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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明朝以“程朱理学”维系政权,以严法治吏。在这种高压政策下,官僚文化、官员腐败等问题很可能出现。
于是,伴随着这样的高压政策,就出现了明朝的管制体制,它约束了官员,有效地限制了权力,杜绝了腐败。
但是,权力如果不关在笼子里,就会招来无穷的恶果。明初的管制制度,有严密的法制,有法可依,有效地解决了重典刑罚;但是,明中叶以后厂卫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1、公务员行政屡禁不止,厂卫监督初现端倪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他是一个善于总结和吸取教训的皇帝。在教育、文化和经济方面,朱元璋积极借鉴前宋,避免走元末的老路。
官员腐败、贪污和歪曲法律是元朝垮台的原因之一。因此,朱元璋吸取了元朝灭亡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一套详尽的管制法则。针对官员腐败,朱元璋制定了一整套法律规范。
朱元璋根据“《大明律》《大明会典》《明大诰》”三法建立了明朝的统治体系。
这些法律规定了官员贪污的惩处标准和惩戒尺度,甚至将官员贪污行为单独列为一卷,可见明朝对官员贪污问题的高度重视。其任务是开除公务员,增强公务员的士气。
但是,明朝在法律上规定,对于官员腐败的惩戒手段过于严厉。
《大明律》规定了多种刑罚,《明大诰》还加入了凌迟、剥皮、猫头鹰头等残酷刑罚,足以见刑罚之残酷。
朱元璋还大力普及了相关法律,《明大诰》甚至还有一本给普通老百姓看。
这些严刑峻法反映了明朝严刑峻法的精神,也反映了明朝统治者净化社会的急切心情。过严的法律,不仅清扫了腐败的风气,而且阻碍了法律的实施。
为了逃避惩罚,官员们选择了更极端的方法。明朝的统治者看到了法律的残酷。朱元璋之后,《明大诰》被搁置了。
但是,明代严酷的刑罚制度却一直沿用至今。明朝官员的腐败依然无法遏制,恐吓过度,缺乏合理公正的法制,缺乏安全感。
明朝中叶以后,为了遏制官员腐败,维护中央集权,明朝统治者建立了厂卫制度。明朝统治者通过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机关控制官员。
通过这些厂房和卫所,明朝统治者可以直接监控官员的一举一动,知道他们有没有培养党员,有没有腐败的可能。厂卫组织作为皇帝的辅助机构,深受皇帝信任,权势极大。
用厂卫监察官员,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主要还是要看皇帝的酌处权。
明代除了严刑峻法外,厂卫人还以“监视”为借口,肃清异己,加害忠臣。可以说,在没有合理、公正控制的情况下,厂卫制度逐渐异化,成为皇帝制衡官员的暴力手段。
2、厂卫控制权的异化,成为暴力制衡的手段
公元1402年。明成祖朱棣建立新政权,很多朝臣对朱棣不信任。1420年,朱棣为了维持统治,再次重用大量宦官,建立东厂。
在东厂组织中,权力最高的人称为提督,同时掌管礼仪的太监。
朱棣设立东厂,由宦官集团组成,利用宦官监督文官。这就是朱棣对宦官集团和文官集团的制衡。除了宦官集团和文官集团之间的相互制衡外,不同的厂卫组织之间也进行了制衡。
除东厂署外,明朝统治者还设立了锦衣卫、北镇抚司等拘留机构。北镇抚司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逮捕除皇帝以外的王子、贵族和平民。
厂卫监察机构能否有效履行职责,取决于皇帝的制衡能力。
如果皇上信任宦官,宦官当权,锦衣卫也会成为东昌机关的走狗。提督东昌推选自己信任的锦衣卫为首领,利用锦衣卫缉捕对手和敌人。
在厂卫队诞生之前,明朝以三发司为司法机关。
三个法律部门都有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旦确定嫌疑人,首先由惩教部进行审判和量刑,然后将案件和罪犯送往大理寺审查,由惩教部进行审判。
同时,大理寺和市检察院正在进行审查。审执行分离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同时多次复核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厂卫制度建立后,权力被宦官专权,原先的三部法制部门被耗尽。案件不再经过惩教部、大理寺、都检院之手,直接对厂警进行审判处决。因此,很容易出现不公、错案、错案。
皇上对厂卫很器重,代表了皇上的旨意。有时明明是三巨师的责任,最后还是由厂卫来处理。
可以说,东昌取代了规范化的司法,成为了“明代警察”。东厂的监视系统原本是为了行使控制和检控权,最终却屈从于皇帝的意志和个人的私欲,成为暴力的工具。
厂管换工作后,官员逐渐贿赂厂管,加深了官员腐败问题。同时,严厉的处罚制度和厂卫“一句话”加深了社会矛盾,人心惶惶。
但厂卫制度根深蒂固,皇帝想改也难。
皇权及其纽带与一群文职当局长期存在矛盾,天皇需要厂卫队来巩固自己的权力。明朝万历皇帝在设立储藏的问题上与文官冷战了十几年。万历皇帝想立郑贵妃的儿子为太子,当官的时候,就请了一个长官。最后,万历皇帝虽然立长子,但是28年都没有上朝。
由此可见,皇权与文官集团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矛盾。
如果工厂的安全制度被彻底废除,皇上将孤立无援。
如果继续使用下去,官僚集团与皇权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加深。所以,皇上明知道厂卫的管控制度变了,还是放了。
久而久之,工厂的保障体系形成了恶性循环。
文官组巡抚上书伤害太监陈权,皇帝支持权宦官,反而是太监要报复巡抚。有时,皇帝对一个官员极度反感,甚至暗中下令东昌处死他。
正德、天顺年间,宦官专权越来越厉害。
厂卫的间谍遍布全球,大牢酷刑横行,法庭案件无论大小,都被厂卫牢牢掌控。
东厂官员在这种处罚方式上是随意的,甚至是制度化的,动辄成百上千人。这一切有力地证明,东昌干预司法,主观武断地判案,刑罚残忍。
同时,厂卫队利用职务之便,大量敛财,欺压群众,敲诈勒索,极大地加重了群众负担,造成社会风气恶化。
3.工厂保护系统以防万一
厂卫制度本来是控制权的延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异化,变成了维护皇权的暴力制度。明朝末年,无数人将工厂的保安系统误认为是害死忠良的特务机关。
《明史》说:“明朝的灭亡,不是盗贼造成的,是厂卫造成的。”足以看出,厂卫制度在强化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加速了明朝的没落。
厂卫制度对明朝原有的司法和控制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原来,锦衣卫要抓人,必须到刑部拿“框帖”,到检察院拿“批文”,但后来锦衣卫完全无视正当程序,随意抓人。
本来审判和执行也应该是三司的职责,但是厂卫代替了明朝的法律责任。
原有的控制系统毫无用处,厂警严重干扰司法。
可以说,明代厂卫管控制度是在皇帝的同意下建立起来的。原本是为了监察官员,查处贪污,却因为皇权,最终沦为明朝专制同志的帮凶。
事实上,工厂的卫生控制系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由于惩罚严厉,许多人都害怕生气。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所以一些腐败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控制。
虽然作为一个控制系统,工厂警卫无法控制皇帝。厂卫满足了明朝加强皇权的需要,但并没有有效地约束皇帝。厂卫制度发展成为皇帝个人意志的暴力制度和政治斗争的工具。
在厂卫体制下,管控机制出现了权力膨胀、责任相互转移等现象,管控部门也陷入了党争。
原本敏感复杂的控制系统独立出来。
厂卫间接操政,逮捕朝廷官员,严重破坏了明朝的司法管制制度,助长了明朝的灭亡。
结语
与以前的朝代相比,明朝的控制体系更加完备和制度化。然而,厂卫管制制度的出现,表明明代封建管制制度存在先天缺陷。
监控系统和厂警一样,归根结底是皇权的体现。皇帝用一种控制制度来制衡、制衡和维护统治,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在现代,处理权利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利的约束和控制。
参考:
《明史》
《资治通鉴》
《明太祖实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