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进士及第。开始了自己的为官之路。然而到了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因上书谈论新法的弊病。王安石知道后颇感愤怒,让御史谢景在神宗面前陈说苏轼的过失。于是苏轼请求出京任职,被授为杭州通判。那么苏轼外调的这个杭州通判究竟是个什么官职呢?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而且,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也就是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相当于现在的杭州市纪委书记兼中央特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