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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西周国祚八百年,开华夏文明之先河,创文章典制之规范。中国法治思想体系源于《周礼》,西周的立国之演变就是《周礼》的发展过程。
西周统治者将礼仪规范渗透到国家治理的方方方面面,试图建立一个稳固可靠的社会秩序,因此《周礼》完全可以被视为西周的立国宪法。
周王朝的法律有着浓厚的人本思想,相比于商朝时期的“神判”司法,西周王朝倾向于“人判”,即发挥人在司法案件受理过程中的作用。
周天子作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同时也是最高的司法代表,拥有对全国所有案件的决断之权。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周天子及其司法机构拥有无限的权利,“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充满人本观念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周王权力的运行。
蕞尔小国的崛起之路,武王伐商
周朝之所以会走上以礼治国的道路,最后形成与商完全不同的司法体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将时间的年轮往回倒,追根溯源至周人的崛起之路和建国初期,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
那就是周人的疆域远不如商人辽阔,人口也不及商人,那么周人是如何夺得天下的呢?
周的先祖们将其归于商纣有失天德,而自己则是顺应天德。显然这种说法带着明显的政治意味。
牧野之战时,商朝主力正在讨伐东夷,留下的军队几乎都是俘虏之流,并非商的正规军。这支军队在牧野之战时临阵倒戈,并不奇怪。这跟周人自认为的得民心,却无丝毫关系。
倘若周人真的得民心的话,为何在攻破商的国都后,却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立马统治商所留下的百姓和附属国。直至周公平定三监叛乱,并开始制定周礼后,周朝的江山才逐渐稳固。
所以可以说周人是在趁人之危的情况下,窃取了商的江山。正因为得国不正、统治基础薄弱,所以才搞出了一套所谓的周礼。
周朝没有明文的法律文书,《周礼》既是掌国家万事风俗的标准,也相当于一部周朝的立国宪法。
《周礼》的制作与完善非一人一时一地之功,周礼的制定并非始自周公。文王、武王时期周人便已经开始制礼,周公制礼只是西周以礼治国的开端。
周礼的完全成熟并渗透到国家的各个层面,应是在西周中期周穆王时期。
周礼的发展总是伴随着西周国力的兴衰,周穆王时期除了重现成康之治的光景外,还颁布了《吕刑》。此刑法比起建国初期的旧刑法,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司法理念。
经过西周初期五代君王的发展,周朝的礼教治国思想基本已经深入人心。伴随着礼教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也愈加完善。
商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多带有巫术占卜色彩,周朝的司法制度的初衷虽回归了人本,但仍然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士大夫。”的标准,凸显了西周礼教和法治的阶级特征。
武王伐商,西周建立一套不同于前朝的规章典制,这些规章典制以宗法制和礼教为主要依托。西周之所以会选择宗法制和礼教,与西周建国初期统治基础薄弱,统治根基不稳有关。
而西周的司法制度也是在宗法和礼教之上发展来的,与其说西周是一个法治国家,倒不如说是一个“人治德治”的国家,与法治关系不大。
譬如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明德慎罚、五听审判等标准,都带着非常主观的个人色彩。这些独具特色的审判方法,相比于商朝时期将案件交给神明作判断,进步了许多。
但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相比,这种作法仍然不能算作依法治国,只能说相比于愚昧,开明了一点而已。
西周司法制度的人文核心,明德慎罚
可能是因为武王趁人之危窃国贼,得国不正,建国初期的西周朝,各方面的统治总是显得力不从心,所谓的“周公制礼,天下归心”实属无奈之举。
在周人眼里商朝人民是野蛮的,需要开化的。商朝人确实没有周人更开化,但差距也没那么大,二者都是半斤八两。
周人自以为懂礼数有法律,但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他们的礼数和法律亦不过是一种愚昧。
西周和商朝都是奴隶制国家,只不过奴隶制的表现形式不同罢了。建国初期的周朝实行分封制,周王室为天下共主,而非天下之主。各诸侯国相当于一个个小头头,周天子就是这些小头头的头头。
周天子名义上是周朝最高的司法权力代表,拥有对整个王朝的司法决断权。笔者在这里用的是整个王朝而非国家,是因为周朝本质上是一个联盟。
虽然周天子拥有对这个联盟里所有国家案件的决定权,但其实这么做的可能性比较小。
首先周朝有自己的核心势力范围,其次各个诸侯国高度自治,他们拥有自己的文字、货币、风俗等。
周天子不可能也不会随意干扰他国的司法案件,除非这些诸侯国发生了政变或相互吞并等极端情形,否则一般情况下周天子是不会随便插手他国事物。
周天子之下的司法职位为大司寇,大司寇主要任务是“师其所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掌建邦之三典,以佑王刑邦国”。
很显然,大司寇的最后一句“以佑王刑邦国”基本可以看作一句空话。因为在现实的国家政治中,大司寇不可能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权力,可以将手伸到其他国家去,进而影响他国司法案件的决断。
西周的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这些大大小小的司法机构,共同组成了西周王朝庞大的司法系统。
前文提到的大司寇掌三典,三典指的是西周建国初期的刑法,即中典、轻典、重典。后来这些旧的刑法被废除,周穆王时期颁布《吕刑》取代了原来的三典。
颁布新的刑法是因为原来的刑法,已经不足以维护新的阶级利益了。《吕刑》相比于三典,更兼具“明德慎罚”的人文关怀。周穆王时期,西周的司法审判流程已经相对完善。
百姓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两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类案件是“讼”,刑事类案件则为“狱”。司西周的法机关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分别叫作“听讼”、“断狱”。
在具体审查时,西周的司法人员采用“五听”法,即用察言观色的方法判断受审人员所言真伪的五种方式。
这种不依靠逻辑推理和证据举证的方法带有非常主观的个人色彩,在今天的人看来与智障办案没什么区别。虽然智障但比起商朝时期的“神判”,还是进步了不少。
古时的办案条件有限,倘若官员不按照法律规章来做事情怎么办?关于司法官员的过错该如何处置,西周王朝出台了“五过”政策来惩罚徇私枉法的官员。
这“五过”主要是指收人钱财、包庇亲属、以公报私、巴结权势等五方面。
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实际的司法办公中,暴露的问题肯定不止这五类,不然就不会有官逼民反一说了。
西周统治者以礼立国,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体系,可西周的当局最高统治者几乎从来不遵守这套系统。
随着西周最后一代君主周幽王被外族杀害,西周宣告灭亡。关于西周灭亡有的人归结于周幽王个人的无作为,这显然是荒唐且无知的。
西周的国运从周昭王便开始下滑,周穆王算是中兴了一把,但奈何周穆王好大喜功,将周王室最后一点国运也消耗殆尽。
周人总是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可笑的是周的统治者们没有一条做到的。周礼救不了西周,司法制度也救不了西周,内部的阶级矛盾无解缓解,再先进的理论和制度都是枉然。
结语:
西周取代商朝建立中国第一个封建制的奴隶制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颁布了宗法制和礼教。西周的司法制度便是在宗法制和礼教的土壤上,生长出来的。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是西周司法精神的人文内涵,从商朝的“神判”到西周的“人判”,体现出了中国司法的进步性。
这种礼刑结合的司法基调,奠定了中国历朝历代的政法体系。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等治国模式都是源自西周的司法制度。
中国当今的政法体系是从古代司法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相比于西方的司法人文内涵,我国的法律建设之路带有不可忽视的中国烙印。其中“明德慎罚”的司法人文观念,贯穿每一条法律条文中。
参考文献:
《周礼》
《东周列国志》
《西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