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当时的婚姻制度。唐代是一个重视门第和地位的社会,讲究“以色从类”。当时,人按身份可分为四种:贵族(官员)、好人(农民、商人、贾白丁)、贱人(杂户、官户、布渠、客家人)、奴隶。
这些不同阶层的婚姻,除贵贱可以通婚外,必须遵循“人人有配偶,性别必须相同”的规律。他们合作?”唐朝律法也规定:“妻妾,齐秦晋同。妃嫔可买卖,名额暂缓。”也就是说,妻子的地位和丈夫是一样的,但是小妾的地位可以随意买卖,与正妻的地位相去甚远。.
妻妾之分,不仅在民间分明,在宫廷中也不例外。
唐玄宗早年非常宠爱武惠妃。武惠妃虽然没能成为皇后,但在后宫中却受到了皇后般的待遇。
但即便如此,在提到朝廷中区六品都御史武惠妃时,他仍敢指出“左右执巾的是惠妃”,并且直接告诉皇上,你心爱的女人不过是伺候你的下人而已,唐玄宗也无法反驳,因为臣子说的是实话。
不仅如此,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妃子的。唐朝的律法甚至对妃子的身份做出了规定:“妃子嫁有情人”。
能否成为妃子,也要看身份。只有心爱的男人的女人才能做小妾。如果她是出身卑微的下人(也就是贱人或奴婢出身的女人),连做妃子的资格都没有。只有男主有幸生子,成为“宠儿”,才能纳为妃子。但即使做了妾,也没有资格做正妻,因为法律规定的很清楚:“纳妾或客家人为妻,纳婢为妾,一人入狱。
半年,各归正妻。妾成妻,刑期一年半,刑期满后,仍须恢复原状。
这些制度都不是没有严格的,所以偶尔会有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即使遵循“民不告官不查”的原则,他们的行为也难免会落入实处。被社会主流舆论抛在一边。
例如,开创史书编纂新体裁的《通典》的作者杜佑,在梁氏死后,不顾家人的劝阻,执意拥立爱妃李氏为妻,招致各种非议。.不仅如此,杜佑死后,陪葬的只有他的原配梁夫人。甚至权德裕为友人写墓志铭时,也只记梁夫人,未提及李夫人。这从当时人们对“纳妾为妻”行为的轻蔑态度就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