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嘉靖年间,首次出现“土司”一词。不过,在明万历年间,有人曾专门对“土官之名”进行了溯源。
在明朝学者眼里,土官无外乎是指宣慰、安抚、招讨之类的官员,其具体名称虽然最早可溯源至唐宋,但明晚期仍在使用“土官之名”,沿用元朝时期的旧称。也就是说,即使在明嘉靖时期以来的官书里出现了“土司”一词,但至少在明万历时期,民间仍习称土司为“土官”。
从两宋之交以来长达4个多世纪的长时段累积,“土官”因拥有“土官衙门”而于明朝嘉靖三年称为“土司”。土司因土官、土官衙门之名称的先后出现,才最终在官书之中合为一体而称为土司。
那么本期就来聊聊明朝设置土司的要求。
明朝时期土司的设置,涉及入选条件、衔号品秩、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行政制衡关系、俸禄等诸多问题。
在明朝时期的正史与私人著作中,有多处提及土司的入选条件。据《明史》记载来看,明朝时期的土司制度在元朝土官制度基础上趋于完备。
不过,即使再完备也仅限于利用爵禄和名号等“利益”对土司进行统摄,从而使之供朝廷驱调,乐意为朝廷效命。在元明王朝更迭之初,只要元朝土官前来归附明朝,明朝就基本上无选择地继续承认元朝土官原有的官职。
这说明明朝所看重的,是元朝土官对本朝的态度。归附态度好的,给以名利,使之继续为国家效力。
在土司纳土归附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一方面参照先朝的制度,另一方面根据原土司区的种落和酋长的布局态势来选定本朝的土司。
可见,不管前朝土司在大兵压境情况下抱着何种复杂的心态,明朝时期入选土司的先决条件是诸土司的纳土归附。失去了这一基本条件,元朝土司就无法在王朝易代之际以及明早期继续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