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明代五台县烈女曲秋叶的故事

明代五台县烈女曲秋叶的故事

在五台县城新城区的闹市中,在新建的颐和佳苑小区西侧、台城派出所东侧,隐藏着一处明代古墓葬——曲烈女墓,当地人称之为“孤女坟”,现存有墓丘一座,石碑一通,系县级文物保护古迹。本文根据《五台县志.艺文志》中《烈女曲秋叶传》一文和周慧斌先生整理的《重建曲烈女墓碑记》,对明代烈女曲秋叶事迹进行了整理,以供大家欣赏。

一、曲烈女的故事

曲烈女,大同灵丘县人也,小名秋叶,父亲曲大保,母马氏,有一弟曲价子,家里非常贫困,居住在代州碾玉村。烈女皮肤白皙、身材高挑,性格温和,周围邻里多次向其求婚,其父母以子女少的缘故不想急着嫁出,故一直待嫁闺中。

万历十七年(公元1589年),烈女十七岁,其弟十四岁,家乡遭受大灾,其父母携全家来五台县就食,到西龙泉村秀才安崇德家求房借住,安崇德见烈女容貌漂亮急忙应允。当时,安崇德家北房为其母亲居住,东房3间由烈女一家借住。刚入住时,烈女因混住一院而不高兴,想要另觅住处,但其父母因初来乍到,容身难而没有答应烈女要求。烈女一家暂住村中,以替人牧牛为生。

本年五月十五日,大保外出放牛,恐牛践踏他人田地,携同妻子儿子一同放牛,独留烈女一人在家。崇德趁只剩烈女一人,在门外高声嚷嚷道,“你的身体这么丰满,绝非处女,肯定同房过了”,烈女因害羞没有搭理他,只能忍耐等父母回家,崇德又乘机把梨扔到了房内,烈女大声哭泣,刚好烈女母亲马氏回来,见到地上扔的梨,烈女说,“这是污秽之物,不要动它,等父亲回来再说”。并哽咽着求父母另求他处借住,而其父母强留烈女,不肯搬出去住。

又过了十九日,烈女父母弟三人再次外出放牛,崇德见其父母没有敢声张,更加有恃无恐,再次用语言调戏诱惑烈女,被烈女严词拒绝,崇德就大声骂道“你这个呆傻无用的东西,竟敢不顺从我,留你有什么用,况且你就是告诉你父母,他们又能把我怎么样,如果外人听到这件事后,你就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烈女越哭越愤怒,马氏回来后和烈女一起痛哭,崇德母亲武氏假充好人进行劝说,烈女见其父母执迷不误,就不想再苟活于世了。就宛转对其母亲说,“父亲明日外出还没有口粮,你到其他家借一下粮食”,马氏信以为真,刚出门,烈女就关门上吊自杀了。最后,大保夫妇将安崇德告上官府,安崇德被绳之以法了。

二、曲烈女的死后荣光

曲烈女生前落寞无闻,死后却受到了朝廷旌表、高官立传、高规格安葬的殊荣,也算是幸事一件了。

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山西省巡按赵文炳有感于曲烈女的事迹,进行了题命旌表。万历三十二年(公元1604年),山西省巡按康丕扬在五台县巡查民风时,看到曲烈女的墓地处于地边沟堰,恐日后侵蚀无迹,命代州通判蒲嘉轮购买民地五十亩葬在其中,由孙、陈二户为其守坟。

修建的烈女墓园占地一亩二分,墓丘周长九丈,高三丈,有东房六间,西房三间,碑券大门,墙内种植松柏四行、八十四株,墙外种植二十一株。院外四十八亩地给看坟人使用。

同时,巡按康丕扬为亲自为烈女做传《烈女曲秋叶传》,载入清朝乾隆45年由王秉韬主编的《五台县志》第八卷艺文志中。清光绪年间,重修县志《五台新志》时,因烈女曲秋叶不是五台县人,《五台新志》不再记载曲烈女之事迹。到了清宣朝统二年(公元1910年),时任五台县训导的阳曲县人范宗漳有感于此墓经过三百年的风雨侵蚀恐日后湮没无闻,于是发起倡导,对曲烈女墓进行了重新立碑修缮。

附:

《烈女曲秋叶传》 明 巡按 康丕扬

曲烈女者,山西大同之灵邱人也,幼名秋叶,父大保,母马氏,一弟曲价子,家贫甚,居代州碾玉村,烈女生而颀皙,性娟静,邻居见者靡不叹贫家安得是美媛,多求姻,其父母以子女鲜少不欲速适人,故久未卜。

万历十七年,女十七矣,弟亦十有四岁,大祲其父母携出就食五台境,问舍生员安崇德家时,崇德止房三区耳,见女容止异亟许之,北则崇德母居,而东舍三楹即烈女兴父母做居处也,初入,烈女见同院意甚不乐欲析,父以初至,俟再卜时歉甚,大保惧阁室之无以自存也,因受村中牛代为牧。

本年五月十五日,大保驱牛出,恐践人田,约妻携子同送之,时在家者独烈女耳,崇德瞰其独处,因从门外扬言欲以挑女,云处女身大如许耶,大是奇事,比女巳房,闻之矣然以闺秀难与言,姑忍以语母,乃崇德已入复出曰,女佯不知耶,世间安有如此身,而谓女者,因掷梨房内,女遂大哭不可禁,而马氏同适见地遗一红封,发之则梨也,女谓拾此秽物何事,姑留原,所以待父归耳。因哽咽不能语曰,此地吾不愿居,而父母强留不肯去,今若不速移,后将以丑终矣,因具道云云马氏疑不悦,反怪谓谁为女筑室待耶,时崇德母武氏知女必告母恐具诉,亦在旁同劝云女母言良是,女今未适人,可遽效此长舌耶,女虽收泪而愤愤巳不堪矣。

越十九日,大保三人送畜复出,崇德见伊父母前之无言也,复用言再试之,女正色拒以不可,崇德遂詈汝癡物旣不谐人意,留汝何益乎,且昨愬母,若能如我何,外人闻之祗恐河水不能涤也,女益哭益愤,马氏回至仪门外微闻此语,人见如哭,问主人詈者,谁女哭曰,母既不吾信矣,今复向谁问耶,于是马氏亦哭,而武氏复来劝谕,女见父母之执迷不去,决不欲生矣,乃宛转给其母曰,父明日尚无粮可往贷之他所,马氏不悟,误信之,甫出门,则女巳阖门缢矣,时远近靡不哀叹。而大保夫妇亦遂讼之官,姑置崇德于法。

二十九年巡按赵公文炳具题命旌表,又三年,恤刑某子甲树欲为崇德求出,余是岁亦来巡晋,乃执法按之间,尝一过五台,闻女葬所则地名龙泉村,距城四里许,三尺微封逼邻沟堰,将侵蚀不可识矣,因行通判蒲嘉轮为买民地五十亩,起葬其中,中墓一丘,围九丈,高三丈,东房六,西房三,碑券门一墙,内植松柏四行,为株八十四,外植二十一,若共贞女风焉,院内方园一亩二分余地,四十八亩即给看冢人以资日用,而又除去租粮,无使再税,复择人为守其坟时,烈女之父母俱亡矣,独遗弟曲价子流落不获,最复后得之灵邱县尹方来随令与守冢人孙应科、陈海同居坟内。

鸣呼,烈女一贫女耳,生仅十七,非有礼义之训,出阀阅之门也,乃其秉性刚方义不受辱,竟烈烈以死,自非天植之坚贞鸟能捐生,若是哉观对母垂涕之言与扁戸投缢之状,至今人无不兴而吊之者,则慷慨从容,烈女盖兼之矣。鸣呼,兰以馨致焚,玉以望致碎,即焚与碎,无足爲兰玉损也,颇其如奇珍之不可常存于世,何哉,烈女生于灵而不得其死于兹土,造物固黙有以定之矣,余悲夫贞洁异淑恐与卉同湮也,因为作曲烈女传。

《重建曲烈女墓碑记》

乾隆之所恃以不毁,人心之所恃以不死者,赖此有气节之人楮柱之耳。台邑旧志有曲烈女传,新志删之,谓烈女非台人,不欲乱其例也。今其碑剥蚀已甚,巡道范公宗漳伤之,命余略述数语以垂永夕。

按曲女名秋叶,灵丘人也。父大保,母马氏,一弟价之。家贫甚,流寓代州碾村。万历十七年,岁□,其父母携出就食五台。崇德见女止异,许之与同院居。烈女甚不乐。崇德瞰女独处,挑之,女为若不闻也者。崇德复掷梨房内,女大哭不可禁。适为民回,劝女勿校。女愤甚。数日,崇德复间挑之,女正色拒以不可。崇德怒曰:“昨诉若母,能如我何?外人闻之,恐河不能涤也!”女愤不能堪,□门就缢。闻者莫不哀□!大保讼之官,遂置崇德以法。后巡按赵公文炳具题命旌表,为买民地五十亩。葬墓外,四十八亩以给看墓人。

呜呼!烈女一贫女耳,生仅十七,乃秉性刚方,义不受辱,竞烈烈以死。自非天植之坚贞,乌能若是开!范公悲其贞节异淑,恐与草木同湮也,因重新其碑而建树之。所以扶植伦纪,未之标的,关于世道人心者非浅鲜也。因约旧传而为之记。

署五台县训导阳曲范宗漳重建

壬辰科岁贡生杨世铭撰文

五品顶载附贡生岳镇南书丹

大清宣统二年桃月谷旦立

注:此碑位于五台县台城镇西龙泉村西曲秋叶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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