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趣谈:元朝时期,县达鲁花赤一般按政绩好坏进行迁转——虽然县达鲁花赤在为政中有这些消极的作为,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毕竟县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担任,蒙古人作为游牧民族,在中原之地统治县民,难免对于一县之事的处理不能尽善尽美。可是,对于县达鲁花赤的一些不法行为,元王朝并不是听之任之的,而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制止这些不法行为。
如:“济宁路单父县达鲁花赤忽哥赤先是在和买马匹时攒敛钱物,断讫五十七下。之后不知悔改,又取受钱物,决三十七下,解见任;”“安阳县达鲁花赤竹迷思枉勘平民致其死亡,罚俸钞一十两。
真定路南宫县达鲁花赤脱因迷失在断绝贾珍与靳留女互争土地一事中,自行主意,将贾珍断讫三十七下,使其身死。刑部决定,断讫脱因迷失三十七下,除名。”所以,县达鲁花赤在一县之中也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其过错也是会受到惩罚的,因此,在这一约束之下,县达鲁花赤在为政中也是有所顾忌的,不敢肆意妄为。
译使对县达鲁花赤的欺瞒
在县达鲁花赤中有许多人不通汉语要依靠译使来帮其翻译处理政事,而译使通常收受贿赂,在翻译过程中欺瞒县达鲁花赤,这就使得县达鲁花赤在处理政事时出现差错。所以,并不能把所有的错误都归结于县达鲁花赤一人。
县达鲁花赤之中也有一些人在为政中有突出政绩者,如:“撤的里迷失,堂邑县达鲁花赤,斥贪侫,击凶党,惠孤寡,平冤狱。”县达鲁花赤在为政中虽然有其消极的作用,但是,其积极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是不容忽视的。
县达鲁花赤由于在一县的尊贵地位以及蒙古人特殊的身份,使其难免在为政时出现差错而对一县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产生消极的作用,但是,县达鲁花赤在为政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能被抹杀的。
例如我们所提到的县达鲁花赤维护社会治安、修缮县衙以及修筑县城等都对一县的长久发展,民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县达鲁花赤在为政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其为政是值得肯定的。元王朝民族众多,在国家之中担任官职的人员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如何对这些不同民族的官员进行管理,是元王朝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县达鲁花赤的品级及俸禄
元代县分为上县、中县、下县三等。“中统五年(1264年),并立州县,未有等差”。在至元三年(1266年)时,合并了江北州县,始定县的等级。
规定六千户以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以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至元二十年(1283年),又规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
江北诸县和江淮诸县在划分上、中、下三县时都是以户数定县等级的,只是在户数数量的划分上有所差别,可能是由于江淮以南州县的人口总数要多于江北州县的人口数量。
除此之外,县也有其设官准则,杨维桢曾描述了县的设官:“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花赤,于官署为最长。其次,有令,有丞,有簿,有尉。”元代规定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县尹、县丞、主簿、县尉各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
除不设置县丞以外,其他官员设置与上县相同。下县,秩从七品,设官和中县相同。“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
元代县的大概设置即如此。元代上县达鲁花赤从六品,县尹与县达鲁花赤相同。中县达鲁花赤与县尹相同正七品。下县达鲁花赤同样与县尹相同为从七品。由此可知元代县达鲁花赤与县尹在品级上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是元代县达鲁花赤的地位在县尹之上。
如明代田艺蘅云:“元路州县各立长官曰达鲁花赤,以掌印信。所谓达鲁花,即华言荷包上压口捺子也,犹古之言总辖也。”可见元代县达鲁花赤在一县之中掌握最高权力,为一县的最高长官。“官必有禄,所以养廉也”。
俸禄对于国家官吏是否廉洁起到重要作用。元朝初年并没有禄秩,世祖即位之初才给之。因此,“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
“禄秩之制,朝廷职官中统元年(1260年)定之;六部官员二年(1261年)定之;随路州县官,六年(1265年)十月定之;提刑按察司官吏是在至元六年(1269年)定之;自经历以下官员的禄秩是在七年复增之。转运司官及诸匠官的禄秩,七年(1270年)定之;其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
在中统三年(1262年)的时候,命姚枢定中外官员的俸禄。在至元二年(1265年)的时候,宋子贞建议“班俸禄,定职田”,世祖采纳了其建议。到大德中,内外有司又有职田,没有职田的又给俸米。
至元三年(1266年)时给京、府、州、县官吏俸和职田。元代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下县达鲁花赤俸一十七贯。
至元三年(1266年)时无上、中、下县达鲁花赤之别,职田均为四顷。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规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这时,分上、中、下三县,每县达鲁花赤的职田分别为二顷、二顷、一顷五十亩。在元代县达鲁花赤无论是俸禄,还是职田都要比路府州官员的少。
俸禄,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下路达鲁花赤俸七十贯;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中州达鲁花赤俸四十贯;下州达鲁花赤俸三十贯。
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散府达鲁花赤一十顷;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中州达鲁花赤八顷;下州达鲁花赤六顷。县达鲁花赤与路府州达鲁花赤在俸禄与职田上的差距,就可以看出比起路府州达鲁花赤,元代县达鲁花赤地位是较低的,这就决定了县达鲁花赤这一官职一般无人想担任。
李治安老师称县达鲁花赤为“冷官”是有道理的。低薪难以养廉,这使得元代县达鲁花赤贪污腐败现象严重。而民众受县达鲁花赤的治理,对其危害也是最为直接的,因此,县达鲁花赤是否廉洁,对于民众的生活、对于国家的稳定都是有重要影响的。
元代胡祗遹云:“县为官吏者,果皆成徳多才艺、可以治民之人乎?不材者十盖六七,贪污害民者十盖七八。”因此,县达鲁花赤中也有些危害民众生产生活的人。
县达鲁花赤的迁转
元王朝注重对地方官员的管理,为的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从而强化其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县达鲁花赤作为一县的最高长官,临民治民,其地位在一县之中居于其他官员之上,权利也是最大的。
基于此,元王朝更加注重对于县达鲁花赤的管理,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于县达鲁花赤高效的处理一县政务是至关重要的。
元朝对于县达鲁花赤的管理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行迁转法。元朝初年并未行迁转之法,廉希宪建言:“国家自开创已来,凡纳土及始命之臣,咸令世守,至今将六十年,子孙皆奴视部下,都邑长吏,皆其皂隶僮使,前古所无,宜更张之,使考课黜陟。”始议行迁转法。
宋子贞也建言:“今州县官相传以世,非法赋敛,民穷无告,宜迁转以革其弊。”所以,在至元元年(1264年)迁转之制始行,元朝行迁转之法后,对此是特别严格的,《元典章》中记载:“应合迁转官员,如任满不行迁转,或迁转不依格者,委监察纠察,仍令监选。”
可见,元朝对任满不迁转的官员和迁转不按照规定的官员都要进行纠察。因此,国家对官员的迁转也是重视的。首先,县达鲁花赤按任职期限进行迁转。关于县达鲁花赤的迁转,张孔孙言:“久任达鲁花赤的官员应该量加迁转。”因此,这里的达鲁花赤其实是包括路、府、州、县的各级达鲁花赤。
结语
总的来说,达鲁花赤多久迁转一次,史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记载,但是,在世祖七年的时候规定:“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这里提到了管民官,实际上县达鲁花赤也属于管民官中的一员,因此,笔者认为,县达鲁花赤的迁转可能也符合这一规定。其次,县达鲁花赤按政绩好坏进行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