒弃了遗嘱继承制度上的血缘关系的特殊地位,突出了转移所有权的重要地位,这也是封建时期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客观结果,而今以后,作为宋朝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遗嘱继承和转移田亩房产所有权、改户的买卖一概而论了,这也经历着一个从形式上到内在的转变过程,最后转变成遗嘱成为家家户户民间家产分割的最优解,并且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自我优化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大繁荣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