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逐步提升,人民当中“国家强起来”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家各方面现代化的任务就变得十分迫切。这两年司法体系的改革和不断推进,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正迎面向我们走来!
考虑到中国式人情和道德观念,为了避免“官官、官商相护”。在司法层面就必须以史为鉴,合乎人间正道!所以,我们就必须知道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各位皆知,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不论你是:孩子上学也好、父母看病也好、商路坦途也罢,要想获得特权,先人一步!离不开两个字:关系。关系如何而来自不必多讲,但也正是这种“特权”却让位高权重、富甲一方者更加肆无忌惮,而让贫苦百姓蒙受不白之冤,公理何在?
宋朝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在司法体系上是费了一番苦功夫的!首先,自陈桥兵变起,宋太祖赵匡胤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动荡,建立大宋王朝。唐朝原有的司法体系,也自然而然的顺承下来了。
中央的司法机构:刑部(复核)、大理寺(审理)、御史台(监察),经过宋太祖的改良,将原有的御史台改为审刑院,专门供皇帝裁断。自此三大司法机构分权制衡,司法流程变得更加严谨。
不过也正因为如此,审判流程也变得较为复杂,才让投机取巧、颠倒黑白之人有所收敛。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起维护宋朝司法公正的几大制度。
第一,鞫谳 [jū yàn]分司制。那什么叫做:鞫谳?《宋史·职官志五》中提到 :“﹝大理寺﹞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讞之事。”其实就是:审议断绝(审理)之意。分司就是:分权制衡之意。
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断决,每一个流程都有专门的负责人员,并且要保证他们之间没有过多的来往和利益纠葛。更何况,各个职位的官员只对自己负责的工作尽职,没有过问其他流程的权利。就比如说:负责现场勘探的没有权利指定“事实结果”,而负责审断的官员也没有权利过问“侦察者”的现场勘探结果。
第二,翻异别勘制。这制度的使用人群主要是:死刑犯。当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只要在屠刀还未落下之际,称自己的案件为“冤假错案”或者是要“翻供”。司法机关就必须重视这一情况,再次对这一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一般来讲,重新审理的案件,不得由原来机关再次进行审判,需移交其他官员或者是司法机关。当然,别堪肯定是有最大的限制次数的,3次或者5次为最大。
第三,司法官禁止会面制。这个制度就很容易理解,在整个审判、断决过程中,职责不同的官员要懂得避嫌,不得会面、不得相互交流、更不能相互干扰。
第四,“推驳” [bó]制。这个制度主要针对:辅佐长官判决的低级官吏。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公平正义。负责该案件的“低级官吏”如能及时纠正,就会得到相应的奖励。在“翻异别勘”中同样适用:及时纠正者,给予奖励。
大宋就是这样一个极具正义感的王朝,在这里只讲法理,不通“人情”。所以,才会出现像包拯这样公正清明的好官,‘人情往来’在铁面无私的黑脸面前只能沦为“刀下亡魂”!
每一个历史人物,之所以流传,离不开他所做的某一件事情。而我们所讲的这位包拯,在人间百姓的眼中,他就是在世青天。铁面无私断案,不讲升官发财,不讲人情往来,也不管所审之人是否手眼通天,一心只维护公平正义!御前三铡[zhá],上可铡为非作歹的皇亲国戚,下可铡欺压百姓的市井盲流,事实真的如此吗?
包拯的权利真的有这么大吗?《铡美案》中负心汉陈世美的不堪往事,就真的被包拯告之天下了吗?
在诸多历史文案当中,包青天是没有这“龙、虎、狗”三口铡刀的。最早出现的版本是清朝时期,石玉坤所写的民间武侠小说《三侠五义》中出现的。当时包拯被派到灾区放粮振灾,让皇帝讨要权利,宋仁宗赐他“御札三道”,公孙策和包拯将其改为“御铡三道”,这才有了之后的故事。
不论是小说还是演绎当中的尚方宝剑或者是“御前三铡”,都没有先斩后奏的权利。大家都清楚,封建王朝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制,家天下,就是一家人,一个人说了算 。
在现实中,如果一位臣子。还未等到皇帝号令,就肆意行使赏罚大权,让皇帝威严何在?
当然,我们不能说包拯,离开了这些先斩后奏的权利,就不是一位清正廉洁的好官。跟演绎小说中所记载的并不相同,包拯一旦发现有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一般都是通过纠正或者是改造,在法律权限之内,谨慎处理问题,并不会先斩后奏,更不会铡刀落地,人头滚滚。
其中有许多为民做主的实情,就比如:包拯在开封府做府尹的时候,想要疏通惠民河,却发现惠民河时常涨水为患。通过调查得知,当时有许多达官显贵在河岸两边修建的私庐住宅过多,随即经过测量,勘探,验证以及审核,发现了许多违规建筑,随即向皇帝汇报。请求拆除跨河所修建的楼台花园等等违建建筑。
所以,我们可以看见在司法体系初具规模,但并不完善的宋朝依然出现了诸如包拯之类的清官、好官。由此,我们更要深刻的感悟历史,实践当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期刊中,有一位作者曾经是这样写的:酌以人情,参考法意。这篇文章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中国古代司法和现代实践如何紧密连接的意义。
宋朝官员是从天理,国法,人情三个角度分别切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并谨慎处置。
明辨是非,公平正义,情绪冲突三种方面的考量需要有一个度,以何种方式,何种答案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才能完美的平衡。是宋朝司法一直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在历史中直到湮灭的结论。
这份答卷为我们现代以及未来,该如何走好法制社会现代化,司法程序公正化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作者:小白 校稿: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