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文官管理过程中有明确的官德思想,并且以官德思想为内容进行制度的设计与实践,进而推进官德管理实践。
官德管理是对官员的管理实践中,体现出对官员德行的诉求,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中必须考虑到的道德素养的过程,用官德思想来规范官员的实践行动。
本文笔者主要讲述的是明代文官官德管理实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文官选任标准、文官考绩标准,以及文官监察的内容。
从文官制度以及制度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通过官德思想的制度设计及制度实践的总结研究,为后文客观分析明代文官官德管理的积极性与局限提供参考。
文官选任中的官德管理:以德才兼备为选任标准
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中,就已经注意总结历朝选拔官吏的经验教训,曾宣布“贤人君子有能相从立功业者,吾礼用之。”表达了选拔人才的标准就有考量德行这一方面。
在明代保举与科举,是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
明称保举是“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权。”永乐年间,大臣可以保举才德兼优者充任官职,京官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可以举荐自己所熟知的一个人,量才选用,但是要求所保举之人必须德才兼有,尤其在德方面要有良好的品德道德修养。
如若被举荐者为官期间有贪污的情况发生,那么举主连坐。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被保为官员的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贪污等,那么推荐的人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可以看出保举对于明王朝选拔官吏发挥了重要作用,选出了一批德才兼备的官员,并且有的还成为名臣。
在保举中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就是举荐的人一定要德才兼备,若只有才没有德,则不可选为官员,可见明代的官员选拔,非常注重官员的官德思想。
明代的考试内容包括《论语》、《礼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四书五经,这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载体,在明代文官的选拔过程中对于应试者伦理道德的重视,考试的内容就可以考察选拔的文官是否有具有忠诚、勤劳、谨慎、纯朴等官德内容。
中国文体史上的八股文就是在明代形成的,其中对于四书五经的内容要非常之了解,并且对于应答的格式内容有很高的要求。
通过科举考试成为文官的人,根据其任职期间在德、才、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之后,决定对该官的提拔升任,更加印证了明代选官过程中对于文官德行的考量。
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中重视官员的德行,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具备官德的人才,同时也说明了在明代对文官官德的重视。
文官考绩中的官德思想:以德才兼优为考核标准
明代对国家各级官吏治行政绩的考核,采取考课与考察两种方式。目的都是澄清吏治,激励官吏。
《大明会典》明文规定:“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陟幽明遗意。”
每考都要定出上中下三等,考满核定等级后决定升降奖惩,但升不过二等,降不过三等。
不同的任职时期,不同的等级,都是考察是否称职,若发现有不称职的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置,但是明代侧重于褒奖提升,给官员们很大的提升空间,这里就考量了为官者的忠贞与爱民。
关于考察方面,考量官吏队伍中是否存在以下八种不正常状况: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
贪即指贪污,贿赂现象;酷指为政酷烈,为民痛恨的现象;浮操指轻浮急躁,好大喜功现象;不及即“不济”,意为不称职者;老是年事已高、力所难及,应该致住者;病是身已患病,严重影响正常职守的现象;罢软就是疲软,即指疲惫、软弱、散,不配继续做官者;不谨指作风不严谨,松垮的现象。
只要发现有“八条”的嫌疑,“责以怠息职,来朝官皆免冠。”有时连皇帝出面也干预不了,一般由其考察主官和监察御史对其进行考察,涉及到“八条”的官兼面临着淘汰。
总之,明代对文官的考绩制度渐趋系统化、完备化,不仅有全新的考绩体系、切实可行的考绩程序,而且还有较公正的考绩法规,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有利于社会稳定、人民乐业、生产发展。
明代文官考核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都要求其具备称职、勤政、廉洁、正直等官德的思想内容。
文官监察中的官德管理:以廉洁奉公为监督目标
明代从建国开始,就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官吏监察体制,朱元璋认为“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洪武十五年,扩充中央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将原御史台内的台、殿、察三院合为一体。
另外,各省三大机关之一的提刑按察使司,一方面掌管司法,一方面是监察机构,负责纠察本省之“官邪”“以振风纪,而澄清吏治”。
自中央到地方,覆盖着一张严密的监察网,各级官吏都在监督与纠察之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明代各级监察机构和官员行使各自的职能和权责,其中包括监临科举与铨选,及时纠察选官用人中的歪风邪气。
若有检举、揭发并奏裁营私舞弊、知法犯法的考场官吏,则进行刑法,以保障选贤,监察在选官用人中公平公正,避免贪污腐败的官场现象。
同时还把监察与考核、奖惩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都察院与吏部相互约束,相互监督。
表彰清廉贤能称职的官吏,减除霸道、“蠹虫”等,“凡政事得失、军民利弊,皆得直言无避。”还包括监督漕运、关税、屯田、畜牧等,揭露、弹劾运输、税务、农垦、畜牧生产等部门以权谋私、偷税漏税、中饱私囊的不正之风和当事官吏,以保障国家的财税收入,“掌刑名按劾之事及奸暴、平狱讼、雪冤抑。”
监督刑罚部门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弹劾惩处办案不公平不公正、处断不明、制造冤假错案的官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以上内容都监察文武百官德行方面的行为规范,官员是否公平刚正,为政是否忠君廉洁,都是身为朝廷官员所必备的道德规范。
在明代对于监察官的选任有一定的特别之处,不同于其他的官员考察,史载“夫监察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宜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
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任命,不仅受到特别的重视同时还较为特殊,有不同的考查内容。
监察官员不仅仅要有一般官员所具备的足够的学识、才干、人格等,还要有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更要有重气节的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的品格,以上这些都是身为监察官所具备的基本的品格要求。
在文官的选任、考绩、监察等方面都加入了官德的诉求,更是将官德思想与文官管理进行结合,形成系统的官德管理,这也为后代官德管理的发展起着至关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