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鼎盛阶段,所展现出来的政治开明是中国封建王朝当中首屈一指的。
而唐朝之所以能保证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发展,其实就是与唐朝官方的开放与包容有着重要关系。
但是除了政治开明以外,就是唐朝建立的法律制度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健全的存在,其中就体现在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之中,所以今天一起来探究一下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唐朝婚姻制度法律制度的特点
01 要遵守礼法的规则
首先,结婚双方必须要遵循婚姻六礼;所谓“六礼”庶是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是六个环节。
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必须按照顺序完成这六个礼仪步骤,每个环节都不能省略,更不能不去做。
例如第一个环节纳彩,是指当确定两家要结姻亲,那么男方就要请媒人到女方家进行提亲,若是女方答应议婚,男方就可以回家备礼前去女方家求婚,这个过程称之为纳彩;
其中有一个重点是要有媒人,正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两点是必须要做到的,若是没有就是违背礼制,则不被社会所允许的,也不可能完成婚姻,而这六礼在《唐律》之中也是有着明文规定,所以没有做到就是违背朝廷法律。
其次,唐朝法律对婚姻制度的约束;除了以上提到的“六礼”之外,唐朝法律当中规定必须要有婚书,相当于现在的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
而这个婚书的完成是有着一套流程的;首先是父母为自己的儿子制定婚书,由男方送到女方家里的被称之为通婚书。
然后女方表示回礼再制作一份答婚书,尤其是通婚书必须有父母之命和两位以上媒人的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男女双方有了这一份婚书,在唐朝法律上属于合法夫妻,但若是交换婚书之后,不管是哪一方要悔婚,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惩罚制度是杖六十。
其三,法律上要求要维护一夫一妻制;在《唐律》中是这样说的:“妻者,齐也,一夫一妻,不刊之制”。
因此作为丈夫,必须要做到这一点,若是违背这条法律,男方硬是娶了第二位妻子,按照唐律将会被判决徒刑一年,而嫁过来的第二妻子也会接受刑罚;
但是这个一夫一妻制是带有引号的,正如当代之人所想,古时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子是男方通过六礼明媒正娶的存在。
而妾室则是只要妻子同意,就可以纳妾,纳妾没有什么礼仪制度,只需要给予妾室家里满意的钱财即可。
只是这个纳妾,在《唐律》中有规定,只有朝廷有品级的官员才能纳妾,其他普通百姓没有权利。
但是有个特殊情况,即男方已满四十岁,而唯一的妻子没有为他生下子嗣,则可以纳妾,这是对古代宗法制度的维护和血脉传承。
因此,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就是礼法的一个结合,后面的朝代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创新的。
02 自由的婚姻制度
第一,结婚对象可以进行自我选择;在唐朝结婚,并不是如同古装剧里所演绎的那般,男方和女方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不会出现什么结婚之前连对方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这一点在《唐律·户婚》中有规定:“若是成年子女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之下,男女双方私定终身,这样的婚姻结果在法律上给予同意,但若是未成年子女做了这样的事情就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然是唐朝婚姻遵循的最大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情投意合的男女双方没有私定终身。
而是选择征求父母的同意后再结婚,可是这时若遭到父母的反对,那么依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同时父母也不会让他们结婚。
离婚同样具有一定的自由;首先来看男方的离婚自主权益,按照《唐律》的规定,如果女方身上有“七弃”(也称七出)的问题,男方有权力强行休妻。
所谓七出是指“不孝顺公婆者可以弃、没有子嗣者可以弃、淫乱者可以弃、善妒者可以弃、患绝症患者可以弃、搬弄是非者可以弃、犯盗窃罪者可以弃”。
其次再看女方的离婚自主权;女方的离婚自主权主要是体现在可以选择“和离”,这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特色。
在《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话是说若是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或什么其他原因,愿意选择和平离婚,官府不会判罚有罪,只会同意离婚;
女方还有一种合法的离婚机会,便是丈夫对妻族之人犯了某种罪行,女方可以直接离婚,而且官府会强制性离婚。
同理,若是女方也犯了同样的罪行,也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并且还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离婚者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除此以外,男方对女方还有“三不去”,即正在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休、与男方共患难的妻子不能休、已经无家可归的妻子不能休,这是唐朝法律对女性的一种尊重和基本权益的维护。
03 唐朝婚姻制度特点的成因
第一,唐朝统治者的支持和态度
中国封建王朝,真正的大权掌握在统治者的手里,他们的某件事情的态度对待事情的走向和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鼎盛时代,他们的统治者有着很强的领袖气质和魅力,即便是存在很多世家大族左右朝局,可是不妨碍大唐皇帝对王朝的影响。
从开国皇帝唐高祖李渊开始,经历唐太宗李世民、唐高宗李治、唐玄宗李隆基等几个重要的皇帝的完善,让大唐律法成为中国律法成熟的开端。
因此,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根本上来说还是唐朝统治者的支持,皇帝们都支持这样做,自然而然就列入法律之中,成为大唐婚姻制度的规则。
另外,唐朝婚姻的相对自由,也是因为唐朝统治者政治开明的态度,对很多不影响封建王朝发展和延续的东西。
他们都是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不会进行无情的打压,例如唐朝再婚现象也特别多,尤其是皇族和王公大臣家的女性再婚、三婚的情况极为平常,这便是唐朝政治开明的最佳体现。
第二,唐朝繁荣经济的推动和影响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其实还是因为唐朝经济繁荣发展,让唐朝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们基本上是安居乐业,从唐太宗李世民开始到唐玄宗末期的安史之乱为止,中间100余年,没有出现真正影响唐朝政治秩序稳定的问题。
让人们处于相对安宁的政治环境,中间虽有小插曲,可基本上都是在宫廷里就完成了权力过渡,并没有因此牵扯到普通百姓。
正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大唐王朝的统治者和制定法律的官员们才会考虑得这么细致,对关系百姓的婚姻制度有着比较完善且相对民主的制定!
第三,唐朝统治者对礼法的追求
首先,唐太宗一生都在想着依法治国和公平诚信治国的道路,同时作为封建王朝的缔造者,他又要遵守礼制,因此两者相结合,体现出唐太宗对于礼法的追求和维护。
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其开篇就说了一句至关重要的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在强调大唐子民重点是要提高自己的德行,朝廷推行刑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谁,而是用这种办法来与约束不法分子,所以只要大家都不犯法,谁也不会拿着刑律来找你麻烦!
因而唐朝统治者讲究的是以礼教思想引导国民增强自身素质,然后再辅以法律进行约束,这样做是到预防的同时做好惩治的准备。
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影响,为唐朝的社会生活提供合理合法行为准则。因此,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和和美美地营造自己的家庭,所谓的惩罚是不得已而为之。
其次,中国自古以来的宗法制度,其实讲究的就是尊卑贵贱,因此自从进入到父系社会之后,男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一直都是很高的,而女性就是偏低的。
到唐朝已经延承了1000多年的社会现实,大唐统治者同样需要认可和维护,因为这个维护根本还是封建王朝的统治,所以没有哪个皇帝会打破这个最基本的规则,只是唐朝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固执而已。
04 外来思想文化的影响
大唐是中国多民族融合之后一个重要的大一统王朝,虽然隋朝结束南北朝大乱,但是隋朝时间太短。
因而南北朝时期的多民族融合的思想观念延续到唐朝时期,加上唐朝皇族有着鲜卑族的血统,对婚姻观念不同于儒家礼教思想的固化。
更重要的是因为唐朝开放政策,吸引来自世界各国的人来到唐朝,他们的思想文化、以及他们对婚姻的看法。
对大唐朝廷制定婚姻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影响,因而造就大唐颇具特色的封建婚姻制度,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个婚姻法律制度打破了封建礼教制度的束缚。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法的一块里程碑,这个制度所展现出来的一些内容,放在后世的明清时期是不可思议的,这也说明大唐王朝为什么是中国封建社会在文化、经济、政治上的一个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