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在宋代,牢城是怎样的?罪犯居住条件如何?

在宋代,牢城是怎样的?罪犯居住条件如何?

牢城是关押罪囚并充役的场所。其产生于唐末,形成于五代,完善、终结于宋朝。宋代牢城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数量的增多、分布的范围的扩大,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牢城是怎样的?罪犯居住条件如何?

牢城与监狱

牢城和监狱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关之一,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监狱的起源很早,据《艺林汇考》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土,即古代监狱。可见早在夏朝时期就出现了监狱。

徽宗时期为惩治日益增多的强盗,解决刺配道途之累,曾仿照西周设置了圜土,“今欲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日充军,无过者纵释之。从之”。但宋朝的圜土与夏朝的“圜土”已有较大区别,其功能更像当时的牢城。

夏商以后,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至宋朝封建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与之相伴的监狱也在不断完善。宋代的监狱非常发达,中央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开封府狱、四排岸司狱,地方上主要是州县狱。”诸州军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狱”,可见,监狱的分布也非常广,县一级行政单位也有狱的设置。

从监狱分布范围和主要功能来看,它和牢城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总的来看两者的区别多于相似。首先,所羁押罪犯的属性不同。宋代“狱”中所关押的多为未决犯。《汉语大字典》解释道:“狱之言,确也,从犬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狱字中有两犬,说明其原始含义有守备和监押的意思,从言,是争讼之意。

可见,监狱中羁押的多是“讼”而未决之人。真宗咸平元年(998)二月五日诏曰:“朕钦承先训,嗣守鸿图,视民如伤,惟刑是恤,言念庶狱,尚多系囚,或冤枉莫伸,或滞淹未决,感伤和气,莫甚斯,凡尔庶僚,各宜匪懈。应在京禁囚,已亲疏决,其西京诸路系囚,限整到日,长吏尽时决断”,诏书中的”系囚”即是未决犯。宋代监狱中系囚很多。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未经审理的疑犯和相关证人;二是已判决尚未执行的罪犯。三是已决仍在上诉者。其中第一类系囚人数最多。而牢城囚徒都是已决犯,是经有司审判后,已判刺配或贷死重罪之人。由于罪犯属性的不同,监狱和牢城对待罪囚的方式亦有所不同:一般来讲,监狱管理较严。

宋代狱中制定了专门羁押法。徒罪以上还需戴枷,对宋代的:“枷”,宋代监狱刑具有长枷、盘枷、杻、钳、锁。宋法,禁囚依罪之轻重分等戴长枷。北宋初,长枷分为两等:徒、流罪,枷重二十斤;死罪,重二十五斤。

淳化四年(993)又定杖罪枷,重十五斤,遂为三等枷制。

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五云:

“旧制,枷惟二等,以二十五斤,二十斤为限。景德初,陈纲提点河北路刑狱,上言请制杖罪枷十五斤为三等,诏可其奏,遂为常法。长枷五尺至六尺,颊长二尺五至二尺六寸,阔一尺四至一尺六寸,径三至四寸;盘枷重十斤。枷皆以干木制成。杻长一尺六至二尺,宽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至一斤,长一尺至一尺五寸;锁长八尺至一丈二尺”。

可见,狱中戴枷制度相当完备,而牢城罪犯除押解至配所途中外,一般无需戴枷。其二,羁押时间不同。宋代监狱羁押罪犯时间较短且有明确规定。宋初为防止有司推诿,曾就长吏虑(录)囚和听狱下达了专门诏书,宋太宗诏曰:“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听狱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可见北宋时狱中系囚的法定时间,最短为四天,最长为四十天。

南宋时,狱中系囚的时间增长,最长可延至一年。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大理少卿薛仁辅乞:“天下狱有半年未決者,委提点刑狱所奏则许及半年或一年矣”,上以为然。相较之下,牢城系囚的时间则长许多。关于牢城内罪犯的羁押时间无明确规定,宋朝主要通过赦降、拣选、移配和放停减轻对罪犯的惩罚。牢城内罪行较轻的且表现较好,服役期满后由当地政府发给”公据”放归,罪大恶极者和遇赦不还的罪犯则永隶牢城。

所属系统性质不同。监狱属于司法系统。宋代司法体系完整且发达。皇帝是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同时也是宋代法律的执行者,皇帝常以“诏狱”的形式处理各类案件,涉案人员既有高级官员,也有普通平民百姓。皇帝之下为审刑院、大理寺等专门中央司法机构。最后则是各地府州县为首的地方政府兼管司法事宜。监狱则作为司法系统的辅助性机构——主要用于暂时羁押罪犯,广泛分布于宋朝司法系统之中。而牢城则属于厢军系统,其职官系统和管理制度都与厢军无二且牢城军法严于厢军。

牢城人员

牢城内人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防守禁军,二是在押罪犯。防守禁军不是本文叙述的重点总的来看,罪犯的成分非常复杂,几乎涵盖的宋代各类犯罪人员。官吏坐赃是宋代一个突出的犯罪现象,因此,宋朝对此类官员也进行了严厉惩处。

远恶地区牢城重刑犯居多。宋代按照刺配地里远近不同,把牢城分为本州牢城、五百里外牢城、千里外牢城、二千里外牢城、 三千里外牢城、远恶州军牢城六个等级。罪行愈大,发配地越远,这就形成了以京师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局面。广南远恶州军牢城(琼、崖、儋、万州)是最险恶的配所。

牢城内没有外国人。宋代陆路贸易和海上贸易发达,一些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经常在宋朝境内从事经济活动,触犯宋朝法律人数不少。宋朝对外国人在境内犯罪处罚较轻。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十一月二十五日,秘书丞朱正臣言:

“前通判广州,窃见蕃商多往交州贸易,赍黎字及砂蜡钱至州,颇紊中国之法。望自今犯者,决杖配牢城,随行赀货尽没入官”

番商私自贸易,违反宋朝法律,当配牢城,但皇帝以为“以刑名太重,非来远之道,故令减而申明之”,其量刑明显为轻,并明确了牢城不收容外国人。

牢城罪犯居住条件

从居住条件来看,牢城的条件最为恶劣。由于宋朝实行募兵制度,“一人当兵,就意味着全家受朝廷军俸的赡养,兵士及其家属往往公居于军营”。比照募兵制度,牢城罪犯决讫后,带契家人一同被解送至配所,一般居住条件很差。仁宗天圣九年(1031)十月十六日侍御史李纮上言:

川陕配军抵达配所后,连同家属只有房屋一间,居住面积狭小,加之日食不足,生活极为悲惨。后宋廷为宽悯罪犯,也为解决居住问题,宋代特许罪犯家属如“不欲从”,即可放归。南宋时,有关牢城营房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的记载屡屡见诸史料。南宋孝宗时期曾两次大规模修葺牢城营。

淳熙四年(1177)四月二十二日诏:“广南东西路,重行修葺牢城营,其有阙处,即行创造,尽收管配隶人在营著役”;淳熙十三年(1186)正月六日枢密院言:

宁宗时“军营府之军营凡十有二……曰牢城指挥。废坏久不葺,军兵皆僦居于外。嘉定十六年守汪纲葺旧外,添创屋一千余间,尽括军兵迁入营垒,于是军制稍严整矣”。宋理宗开庆元年(1259)七月“大使丞相既修两狱,因念牢城损圯尤甚,乃拨钱四千五百七十五贯二百文、米八石六斗八升,并为葺治囚者便焉”。

上述牢城营房损坏虽非集中于一个地区,但 80 余年间 5 处牢城营房或 “十阙八九”或“废坏”致牢城罪犯无法居住,说明牢城罪犯居住条件问题已相当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牢城罪犯地位低下、宋代军政的腐败以及地方官府财政状况恶化等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宋军等级分明,一般来讲,禁军地位高于厢军,牢城军地位最低;就粮军出现后,各军地位有所变化,但牢城军地位总体未变。宋军资源依照等级逐级配发。最高等级的禁军尚且“大率贫困,妻子赤露饥寒,十有六七”,地位最低的牢城军资源不足,营房屡屡出现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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