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县达鲁花赤的考核制度,会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元朝县达鲁花赤的迁转除了按照任职期限迁转外,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让一些政绩突出、有善政的人进行迁转。如:“撤的里迷失,堂邑县达鲁花赤,斥贪侫,击凶党,惠孤寡,平冤狱,后更他县达鲁花赤;”“真宝字朝用,蒙古人,为政和县达鲁花赤,廉公有为,后迁调南平,政和民集。”
撤的里迷失和真保由本县迁转到他县,是因为政绩平级的迁转。“兀儿,回回人,丰城县达鲁花赤,为政有方,后丰城县升县为州,授州达鲁花赤”。
元王朝因事设官
兀儿可以迁转为州达鲁花赤,一方面是由于其突出的政绩,另一方面也实际上体现了元王朝因事设官这一现象,由于丰城县升县为州之后,兀儿也随之为这一州的达鲁花赤。还有“脱烈海牙,畏吾人世,居别失八里之地,祖八刺术,为隆平县达鲁花赤,均赋兴学,劝农平讼,桥梁水防诸政无不举,迁燕南道廉访司”。
“勘马刺丁,蒙古人,任祁阳县达鲁花赤,罗飞叛乱,推诚理谕,安集流亡,民怀其惠,在任十八年,改广东盐课提举”。“上党县达鲁花赤忽都帖木儿,政绩突出,自监县而迁转为监郡,则一郡蒙其福。自州而升路治中,则一路被其泽”。
“旌德县达鲁花赤赫斯公击退盗贼,遂升为本路治中”。以上这些县达鲁花赤的迁转,都是由于政绩的突出而迁转的,而这些达鲁花赤政绩好坏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等方面,这也是元王朝考课的一些标准。可见,在元朝统治对于这些方面的重视。
再次,还有由他职迁转为县达鲁花赤的官员。“月鲁不花,蒙古逊都思氏,尝为都水监经历,后迁为穰县达鲁花赤”。“哲理野台,字子正。蒙古脱托历氏,占籍吴县(江苏苏州)。天历元年(1328年)领乡荐,至顺元年(1330年)进士,至顺三年(1332年)出任丹徒县达鲁花赤,曾任湖广行省理问”。
“监县马合末,江西隆兴人,以进士及第,除翰林应奉,经明行修,至正十年(1350年),祇受勅牒,授正定路新乐县达鲁花赤”。“海牙,字伯源,高昌(今新疆吐鲁番)人,初任袁州税务大使,至正四年(1344年)登进士第,授进贤县达鲁花赤”。
元王朝在一县之中行迁转之法,尤其是县达鲁花赤的迁转,对于元王朝有效的治理地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县达鲁花赤按期迁转,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县达鲁花赤长期与其他官员勾结,危害一县民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官员廉洁奉公,对于国家肃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在县一级,县达鲁花赤的迁转还要看其政绩的好坏,是否有善政才能进行迁转,一些有志向的县达鲁花赤为了自己的仕途考虑,在一县之中也会尽心尽力服务民众,迁转之法实际上对于县达鲁花赤用心为政也是一种激励。
县达鲁花赤的考课
考课是我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官员实施奖励、惩罚、迁转以及升黜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官员的考课,可以肃清吏治并且激励官员尽心尽力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以此来巩固和加强国家的统治政权。“考课主要是考核官员的政绩、德行、行政能力以及职守责任,以此优劣来提高国家行政效率”。
元朝,由于国家刚刚建立,官制尚无定制,一开始并没有考课之法,廉希宪曾建言:“国家自开创已来,凡纳土及始命之臣,咸令世守,至今将六十年,子孙皆奴视部下,都邑长吏,皆其皂隶僮使,前古所无,宜更张之,使考课黜陟。”
除此之外,《元史》中记载撒吉思曾建言:“要正名分,严考课,以定百官之法。”在官员们的建言之下以及出于肃清吏治的考量,忽必烈才定考课之法,并以迁转之法取代世袭制。由于元朝是蒙古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统治广大的中原之地必然是十分困难的,官员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因此,元代的考课是非常严格,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考课制度。在元代由中书省考核京官、吏部考核外任官吏、肃政廉访司负责考核各级地方派遣官员。还有元代在考课时也有其考课标准和考课方式,本人所论述的元代县达鲁花赤在考课时也有一套所遵循的考课标准和方式,这就使得元朝对官员的考课具体而完善。
考课标准
元朝时注重对外任官员的考课,县达鲁花赤作为县一级的最高官员其职责至关重要,国家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县达鲁花赤对于一县的杰出治理。
因此,国家也对县达鲁花赤进行考课,以此来对其进行奖惩、迁转、黜陟。元朝对县达鲁花赤的考课主要有政绩、个人品德以及任职年资等几种标准。首先,元朝以政绩的优劣来对县达鲁花赤进行考课。
《元史·选举志》载:“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1271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1272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这是元朝以户口、田野、词讼、盗贼、赋役五事对官员进行考课并以此作为官员迁转的依据。一开始“五事考课”仅仅针对的是县尹。
中统五年(1264年)八月初四日,中书省发布榜文言:“诸县尹品秩虽下,所任至重,民之休戚系焉。往往任用非其人,致使恩泽不能下及,民情不能上通,掊克侵凌,为害不一。今拟于省并到州县内,选差循良廉干之人以充县尹,给俸禄、公田,专以抚字吾民,布宣新政。仍拟以五事考较而为升殿。”
后因考课效果并不显著,于是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规定:“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
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可见,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将“五事考课”从只考课县尹扩大到管民官这一群体,并且以考课的优劣而对管民官家属也进行封赏,这是元朝激励官员用心为政的一大重要举措。
在世祖时期主要是实行“五事考课”法,到顺帝时期由于社会危机加剧,国家动荡不安,为了改变这一政治局面,将“五事考课”定为“六事考课”,规定“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迁,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以此来严考课,强化对官员的管理,从而加强国家的统治。在元朝,县达鲁花赤作为管民官中的一员也按照政绩的优劣来进行考课。
如:“勘马刺丁,蒙古人,任祁阳县达鲁花赤,值罗飞叛乱,推诚理谕,安集流亡,在任十八年,改广东盐课提举。”还有周喜同,为南阳县达鲁花赤,盗贼作乱,他帅众抗击,后负伤而死,因其政绩卓越,赠南阳路判官。
这都是因为县达鲁花赤个人的政绩而升迁的,元朝通过这种考核标准来不断提高县达鲁花赤的行政效率,并激励其用心抚治县民。其次,个人品德是否高尚也是元朝考课县达鲁花赤的重要标准。
至大四年(1311年)二月,帝谓侍臣曰:“郡县官有善有恶,其命台官选正直之人为廉访司官而体察之,果能廉能爱民者,不次擢用,则小人自知激厉矣。”
可知,元朝通过考课任用廉能爱民之人,这对剥削民众,无所作为的官员是也是一种激励,激励其向这些廉能爱民的县官员学习。县达鲁花赤作为县官中的一员,在考课中也有品德高尚之人,如“兀儿,回回人,丰城县达鲁花赤,明恕廉介,为政有方,在其治理之下丰城县物产丰富,户口日增,将县升为州,他也升迁为州达鲁花赤”。
元朝将个人品德作为县达鲁花赤考核的标准,一方面是为了县达鲁花赤能够尽职尽职的履行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县达鲁花赤为了个人仕途的考虑会格外注重自己的品行,为自己的升迁做好铺垫。
再次,除了上述两种考课标准外,还以任职年资作为县达鲁花赤的考课标准。元朝规定:“隋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达鲁花赤、回回人不遵循此例,另行定夺。”
从这一史料我们可以知道,县达鲁花赤他是不遵循以三年作为其考课标准的,具体是以几年作为其考课标准,史料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在县达鲁花赤的考课标准中,笔者认为是有按任职年资作为考课标准这一原则的。
因为,王恽在《秋涧集》中记载到:“济南路所辖州县见任达鲁花赤,任职期限已满,年深未迁转者一十三员,积弊日深,因此,于本投下州县内依例迁转。”
可见,县达鲁花赤也有任职年资的规定,只不过并不严格按照具体年限进行考课来定迁转,而是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以多少年为期限考核县达鲁花赤,从而决定其迁转。在《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也提到:“元朝官员的任期,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常出现任期长的例子。”
结语
总的来说,县达鲁花赤是按照任职期限来考课的,只不过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多少年,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不是特别严格。出现这一情况是由于县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而国家对蒙古人和色目人的优待决定了县达鲁花赤在考核中不按照其他官员以三年为满定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