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明代地方官府是如何在财政活动中,进行大木物料办纳的?

明代地方官府是如何在财政活动中,进行大木物料办纳的?

明代地方官府是如何在财政活动中,进行大木物料办纳的?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大木办纳负担归属及办纳过程,楠杉大木在地方基层的具体办纳征发大量的徭役。

在中央派征具体的采木财政任务后,地方大木办纳环节,勘探、砍伐、运输、收贮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人应役,负责具体工作。而在应役上,有直接点检应役给工食银、同时出银招募应役。桂萼在《修省十二事疏》就对办纳木料征发大量徭役。

“武汉、黄、德、荆、岳等府所辖州县不下五十余处,每州派夫一千者有之,五六百者有之,合力并典、亦至三万有余矣。”湖广一处,武汉、黄州、德安、荆州、岳州等五府所辖地五十多处,每个州因采木办纳木料所征派的夫役人数最少五百人,最多一千人,总数加起来有三万人。征派大量的徭役,共同合力办纳木料。

《嘉靖洪雅县志》中多有记录:“洪雅产木多非材者,乃楠杉则百一耳,然甚短小于官府所采,皆不中程。而射利者,常以多材闻所司不察,则责之县,乃射利者既领价于官府,复取于各甲,获利常数倍,往往入邛筰、牂牁方得之脱。

或取官价与夫之折乾者,而荡费之,则无所得材矣,所司以其必为之,变产以输官,破屋弃壤常责民以数十金,民故骚然病矣。顷值大工动全省均派,死徒者已什五嗣,是若有营建,而所司曰洪雅产木必取之,不以均派他郡邑,则邑不可为矣。”

史料中记载洪雅县办木实况

四川洪雅县承担了木料办纳的任务,但该地所产木多数尺寸短小,无法作为建筑施工的原始木材,是不符合办纳标准的木植,但是地方府衙仍然下派采办指标,无奈之下,只能北上去到邛筰、牂牁等出产优质大木的区域内采办,将他处采办而来的大木,作为本县的办纳物,完成办纳物料的的指标。

这一过程中,以洪雅县为中心,洪雅县输出采办任务,向周围扩散,寻求供给目标地,短距离信息以及交易流通,采办完成办木任务。上交之后,洪雅县办木负担确定,日后若有营建,按照先例,由洪雅府进行办纳,不均派别地。

木料办纳过程中出现盈利性的交易活动和中间人员。作为官府和百姓中间的“射利”人员,以钻研营利为生,从官府接到办纳任务后,既按时估价格领取官府出银,同时,又问现年里甲索要银两,收取双倍银两,而实际获利数倍不止。

在王朝实物财政办纳的过程中,“价格”“交易”等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要素均有出现,但是,其出现的背景是在贡赋经济体制之下,即核心是为了完成财政办纳任务,这一属性,都离不开完成中央王朝财政派征任务的主旨。

明代财政负担强制性,这一特点显现。当遇到采木困难,花费剧增,银两难以维持采办任务,与此同时却没有可用木材时,没有实物物料的情况下,交折征之物。

嘉靖年间,白银进入财政交易的环节中,此时该地木料折征之物为白银,白银收入包含按时估价格计算的木料的折价,外加办纳木料的徭役折价,两项相加征收均派,强制村民变卖家产,收取银两。官府收取到白银收入,用以出银别地采买。

这一过程无论是木料实物还是白银,都是必定负担,实物无法上交,转换为折银也必须完成财政任务。上述是地方办纳过程中,地方官府层面的运作。而实际深入深山中的采办面貌在《嘉靖洪雅县志》中亦有史料记载,重点在采办过程中,勘探、开采、运输的具体环节。

《嘉靖洪雅县志》中记载

“凡木之行,衅牲礼酒祁神天,而后紧缆以挽,挽盈数百千人,终日不移寸,如饥马之。吃草马或一行数十丈,或百丈,挽不及趋,若有神以相之。凡木之登架,首有枕木、有拔木,或中架落菁,虽盈丈之木,势如拉朽,少有完者。

幸完则施缴车,绠而陟之,为功万倍斤。尽陆临江,谓之点水,千人呼唱以为幸,然江多巨石,激浪漩伏,盘涡势不可矶,度此始为成材。然为水所卫折十或减三四,此四难也。”

首先,采办专官和地方府县官员以及征发应役的人夫、匠役等一干人,一同前往深山巨谷有大木之地,因为路途跋涉,所以众人长居于山岭之中,吃喝同行。

由当地熟悉路况之人带路,沿途勘探地形,进入山岭大木区域,选定符合标准的木植,将木植标记,登记在册后,地方府州县所处的应役人,职业柴夫负责砍伐。楠杉大木砍伐完毕后,放倒大木一端绑上缰绳,用枕木、拔木作为铺垫,将大木撑起,减少磨损,更加便于运输。

另一端绑在马和人身上,数马和上千人一同出力,拉动大木。马力和人力共同牵引运输,沿着栈道出入休息,运木路上,杀牲洒酒以祭天,乞求沈玲保佑畅通无阻。但地形严峻,运输难度极大,消耗人力物力巨大。

从山林中运送这一阶段,依靠人力和马拉运到大河大江边,漂流入江,交由下一处办木官署。商人进入木料采办过程中。嘉靖年间大型营建事宜,木料需求大,采取多种渠道获得木料,召商买办就是其中一种。

官方召买的规定以及召买详细:“今买木既奉特旨我何违,然须有五事明载札付中,今朝吿尔,勿谓我作暗事也。一不许指称皇木,希免各关之税,盖买木官给平价,即是交易,自应抽分各主事木到照常抽分;一不许指称皇木,盖撞官民船只,如违,照常赔补。一不许指称皇木,骚扰州县派夫拽筏;一不许指称皇木,越过闸。

一木到张家湾,部官同科道逐银根丈明,具题给价,见今不给预支,于是各商失色,佥曰:必如此,则札付直一幅空纸,领纸之何用?公曰:尔欲札,我但奉旨给札耳,札中事,尔安得禁我不行开载,各商知公不可夺,又懼此事一行,后日路绝,逐不愿领。”

《两宫鼎建记》中记载

《两宫鼎建记》中记录了招应商人买办木料的实际情况。官府与木商按照平价进行买卖木植,官方皇木采办享有特权,可以免除途径关税和抽分,而由商人采买办纳的木料不可免除,运输过程中,遇关交税,照常按竹木抽分项,交收额外费用。

商人办木者,自行全权负责运送,运输全程不允许向周边州县派征徭役帮忙。商人运送到张家湾后,工部部官和科道官检验大木尺寸、根数,按照品质优劣给钱。

从这一上行下的谕令中,商人进入物料办纳过程中两点值得关注。一方面,针对商人买木提出的五点要求,召商买办木料非公平性质的交易活动,到后期官府无银,无法预支,用一纸空文,强征商人办纳。

从召商到佥商的转变,召商是更多是自愿性质的行为,官府出银,招应商人跑腿买办,从中获取少量利润。而佥商买办则为强制性徭役行为,官府不出银两,强制商人办纳制定物料,也是王朝专制权力的侧面体现。在这一时期,多为佥商行为,强制办纳。

“凡楠木最巨者,商人采之,凿字号,结筏而下。既至芜湖,每年清江主事必来选择,买供运舟之用。南部又来争。商人甚以为苦,剔巨者沉江干,俟其去,没水取之,常失去一二。”亦说明民间商人采到木植后,并不能自由地投放等价交换,而往往被官府以需要名义低价攘夺。

另一方面间接允许商人随带之物,来京进行商业买卖,从而获利。木商的财富积累与贡赋需求息息相关,木商因为参与进入王朝贡赋活动中,在完成国家财政需要的物料外,营生交易获利,而不是自发性质、纯利益化的商业交易。

当地夷部商人也进入木料办纳过程之中。由于三省出产大木之地,部分为土司夷部所辖之地,木材商人出自诸夷,府州县官府和夷部交涉,由官府出银派人与夷部商人交易,夷商负责在诸地采办木料。

虽然在采买过程中,官府花费数倍不止,其夷商往往不按照时估价格进行办纳交易,要求官府支付金帛布镥等贵重金属实物,此外还要求山本钱、酒肉犒赏,索求颇多,肆无忌惮,稍有不满意之处,将官府派出一同进山采办的人,绑在栈道上,以此要挟,要求赔偿。

若官府拒绝支付,则杀人恐吓等一系列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途径所办纳木植不在少数,以结果为导向看,确实完成了采办木料的任务。

结语

总的来说,夷部诸商以商人的身份进入王朝贡赋经济中,也是三地土司、夷部融入到国家体制之中的表现,“是一种国家制度在地方社会逐步建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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