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据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清远市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清远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受理缴存人申请。
所谓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此外,《通知》明确,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30日内为相关缴存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协助、督促工作。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拨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内全部预售资金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通知》显示,当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缴存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积金管理机构。因缴存人自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的,缴存人的提取行为将被视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