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在很多古装电视剧里,我们时常能够看到这类情节:某个州县的地方官判案,当堂判了个“斩立决”,然后冲上来一群张牙舞爪的衙役,将犯人叉出去手起刀落,呜呼哀哉。
这类情形,是不是合理的?
当然不合理,且不合法。
这个法,便是“死刑复奏”。
什么是“死刑复奏”?
纵观历朝历代的统治,“重典”、“重刑”是司空见惯的事。
从夏朝至秦朝,各类刑罚种类繁多,无一不是以残害人的肉体为主,极其残酷。
从野蛮,到文明,在这个曲折的演变过程之中,“命如草芥”确实是稀松平常的事。
周公曾提出“慎刑恤罚”,儒家思想逐渐盛行之后,“慎杀”、“慎刑”的观念也逐渐被统治者所接纳。
毕竟,人命只有一条,手起刀落之后可就救不回来了。人的双手双脚、鼻子耳朵,以及太史公司马迁被切掉的那两三寸,可不能像壁虎一样再长回来。
于是,到了汉朝的时候,“死刑复奏”的制度开始萌芽。对于那些身居高位的官吏,如被处以死刑,得经过皇帝的复核才能执行。
当然,这也仅仅是小众群体的“特权”,平民小百姓是没法享受到这样的待遇的。
当死者,部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魏书》
魏晋南北朝,这项“特权”开始往民间开放。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又定下规矩,要求地方的死刑案件要上奏皇帝,复核通过之后才可施行。
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隋文帝杨坚又出台了“三复奏”制度,规定“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得向皇帝请示三次方可执行死刑。
然而,终究是皇权大过一切。虽然想法很不错,但这样的制度在短暂的隋朝时期形同虚设,被杨坚、杨广一言不合就诛杀的朝臣可不在少数。
李世民悔杀卢祖尚
武德年间,卢祖尚在王世充称帝之后,选择离开洛阳归附李唐,官拜刺史,封郡公。而后又跟随李孝恭平江南,历任寿州都督、瀛洲刺史。
贞观初年,交州都督李寿贪污获罪,李世民欲派卢祖尚前往交州任职。
卢祖尚先是答应了下来,不料很快又反悔了。称岭南是瘴疠之地,要是去了怕是回不来。
李世民先让杜如晦去与卢祖尚说,又让卢祖尚的妻兄进行劝说,称以三年为限,干满三年就回来。不料,卢祖尚谁的面子都不卖。
贞观二年(公元628年),李世民亲自同卢祖尚说起这事,卢祖尚依旧不干。李世民大怒:“我使人不从,何以为天下命!”斩卢祖尚于朝堂之上。
卢祖尚先是接了诏书,答应之后又再反悔,确实犯了法。其一,忤旨抗命;其二,官员在规定期限之内不赴任。
忤旨抗命,绝对是一条“大不敬”的重罪,按大唐律法当处以绞刑,且不可减刑。规定期限之内不赴任,倒也不算多大的事,最多蹲个一年半载也就出来了。
然而,唐朝律法遵循“二罪从重”原则,卢祖尚这绞刑是跑不掉的。只是,他被盛怒之下的李世民当场判了个斩刑。
卢祖尚或许确实有身体原因不肯赴任,可他的处置方式未免太过不当,拒杜如晦也就算了,还强拒李世民,完全不给李世民酌情量刑的台阶下。
“向者卢祖尚虽失人臣之义,朕杀之亦为太暴。”——《资治通鉴》
虽然卢祖尚该死,但很快李世民也后悔了。之后,下令恢复卢祖尚官爵。
李世民悔杀张蕴古
贞观二年(公元628年),负责起草诏令的中书省来了个新人,名叫张蕴古。此人早年曾跟随庐江王李瑗,任王府从六品上的记室参军,负责处理各类机要文书。
博览群书,过目不忘,异常聪慧的张蕴古在进入中书省后,先是为李世民上了一道《大宝箴》的奏疏,劝诫君主应爱惜民力、虚心纳谏。“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的道理,深得李世民认可。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有一精神病人李好德,不仅放肆胡言,且对朝廷、皇帝甚为不敬。辱骂天子,这可是罪无可恕的死罪。李好德的罪行上报到李世民这,李世民便派张蕴古负责审理此案。
张蕴古审查之后,称“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说这个李好德是个精神病,就算是说了什么大逆不道的话,也可以减免处罚。
李世民知晓之后,决定宽恕李好德,不再追究此事。
不料,这张蕴古竟跑到监狱中,将李世民的决定提前告知李好德,并且公然于狱中陪李好德下棋解闷。
张蕴古此举,恰恰犯了两条罪过。其一,泄密;其二,司法人员未回避。按唐代律法,这泄密不关军国大事,最多蹲个一年半载;这未回避,最多降级罚俸。
监察御史权万纪对张蕴古进行了弹劾,称张蕴古与李好德的兄长李厚德有私交,认为张蕴古乃是徇私舞弊。张蕴古百口莫辩,他与李厚德有私交是事实,李好德是精神病人是事实,他泄密与未回避更是事实。
震怒之下的李世民,二话不说就下令将张蕴古拉往东市“咔嚓”了。
张蕴古血仍未冷,李世民便后悔了。张蕴古知法犯法,可李世民也并未依律将其治罪,这样的头脑发热要不得。
从“三复奏”到“五复奏”
在张蕴古案之后,李世民将房玄龄、魏征等人骂了一通,怪他们没有及时拦着自己,以致张蕴古死得憋屈,并决定实行“死刑三复奏”制度。
即便是皇帝下达的“斩立决”,执法部门也必须上奏再请示三次。
然而,“三复奏”在实行过程中又出现了“走过场”的问题。执法部门接连上奏,皇帝的怒气仍未消,三次复奏就已经走完流程了,这等于没奏。
认识到此弊端,李世民在不久之后再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
京师五复奏,地方三复奏。除了弑父杀母这类穷凶恶极之辈只需复奏一次,其余罪行的复奏必须隔天进行,不能一日之内完成复奏。
李世民还规定,在处决人犯的当日,皇帝不食荤不饮酒不近歌舞,以示律法威严与皇帝悲天悯人之心。
在长孙无忌主持编撰的《唐律疏议》中,针对“死刑复奏”制度更是做出了明确规定:
“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不等朝廷复奏结果就私自处人犯以死刑的,将主管官吏流放两千里。
结语
“慎刑恤罚”的思想从无到有,在古代刑事政策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如今的“死刑复核”制度,也是这“死刑复奏”的一个进步延伸。
虽说“乱世重典”,但自唐以来,在死刑的应用上已有了比较周密的程序,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为俾睨天下的帝皇,李世民的手中掌握着所有人的生杀大权。但从他对“死刑复奏”制度的推进来看,这的确是一个明君应有的作为。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杀错了,就得吸取教训不能再杀。
而李世民的境界,似乎又比这高出了一头。杀错了,就得完善制度,对自己进行律法上的约束。
当然了,他有他的局限性。
毕竟,他首先是一个封建社会的皇帝,皇权才是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